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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單位迅行分別補造編造預算書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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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單位迅行分別補造編造預算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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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各單位迅行分別補造編造預算書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10/17

西元日期

1923/10/17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飭各單位迅行分別補造編造預算書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令大本營內政部長徐紹楨、大本營外交部長伍朝樞、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廣東省長廖仲愷、兩廣鹽運使鄧澤如、廣東財政廳長鄒魯、廣州市市長孫科、廣東全省官產清理處處長梅光培、大本營會計司長黃隆生、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廣東海防司令陳策、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據大本營審計局長林翔呈稱:「竊查職局審計之虛實,須以預算為依歸,若預算未經核定,則審計失其標準。職局自成立以來,迭經劉前局長(註二)呈請通令各機關依照財政部頒行預算格式,造具預算書呈由鈞帥核定發局備案,以為審查計算之根據。現查接管卷內,未奉令發核准各機關預算案,于審計無所依據,理合具文呈請鈞帥,將軍民各機關已造呈之預算,核准發局。其未造者,亦請通令從速補造,呈由鈞帥核准轉發,以重計政而利審查」等情。據此,查各機關預算,前據審計局呈經于二六八號訓令,各軍政長官迅行分別補造、編造在案,茲復據呈前情,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處長、廳長、省長、部長、總司令、參謀長、司長、司令、督辦、運使查照迅遵前令辦理,以重計政。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二四號。
(註二) 劉前局長即劉紀文。

相關人名
伍朝樞李濟深林森林翔孫科徐紹楨梅光培許崇智陳策程潛黃隆生楊希閔楊廷培葉恭綽鄒魯廖仲愷趙梯崑劉震寰鄧澤如
相關地名
西江東江東海海防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內政部大本營外交部大本營建設部大本營軍政部大本營財政部大本營會計司大本營審計局西路討賊軍兩廣鹽運使東路討賊軍廣東全省官產清理處廣東財政廳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444-445

檢索詞出現頁次

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此次用兵東江,原為弔民伐罪,刻下戰事區域縮小,亟應獎勵商船貿易,以紓地方疾困。近聞駐紮東江各軍隊,有沿途勒收商船往來費情事,殊非護商衛民之道,合行令仰該軍長、總司令、督辦轉飭所部,自奉令之日起,一體禁止,如敢故違,嚴行究治。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二五號。

着兵工廠長先將機關鎗一挺移交朱培德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朱培德部即日出發,其定造之機關鎗(註二)尚未完竣,着兵工廠長將范部造竣之鎗一挺先移交朱培德用,俟朱培德之鎗造竣,交還范部。此令。孫文。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1/251)。
(註二) 此處原文作「槍」,今與下文「鎗」字統一。

飭各單位迅行分別補造編造預算書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令大本營內政部長徐紹楨、大本營外交部長伍朝樞、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廣東省長廖仲愷、兩廣鹽運使鄧澤如、廣東財政廳長鄒魯、廣州市市長孫科、廣東全省官產清理處處長梅光培、大本營會計司長黃隆生、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廣東海防司令陳策、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
據大本營審計局長林翔呈稱:「竊查職局審計之虛實,須以預算為依歸,若預算未經核定,則審計失其標準。職局自成立以來,迭經劉前局長(註二)呈請通令各機關依照財政部頒行預算格式,造具預算書呈由鈞帥核定發局備案,以為審查計算
國父全集四四四

之根據。現查接管卷內,未奉令發核准各機關預算案,于審計無所依據,理合具文呈請鈞帥,將軍民各機關已造呈之預算,核准發局。其未造者,亦請通令從速補造,呈由鈞帥核准轉發,以重計政而利審查」等情。據此,查各機關預算,前據審計局呈經于二六八號訓令,各軍政長官迅行分別補造、編造在案,茲復據呈前情,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處長、廳長、省長、部長、總司令、參謀長、司長、司令、督辦、運使查照迅遵前令辦理,以重計政。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二四號。
(註二) 劉前局長即劉紀文。

核覆廖仲愷呈報籌餉局組織辦法及總分局簡章請察核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呈及辦法暨各簡章均悉。准如所擬辦理,仰即切實進行,以裕餉需而利戎機。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三一號。

核覆廖仲愷呈請通令各軍嗣後勿再干預市政廳處理市產事項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呈悉。准如所請,候令行各軍,一體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三三號。

飭覆廣東省長公署呈報承租跑馬場地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呈悉。准如擬辦理。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核准承租跑馬場地」條。報紙刊出財政廳布告,謂奉省署第六一五號訓令轉奉
公牘(上)民國十二年十月四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