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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袁世凱周學熙告彼此與法方所議合辦銀行條件權利得失各情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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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袁世凱周學熙告彼此與法方所議合辦銀行條件權利得失各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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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袁世凱周學熙告彼此與法方所議合辦銀行條件權利得失各情電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2/01/29

西元日期

1913/01/29

國父年歲

48

全文內容

致袁世凱周學熙告彼此與法方所議合辦銀行條件權利得失各情電(註一)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大總統、財政總長鑒:新密。昨得王鴻猷君函,述財政總長所議辦中法銀行,已經簽約,惟恐參議院有異議,王君欲文發函解釋,以便早日通過云云。按合辦銀行一事,文為極端贊成之一人,月來在滬,亦正與法國巴黎聯合銀行代表磋商條件,辦一合資銀行,本擬一俟商妥之後,即遵前電辦理,合併為一,以免衝突等情。乃細繹財政總長與法人所訂十一條章程,與文在此與法人所議者,權利得失,相差甚遠,茲將此處所議者撮列如下:一、銀行在中國註冊,悉遵中國法律。二、董事局全為華人,西人居顧問局。三、總辦十年內用西人,十年後可用華人。四、督理各舉二人,總辦執行,悉惟督理之命是聽。現尚相持不下者,則四督理之決事,如遇可否各半,總辦有表決權;除此點之外,華股皆略占優勝地位。文之意以為我中國現在國勢不如人,財力不如人,智識不如人,故合資銀行,我當得條件之保護略優,將來乃望得平等權利,否則流弊不堪設想,故磋商之際,事事爭持,法代表亦多遷就,只有前一點耳,若我能讓此一點,則事立成矣。兩利相權取其重,況得失相反者乎?且巴黎聯合銀行,為世界極大銀行之一,與彼聯絡通融者,皆勢力宏厚之財團,固非泛泛然欲向中國承攬一事業之權利而轉售於人者可比,望大總統及財政總長再細酌奪,如能捨彼就此,則利國福民,誠非淺鮮;否則外人永無就我範圍之日,而所辦之中法銀行,亦不過多一華俄銀行而已,恐非我當軸者之初心也。且此事一成,恐他國援以為例,用某國之資,則必遵某國之律,如此主權喪失,永無收回治外法權之望。事關國體利權,不得不質直言之,幸為亮察。孫文。艷。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電文底簿」(050/395)。

相關人名
王鴻猷周學熙袁世凱
相關地名
中國巴黎北京法國
相關專有名詞
中法銀行巴黎聯合銀行參議院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285-286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381)。按內容與前函相似,故酌定日期為一月二十三日

復自由黨梁悅魂□麟寰告以李懷霜擔任本黨諸事函(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黨諸事早已宣布暨由李懷霜先生擔任,現李君離滬,盡可由李君認定之主任,代為主持一切。
(註一) 據上海「天鐸報」(民國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致袁世凱告有倫敦銀行家願借款希卓奪電(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大總統鑒:新密。現接倫敦來電,有大勢力銀行家願借款,如合意,可將條件保證數目詳報云云。謹此奉聞,希為卓奪。孫文。敬。
(註一) 據黨史會藏「電文底簿」(050/395)。

致袁世凱周學熙告彼此與法方所議合辦銀行條件權利得失各情電(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大總統、財政總長鑒:新密。昨得王鴻猷君函,述財政總長所議辦中法銀行,已經簽約,惟恐參議院有異議,王君欲文發函解釋,以便早日通過云云。按合辦銀行一事,文為極端贊成之一人,月來在滬,亦正與法國巴黎聯合銀行代表磋商條件,辦一合資銀行,本擬一俟商妥之後,即遵前電辦理,合併為一,以免衝突等情。乃細繹財政總長與法人所訂十一條章程,與文在此與法人所議者,權利得失,相差甚遠,茲將此處所議者撮列如下:一、銀行在中國註冊,悉遵中國法律。二、董事局全為華人,西人居顧問局。三、總辦十年內用西人,十年後可用華人。四、督理各舉二人,總辦執行,悉惟督理之命是聽。現尚相持不下者,則四督理之決事,如遇可否各半,總辦有表決權;除此點之外,華股皆略占優勝地位。文之意以為我中國現在國勢不如人,財力不如人,智識不如人,故合資銀行,我當得條件之保護略優,
函電(上)民國二年一月二八五

將來乃望得平等權利,否則流弊不堪設想,故磋商之際,事事爭持,法代表亦多遷就,只有前一點耳,若我能讓此一點,則事立成矣。兩利相權取其重,況得失相反者乎?且巴黎聯合銀行,為世界極大銀行之一,與彼聯絡通融者,皆勢力宏厚之財團,固非泛泛然欲向中國承攬一事業之權利而轉售於人者可比,望大總統及財政總長再細酌奪,如能捨彼就此,則利國福民,誠非淺鮮;否則外人永無就我範圍之日,而所辦之中法銀行,亦不過多一華俄銀行而已,恐非我當軸者之初心也。且此事一成,恐他國援以為例,用某國之資,則必遵某國之律,如此主權喪失,永無收回治外法權之望。事關國體利權,不得不質直言之,幸為亮察。孫文。艷。
(註一) 據黨史會藏「電文底簿」(050/395)。

為與西人設立銀行事致日人某君函(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
  文近擬與西人合股立一銀行,專以輸入外資為目的,直接則振興中國實業,間接則抵制四國團。現已聯合歐洲銀行數大家,其勢力信用,十倍於四國團,其所發債票,可不靠彼政府之承諾,亦能暢消於市面,迥非四國團之比也。四國團之所以要求種種之條件者,以非此則不能得各該國政府之承諾;不得承諾,則市場無信用,非故以中國政府為難,實欲暢彼債票之消場耳。故與之相持愈久,則條件愈嚴,此必然之勢也。而各國政府又欲乘機利用,以申張其勢力於中國,此四國團之交涉,無論如何,皆無好果也。文所聯合之銀行,力能自任十萬萬以上之債務。惟四國團借債之事,已成一國際問題,故此團不能直排四國團而與中國政府交涉,必藉一中國銀行為機關方可,然純為中國人之銀行,彼又難見信,此中西合股之所由生也。此銀行各號屬中國,註冊在中國,董事全為中國人,惟總司理則用西人。而歐洲股東則組織一顧問局,專助理輸入外資之事。現擬各投資本千萬元以成立之,八月底先各交股本二百五十萬元,即行開市,此銀行若成,則為中國開一生路,可免種種之干涉條件也。現在發軔之初,尚須秘密,不能公布,以廣招徠。而文一人之力,於此短期,誠恐難集二百五十萬之現金,故將實情詳達左右,望公有以助成之。滬上公產及前清道臺所交下領袖領事代管財產等項,若得中央承諾,就地抵押數百萬金,當屬無難。能否酌量設法撥抵入股,統乞卓裁,並祈示覆。孫
國父全集二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