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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法律文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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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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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法律文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1/03/24

西元日期

1912/03/24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法律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據司法部總長伍廷芳呈稱:「竊自光復以來,前清政府之法規既失效力,中華民國之法律尚未頒行,而各省暫行規約,尤不一致,當此新舊遞嬗之際,必有補救方法,始足以昭劃一而示標準。本部現擬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商律、破產律、違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關於帝室之罪全章,及關於內亂罪之死刑礙難適用外,餘皆由民國政府聲明繼續有效,以為臨時適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根據。謹將所擬呈請大總統,咨由參議院承認,然後以命令公布,通飭全國一律遵行,俟中華民國法律頒布,即行廢止,是否有當?尚乞鈞裁施行」等情前來。查編纂法典,事體重大,非聚中外碩學,積多年之調查研究,不易告成;而現在民國統一,司法機關將次第成立,民刑各律及訴訟法,均關緊要,該部長所請,自是切要之圖,合咨貴院,請煩查照前情議決見覆可也。此咨。

注釋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七號。

相關人名
伍廷芳
相關專有名詞
參議院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080-081

檢索詞出現頁次

含義甚宏,於該會要求者盡為約法所容許,有行政之責者,自當力體斯旨,一律奉行。合將該會大綱發交該部,仰即查照批准立案可也。要求條件一紙並發。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七號。

飭法制局核定呈復駐滬通商交涉使分設廳科任職章程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據外交總長王寵惠呈送駐滬通商交涉使溫宗堯咨交該公署分設廳科任職章程一扣,請咨參議院議決前來。合將該章程發交該局,仰即核定呈覆,以憑咨文院議施行。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七號。

飭財政部核辦李炳耀等呈請札委國債事務所董事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據泗水商務總會李炳耀等呈稱:「該地已設立中華民國國債事務所,所中董事懇予札委。又鄂閩粤各處電飭募借公債,應如何辦理」各等情前來。為此合行令仰該部核辦。原呈及履歷書董事表附發。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七號。

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法律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據司法部總長伍廷芳呈稱:「竊自光復以來,前清政府之法規既失效力,中華民國之法律尚未頒行,而各省暫行規約,尤不一致,當此新舊遞嬗之際,必有補救方法,始足以昭劃一而示標準。本部現擬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商律、破產律、違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關於帝室之罪全章,及關於內亂罪之死刑礙難適用外,餘皆由民國政府聲明繼續有效,以為臨時適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根據。謹將所擬呈請大總統
國父全集八○

,咨由參議院承認,然後以命令公布,通飭全國一律遵行,俟中華民國法律頒布,即行廢止,是否有當?尚乞鈞裁施行」等情前來。查編纂法典,事體重大,非聚中外碩學,積多年之調查研究,不易告成;而現在民國統一,司法機關將次第成立,民刑各律及訴訟法,均關緊要,該部長所請,自是切要之圖,合咨貴院,請煩查照前情議決見覆可也。此咨。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七號。

批閩都督遵照部議取銷昭忠祠並報效住屋呈(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據呈已悉。查陸軍部漾電所稱:應歸公專祠及昭忠祠,係指前清時效忠滿洲覺羅一姓殘殺同胞者而言。該都督故父於前清甲申中法之役,在臺北戰勝敵人,保全中國土地,因於閩省得建專祠,其建造費係由該都督自行籌措,外附昭忠祠一所,係同軍人合建,以祀將士之捍衛同胞者,此項祠宇,自與陸軍部所指應行歸公之祠迥不相侔。茲竟首先遵照部令,取銷兩祠名目,將祠廬交政務院照部議辦理,并將祠後住宅一所,一並報效入官,在該都督,恪遵部電,以表揚忠烈為懷,實堪風勵天下。惟該都督故父,戰勝強敵,捍衛封疆,既功德之在人,宜廟食之永享,且民國法令,凡屬國民,皆有完全享有財產之權,所有該都督請取銷故父專祠及祠後住宅入官之處,著毋庸議。此批。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七號。

飭廣東都督派員照料迎趙聲烈士靈柩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茲派趙光等赴港迎烈士趙聲君之靈柩歸正首邱,仰該都督屆時派員妥為照料,併照會港政府及港中紳商一體知照,以慰英魂。切切。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八號(民國元年三月二十六日)。

咨參議院請核議金庫則例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公牘(上) 民國元年三月 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