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高雷綏靖處各財政機關應歸主管機關委辦令
飭高雷綏靖處各財政機關應歸主管機關委辦令
公牘
012/04/24
19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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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高雷綏靖處各財政機關應歸主管機關委辦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令高雷綏靖處長林樹巍。據兩廠鹽運使伍學熀呈稱:「竊電茂場知事員缺,前經運使委任伍時賢接理;三亞場知事員缺,則委鄺錫堯接理;梅菉分局委員,則委趙子瀾接充。該員等均經起程赴任,茲接伍時賢函稱:『以電茂場知事員缺,已先由高雷綏靖處林處長樹巍令委李詞垣接代,不允交代;三亞場知事鄺錫堯,亦以前知事劉亞威既不接見,亦不交代;梅菉分局委員趙子瀾,均以梅菉局委員已由林處長樹巍令委鄒培豪權理,抗不交代。』等情函報前來。查各處鹽務場局,前因地方秩序未定,有先經由該處司令處長就近委員暫代者,均屬一時權宜之舉,現在大局已定,既經由省委人,自應交代,以期事權統一,藉以督率整理而顧稅收。據呈前情,理合呈請察核,俯賜電飭高雷綏靖處林處長樹巍,轉飭現代電茂場知事李詞垣、梅菉分局委員鄒培豪趕速交代,並懇電飭瓊崖善後處鄧處長本殷,轉飭三亞場知事劉亞威即日移交,不得抗延,俾明統系,實為公便。」等情前來。查現在大局漸定,所有各財政機關,自應歸主管機關委員辦理,以專責成,除指令外,合行令仰該處長查照辦理具復。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一○○號。
國父全集
第六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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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九九號。
(註二) 對「上」應為對「於」。
飭高雷綏靖處各財政機關應歸主管機關委辦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令高雷綏靖處長林樹巍。據兩廠鹽運使伍學熀呈稱:「竊電茂場知事員缺,前經運使委任伍時賢接理;三亞場知事員缺,則委鄺錫堯接理;梅菉分局委員,則委趙子瀾接充。該員等均經起程赴任,茲接伍時賢函稱:『以電茂場知事員缺,已先由高雷綏靖處林處長樹巍令委李詞垣接代,不允交代;三亞場知事鄺錫堯,亦以前知事劉亞威既不接見,亦不交代;梅菉分局委員趙子瀾,均以梅菉局委員已由林處長樹巍令委鄒培豪權理,抗不交代。』等情函報前來。查各處鹽務場局,前因地方秩序未定,有先經由該處司令處長就近委員暫代者,均屬一時權宜之舉,現在大局已定,既經由省委人,自應交代,以期事權統一,藉以督率整理而顧稅收。據呈前情,理合呈請察核,俯賜電飭高雷綏靖處林處長樹巍,轉飭現代電茂場知事李詞垣、梅菉分局委員鄒培豪趕速交代,並懇電飭瓊崖善後處鄧處長本殷,轉飭三亞場知事劉亞威即日移交,不得抗延,俾明統系,實為公便。」等情前來。查現在大局漸定,所有各財政機關,自應歸主管機關委員辦理,以專責成,除指令外,合行令仰該處長查照辦理具復。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一○○號。
核覆程潛呈送大本營軍政部軍法處組織條例請鑒核令(附條例)(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呈悉,所擬條例業經審定,仰即遵照辦理。條例並發。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大本營軍政部軍法處組織條例
第一條 軍法處設處長一人,委員三人,直隸軍政部長,專管本處事務。
第二條 凡陸海軍軍官、軍屬、士兵犯罪以及人民觸犯軍法之逮捕、審問、判決執行事項,概歸軍法處辦理。
國父全集 二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