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各單位迅行分別補造編造預算書令
飭各單位迅行分別補造編造預算書令
公牘
012/10/17
19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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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單位迅行分別補造編造預算書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令大本營內政部長徐紹楨、大本營外交部長伍朝樞、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廣東省長廖仲愷、兩廣鹽運使鄧澤如、廣東財政廳長鄒魯、廣州市市長孫科、廣東全省官產清理處處長梅光培、大本營會計司長黃隆生、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廣東海防司令陳策、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據大本營審計局長林翔呈稱:「竊查職局審計之虛實,須以預算為依歸,若預算未經核定,則審計失其標準。職局自成立以來,迭經劉前局長(註二)呈請通令各機關依照財政部頒行預算格式,造具預算書呈由鈞帥核定發局備案,以為審查計算之根據。現查接管卷內,未奉令發核准各機關預算案,于審計無所依據,理合具文呈請鈞帥,將軍民各機關已造呈之預算,核准發局。其未造者,亦請通令從速補造,呈由鈞帥核准轉發,以重計政而利審查」等情。據此,查各機關預算,前據審計局呈經于二六八號訓令,各軍政長官迅行分別補造、編造在案,茲復據呈前情,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處長、廳長、省長、部長、總司令、參謀長、司長、司令、督辦、運使查照迅遵前令辦理,以重計政。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二四號。
(註二) 劉前局長即劉紀文。
國父全集
第六冊
444-445
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此次用兵東江,原為弔民伐罪,刻下戰事區域縮小,亟應獎勵商船貿易,以紓地方疾困。近聞駐紮東江各軍隊,有沿途勒收商船往來費情事,殊非護商衛民之道,合行令仰該軍長、總司令、督辦轉飭所部,自奉令之日起,一體禁止,如敢故違,嚴行究治。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二五號。
着兵工廠長先將機關鎗一挺移交朱培德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朱培德部即日出發,其定造之機關鎗(註二)尚未完竣,着兵工廠長將范部造竣之鎗一挺先移交朱培德用,俟朱培德之鎗造竣,交還范部。此令。孫文。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1/251)。
(註二) 此處原文作「槍」,今與下文「鎗」字統一。
飭各單位迅行分別補造編造預算書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令大本營內政部長徐紹楨、大本營外交部長伍朝樞、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廣東省長廖仲愷、兩廣鹽運使鄧澤如、廣東財政廳長鄒魯、廣州市市長孫科、廣東全省官產清理處處長梅光培、大本營會計司長黃隆生、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廣東海防司令陳策、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
據大本營審計局長林翔呈稱:「竊查職局審計之虛實,須以預算為依歸,若預算未經核定,則審計失其標準。職局自成立以來,迭經劉前局長(註二)呈請通令各機關依照財政部頒行預算格式,造具預算書呈由鈞帥核定發局備案,以為審查計算
國父全集四四四
之根據。現查接管卷內,未奉令發核准各機關預算案,于審計無所依據,理合具文呈請鈞帥,將軍民各機關已造呈之預算,核准發局。其未造者,亦請通令從速補造,呈由鈞帥核准轉發,以重計政而利審查」等情。據此,查各機關預算,前據審計局呈經于二六八號訓令,各軍政長官迅行分別補造、編造在案,茲復據呈前情,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處長、廳長、省長、部長、總司令、參謀長、司長、司令、督辦、運使查照迅遵前令辦理,以重計政。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二四號。
(註二) 劉前局長即劉紀文。
核覆廖仲愷呈報籌餉局組織辦法及總分局簡章請察核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呈及辦法暨各簡章均悉。准如所擬辦理,仰即切實進行,以裕餉需而利戎機。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三一號。
核覆廖仲愷呈請通令各軍嗣後勿再干預市政廳處理市產事項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呈悉。准如所請,候令行各軍,一體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三三號。
飭覆廣東省長公署呈報承租跑馬場地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呈悉。准如擬辦理。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核准承租跑馬場地」條。報紙刊出財政廳布告,謂奉省署第六一五號訓令轉奉
公牘(上)民國十二年十月四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