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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軍不得強行保釋暴徒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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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軍不得強行保釋暴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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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各軍不得強行保釋暴徒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3/31

西元日期

1924/03/31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各軍不得強行保釋暴徒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行事:據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當值委員黎澤闓等呈:「為沿途勒索阻絕交通籲請嚴令各軍長官所獲暴徒不得強行保釋事。竊維治安之要,首在交通,勒索取財,顯干法紀。近查假冒軍隊勒收行水之案,到處皆是,以至百貨停滯,商旅戒途,前經廣州市公安局嚴行查辦,並拿獲暴徒多人,詎各軍長官受人欺蒙,任意保釋,似此長奸縱惡,殊足妨礙治安。委員等既有所聞,不敢緘默,經於三月二十日第三十五次常會提出討論,眾議呈請帥座令行地方官吏,將此等橫行匪類盡法懲治,並嚴令各軍隊不得受人蒙蔽,強行保釋,庶使交通恢復而治績可期,實為德便」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並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省長即便通令各軍飭所屬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二六號。

相關人名
程潛楊庶堪黎澤闓
相關地名
公安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軍政部廣州市公安局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140

檢索詞出現頁次

  呈悉。應照准。候令行軍民長官通飭辦理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九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九八號。

飭各軍不得強行保釋暴徒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行事:據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當值委員黎澤闓等呈:「為沿途勒索阻絕交通籲請嚴令各軍長官所獲暴徒不得強行保釋事。竊維治安之要,首在交通,勒索取財,顯干法紀。近查假冒軍隊勒收行水之案,到處皆是,以至百貨停滯,商旅戒途,前經廣州市公安局嚴行查辦,並拿獲暴徒多人,詎各軍長官受人欺蒙,任意保釋,似此長奸縱惡,殊足妨礙治安。委員等既有所聞,不敢緘默,經於三月二十日第三十五次常會提出討論,眾議呈請帥座令行地方官吏,將此等橫行匪類盡法懲治,並嚴令各軍隊不得受人蒙蔽,強行保釋,庶使交通恢復而治績可期,實為德便」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並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省長即便通令各軍飭所屬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二六號。

核覆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呈請嚴禁奸商向財政主管機關外瞞承稅捐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一日呈悉。查軍隊擅抽雜捐,早經明令禁止,並聲明奸商承辦者應一體從重治罪在案。至原有各項稅捐,自應由各主管機關主持,有奸商敢向別機關瞞承者,事與向軍隊承辦雜捐無異,自應一律嚴懲,以免紊亂財政。候即令行財政部長布告禁止,並通行軍政各機關遵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號大元帥指令第三○六號。

國父全集 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