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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國民黨國會議員會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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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附錄:國民黨國會議員會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02/06

西元日期

1913/06

國父年歲

48

全文內容

附錄:國民黨國會議員會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六月
自善後借款合同出現,政府違法籤約之問題,於以發生。欲解決此違法籤約之問題,當先攷究前參議院是否確已通過此案。查前參議院議事錄於此案有關係者,為去年九月十七日及十二月二十七日之議事錄。九月十七日議事錄載,議長吳景濂因病請假,副議長湯化龍代理議長主席,宣告開祕密會議,封閉議場。請國務員說明財政案之理由,國務員登壇說理由,並就席答復議員之質問。主席聲明此項條件,係政府報告之條件,並非政府提出之案,無會議之必要,請全院注意。討論結果,俟政府籌有端緒正式提出後,再行會議。十二月二十七日議事錄載,議長吳景濂主席,宣告開祕密會議。國務總理趙秉鈞報告事件,休息時間已到,主席諮詢全院停止休息,眾贊同。財政總長周學熙報告事件。張耀曾、汪榮寶、劉彥等提議,對於本案特別條款之大體,須用表決。(是請表決其大體。)主席諮詢全院,眾贊同。(可見當時係報告,非交議。如係交議,則當然討論,當然表決。何待張議員等之要求表決,又何待主席諮詢全院,得眾贊同,然後付表決耶。)第二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現在所訂合同第二款條文,已大有變更。)第五款照原案,汪榮寶提議本款能刪最好,否則作為附件,萬辦不到,即照原案,附議在一人以上,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此可決係贊同汪議員之動議。)第六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第十四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第十七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主席諮詢全院,其餘普通條件,毋庸表決,眾贊同。(此係贊同當日討論大體時,無須將普通條件表決,非贊同其未經提出之原文。)主席宣告散會等語。可見去年九月十七日及十二月二十七日議事錄,皆為政府報告之件,非政府提出之案。即十二月二十七日表決特別條款之大體,亦不過示政府以交涉之範圍。蓋非正式提出之案,即無所謂表決。故議事錄中尚有本款能刪最好,否則作為附件,萬辦不到,即照原案等游移之詞。又有普通條件,毋庸表決之文,若為正式議案,斷無有詞涉游移之議決,亦斷無有因其為普通條件,即毋庸表決。況利息折扣各要件,均在此普通條件中,如係通過議案,豈能以毋庸表決了之耶?乃政府強謂參議院確已通過,並謂有議事錄可證,究不知議事錄中可證其確已通過者安在。以上所述,係據議事錄而言。今再以約法及參議院法,並政府此次咨文,逐層辨別於左:
臨時約法三十八條規定大總統提案權,則國務員並無提案權可知,況當日僅有周學熙報告借款情形說帖,則根本上不成為交議案者一也。說帖中聲明將條件草稿撮要譯印,恭候審決,僅附特別五條,並撮記合同大義一件,並無全文,則條文上不成為交議案者二也。又政府此次咨參、眾兩院文謂:周學熙奉大總統命令,到院提案,不用書面,而用口頭。查財政要案,須經審查,須經三讀會議決,是否可以口頭提出,姑不具論,惟大總統當時並未將委任周學熙到院口頭提案命令咨行到院,今何所根據而謂奉大總統命令可以口頭提案耶?則口頭上不成為交議者三也。(以上三項皆可證明其除報告外並未提交院議。)參議院法財政案,非經三讀會不能議決。此案既無全文,則初讀手續且未完全,遑論二讀、三讀。政府何能僅據報告時所表決之大體,即謂為全體通過耶?其未成為議決案者一。又約法第三十二條,參議院議決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布施行,試問前參議院有此項議決借款咎文否?其未成為議決案者二。又參議院通過案件,皆列入參議院議決案,並議決案日表之內,試問前參議院所刊之議決案及議決案日表中有此項借款案否?其未成為議決案者三。(以上三項又可證明其並未議決咨行。)綜上六項觀之,則前參議院確未通過此案,此次政府不交國會議決,擅行簽字咨院查照備案,其為違背約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毫無疑義。迨兩院提出質問,由代理總理段祺瑞出席眾議院答覆,承認手續未完備,請各議員原諒等語,則政府之自認有違法又毫無疑義,所以兩院皆多數否決,絕不承認者,即為此也。
或謂反對政府違法簽約即係反對借款,甚為造作種種詬詈言論,聳動聽聞。不知處今日而言整理民國財政,借款為不可逃之事實,無論何人執政,不能拒絕借款,本黨自前參議院時代,關於政府借款交議事件,無不曲予贊同,可為明證。假如政府於此次簽約之先,提交院議,則本黨曲予贊同之態度,仍無間曩昔,此次反對政府之違法簽約,係為保障約法起見,有不得不爭之勢,非反對借款,此不能不明白宣示者一也。
或謂借款已成,不必責其交議,只可監其用途,不知政府此等擅斷行為,已蔑視約法,若委曲遷就,則政府將來無事不可以此為例,況附件所訂用途,純係國會之預算權,政府亦並蹂躪無餘,立法機關已同虛設,更何能置喙其用途,此不能不明白宣示二也。
為今之計,雖有政府迅將合同提交議院,本黨亦無不力予維持,俾底於成,否則本黨惟有終始一致,不承認此違法之簽約,但使共和制度一日尚存,則一日違法簽約之合同即為無效,敢布區區,公諸國人。

注釋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二年六月七、八日),此與「國民月刊」第一卷第二號(民國二年六月)所載為同一通告,今附錄併存。

相關人名
吳景濂汪榮寶周學熙段祺瑞張耀張耀曾湯化龍趙秉鈞劉彥總理
相關專有名詞
民黨共和制度約法參議院參議院法國民黨眾議院善後借款合同臨時大總統臨時約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46-048

檢索詞出現頁次

伸鄙見,敬告國人。
(註一) 據「國民月刊」第一卷第二號(民國二年六月)。原標題作「國民黨國會議員會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另「吳本續集」作「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民國二年由國民黨國會議員團發布」。「黃本」作「國民黨為反對非法借款宣言」。「會本」作「國民黨為袁世凱違法借款宣言」。各本文字略有不同。
(註二) 原文為「義」,今據「吳本續集」改。
(註三) 原文為「贊度」,今據「吳本續集」改。

附錄:國民黨國會議員會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六月
  自善後借款合同出現,政府違法籤約之問題,於以發生。欲解決此違法籤約之問題,當先攷究前參議院是否確已通過此案。查前參議院議事錄於此案有關係者,為去年九月十七日及十二月二十七日之議事錄。九月十七日議事錄載,議長吳景濂因病請假,副議長湯化龍代理議長主席,宣告開祕密會議,封閉議場。請國務員說明財政案之理由,國務員登壇說理由,並就席答復議員之質問。主席聲明此項條件,係政府報告之條件,並非政府提出之案,無會議之必要,請全院注意。討論結果,俟政府籌有端緒正式提出後,再行會議。十二月二十七日議事錄載,議長吳景濂主席,宣告開祕密會議。國務總理趙秉鈞報告事件,休息時間已到,主席諮詢全院停止休息,眾贊同。財政總長周學熙報告事件。張耀曾、汪榮寶、劉彥等提議,對於本案特別條款之大體,須用表決。(是請表決其大體。)主席諮詢全院,眾贊同。(可見當時係報告,非交議。如係交議,則當然討論,當然表決。何待張議員等之要求表決,又何待主席諮詢全院,得眾贊同,然後付表決耶。)第二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現在所訂合同第二款條文,已大有變更。)第五款照原案,汪榮寶提議本款能刪最好,否則作為附件,萬辦不到,即照原案,附議在一人以上,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此可決係贊同汪議員之動議。)第六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第十四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第十七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主席諮詢全院,其餘普通條件,毋庸表決,眾贊同。(此係贊同當日討論大體時,無須將普通條件表決,非贊同其未經提出之原文。)主席宣告散會等語。可見去年
國父全集四六

九月十七日及十二月二十七日議事錄,皆為政府報告之件,非政府提出之案。即十二月二十七日表決特別條款之大體,亦不過示政府以交涉之範圍。蓋非正式提出之案,即無所謂表決。故議事錄中尚有本款能刪最好,否則作為附件,萬辦不到,即照原案等游移之詞。又有普通條件,毋庸表決之文,若為正式議案,斷無有詞涉游移之議決,亦斷無有因其為普通條件,即毋庸表決。況利息折扣各要件,均在此普通條件中,如係通過議案,豈能以毋庸表決了之耶?乃政府強謂參議院確已通過,並謂有議事錄可證,究不知議事錄中可證其確已通過者安在。以上所述,係據議事錄而言。今再以約法及參議院法,並政府此次咨文,逐層辨別於左:
  臨時約法三十八條規定大總統提案權,則國務員並無提案權可知,況當日僅有周學熙報告借款情形說帖,則根本上不成為交議案者一也。說帖中聲明將條件草稿撮要譯印,恭候審決,僅附特別五條,並撮記合同大義一件,並無全文,則條文上不成為交議案者二也。又政府此次咨參、眾兩院文謂:周學熙奉大總統命令,到院提案,不用書面,而用口頭。查財政要案,須經審查,須經三讀會議決,是否可以口頭提出,姑不具論,惟大總統當時並未將委任周學熙到院口頭提案命令咨行到院,今何所根據而謂奉大總統命令可以口頭提案耶?則口頭上不成為交議者三也。(以上三項皆可證明其除報告外並未提交院議。)參議院法財政案,非經三讀會不能議決。此案既無全文,則初讀手續且未完全,遑論二讀、三讀。政府何能僅據報告時所表決之大體,即謂為全體通過耶?其未成為議決案者一。又約法第三十二條,參議院議決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布施行,試問前參議院有此項議決借款咎文否?其未成為議決案者二。又參議院通過案件,皆列入參議院議決案,並議決案日表之內,試問前參議院所刊之議決案及議決案日表中有此項借款案否?其未成為議決案者三。(以上三項又可證明其並未議決咨行。)綜上六項觀之,則前參議院確未通過此案,此次政府不交國會議決,擅行簽字咨院查照備案,其為違背約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毫無疑義。迨兩院提出質問,由代理總理段祺瑞出席眾議院答覆,承認手續未完備,請各議員原諒等語,則政府之自認有違法又毫無疑義,所以兩院皆多數否決,絕不承認者,即為此也。
  或謂反對政府違法簽約即係反對借款,甚為造作種種詬詈言論,聳動聽聞。不知處今日而言整理民國財政,借款為
宣言及文告民國二年六月四七

不可逃之事實,無論何人執政,不能拒絕借款,本黨自前參議院時代,關於政府借款交議事件,無不曲予贊同,可為明證。假如政府於此次簽約之先,提交院議,則本黨曲予贊同之態度,仍無間曩昔,此次反對政府之違法簽約,係為保障約法起見,有不得不爭之勢,非反對借款,此不能不明白宣示者一也。
  或謂借款已成,不必責其交議,只可監其用途,不知政府此等擅斷行為,已蔑視約法,若委曲遷就,則政府將來無事不可以此為例,況附件所訂用途,純係國會之預算權,政府亦並蹂躪無餘,立法機關已同虛設,更何能置喙其用途,此不能不明白宣示二也。
  為今之計,雖有政府迅將合同提交議院,本黨亦無不力予維持,俾底於成,否則本黨惟有終始一致,不承認此違法之簽約,但使共和制度一日尚存,則一日違法簽約之合同即為無效,敢布區區,公諸國人。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二年六月七、八日),此與「國民月刊」第一卷第二號(民國二年六月)所載為同一通告,今附錄併存。

為袁氏叛國對國民宣言(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當南北統一之際,僕推薦袁世凱於參議院,原望其開誠布公,盡忠民國,以慰四萬萬人之望。自是以來,僕於權利所在,則為引避,危疑之交,則為襄助;雖激昂之士對於袁氏時有責言,僕之初衷未嘗少易。不意宋案發生,袁氏陰謀,一旦盡揭。僕於當時,已將反對袁氏之心,宣布天下,使袁氏果知公義自在,輿論難誣,爾時即應辭職,以謝國民。
何圖袁氏專為私謀,倒行不已,以致東南人民荷戈而逐,句日之內相連並發。大勢如此,國家安危,人民生死,胥繫於袁氏一人之去留。為公僕者,不以國利民福為懷,反欲犧牲國家與人民,以爭一己之位置,中華民國豈容開此先例。願全體國民一致主張,令袁氏辭職,以息戰禍,庶可以挽國危而慰民望,無任翹企之至。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原標題為「孫中山先生宣言」,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望各省一致聲討袁氏通電(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國父全集 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