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建國大綱宣言
制訂建國大綱宣言
宣言及文告
013/09/24
19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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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建國大綱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自辛亥革命以至於今日,所獲得者,僅中華民國之名。國家利益方面,既未能使中國進於國際平等地位。國民利益方面,則政治經濟犖犖諸端無所進步,而分崩離析之禍,且與日俱深。窮其至此之由,與所以救濟之之道,誠今日當務之急也。夫革命之目的,在於實行三民主義。而三民主義之實行,必有其方法與步驟。三民主義能及影響於人民,俾人民蒙其幸福與否,端在其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如何。文有見於此,故於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義,一方面規定實行主義之方法與步驟。分革命建設為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期於循序漸進,以完成革命之工作。辛亥革命以前,每起一次革命,即以主義與建設程序宣布於天下,以期同志暨國民之相與了解。辛亥之役,數月以內即推倒四千餘年之君主專制政體,暨二百六十餘年之滿洲征服階級,其破壞之力不可謂不巨。然至於今日,三民主義之實行猶茫乎未有端緒者,則以破壞之後,初未嘗依豫定之程序以為建設也。蓋不經軍政時代,則反革命之勢力無繇掃蕩。而革命之主義亦無由宣傳於羣眾,以得其同情與信仰。不經訓政時代,則大多數之人民久經束縛,雖驟被解放,初不瞭知其活動之方式,非墨守其放棄責任之故習,即為人利用陷於反革命而不自知。前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壞不能了徹;後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設不能進行。辛亥之役,汲汲於制定臨時約法,以為可以奠民國之基礎,而不知乃適得其反。論者見臨時約法施行之後,不能有益於民國,甚至并臨時約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無餘,則紛紛然議臨時約法之未善,且斤斤然從事於憲法之制定,以為藉此可以救臨時約法之窮。曾不知癥結所在,非由於臨時約法之未善,乃由於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而即入於憲政。試觀元年臨時約法頒布以後,反革命之勢力,不惟不因以消滅,反得憑藉之以肆其惡,終且取臨時約法而毀之。而大多數人民對於臨時約法,初未曾計及其於本身利害何若?聞有毀法者不加怒,聞有護法者亦不加喜。可知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臨時約法決不能發生效力。夫元年以後,所恃以維持民國者,惟有臨時約法。而臨時約法之無效如此,則綱紀蕩然,禍亂相尋,又何足怪。本政府有鑒於此,以為今後之革命,當賡續辛亥未完之緒,而力矯其失。即今後之革命,不但當用力於破壞,尤當用力於建設,且當規定其不可踰越之程序。爰本此意,制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二十五條,以為今後革命之典型。建國大綱第一條至第四條,宣布革命之主義及其內容。第五條以下,則為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其在第六、七兩條,標明軍政時期之宗旨,務掃除反革命之勢力,宣傳革命之主義。其在第八條至第十八條標明訓政時期之宗旨,務指導人民從事於革命建設之進行。先以縣為自治之單位,於一縣之內,努力於除舊布新,以深植人民權力之基本,然後擴而充之,以及於省。如是則所謂自治,始為真正之人民自治,異於偽託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據之實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則國家組織始臻完密,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訓練以與聞國政矣。其在第十九條以下,則由訓政遞嬗於憲政所必備之條件與程序。綜括言之,則建國大綱者,以掃除障碍為開始,以完成建設為依歸,所謂本末先後,秩然不紊者也。夫革命為非常之破壞,故不可無非常之建設以繼之。積十三年痛苦之經驗,當知所謂人民權利與人民幸福,當務其實,不當徒襲其名。儻能依建國大綱以行,則軍政時代已能肅清反側。訓政時代,已能扶植民治。雖無憲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權利與幸福,已非藉(註二)口憲法而行專政者所可同日而語。且由此以至憲政時期,所歷者皆為坦途,無顛蹶之慮;為民國計,為國民計,莫善於此。本政府鄭重宣布:今後革命勢力所及之地,凡秉承本政府之號令者,即當以實行建國大綱為唯一之職任。
(註一) 據「週刊」第四十期(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註二) 據「胡本」及「會本」增「藉」字。
國父全集
第二冊
171-173
二、實業之發展,使農村經濟得以改良,而勞動農民之生計有改善之可能。
三、生產力之充分發展,使工人階級之生活狀況,得因其團結力之增長,而有改善之機會。
四、農工業之發達,使人民之購買力增加,商業始有繁盛之動機。
五、文化及教育等問題,至此方不落於空談。彼經濟之發展,使智識能力之需要日增,而國家富力之增殖,可使文 化事業及教育之經費易於籌措。一切智識階級之失業問題、失學問題,方有解決之端緒。
六、中國之法律更因不平等條約之廢除,而能普及於全國領土,實行於一切租界,然後陰謀破壞之反革命勢力無所 憑藉。
凡此一切,當能造成鞏固之經濟基礎,以統一全國,實現真正之民權制度,以謀平民羣眾之幸福。故國民處此戰爭之時,尤宜急起而反抗軍閥,求此最少限度之政綱實現,以為實行三民主義之第一步。十三年九月十八日。
(註一) 據「週刊」第四十期(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原標題為「中國國民黨宣佈北伐目的」。「胡本」標題為「北伐宣言」。
(註二) 原文及「胡本」均為「曹琨」,今據「會本」改。
制訂建國大綱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自辛亥革命以至於今日,所獲得者,僅中華民國之名。國家利益方面,既未能使中國進於國際平等地位。國民利益方面,則政治經濟犖犖諸端無所進步,而分崩離析之禍,且與日俱深。窮其至此之由,與所以救濟之之道,誠今日當務之急也。夫革命之目的,在於實行三民主義。而三民主義之實行,必有其方法與步驟。三民主義能及影響於人民,俾人民蒙其幸福與否,端在其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如何。文有見於此,故於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義,一方面規定實行主義之方法與步驟。分革命建設為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期於循序漸進,以完成革命之工作。辛亥革命以前,每起一次革命,即以主義與建設程序宣布於天下,以期同志暨國民之相與了解。辛亥之役,數月以內即推倒四千餘年之君主專制政體,暨二百六十餘年之滿洲征服階級,其破壞之力不可謂不巨。然至於今日,三民主義之實行猶茫乎未有端
宣言及文告民國十三年九月一七一
緒者,則以破壞之後,初未嘗依豫定之程序以為建設也。蓋不經軍政時代,則反革命之勢力無繇掃蕩。而革命之主義亦無由宣傳於羣眾,以得其同情與信仰。不經訓政時代,則大多數之人民久經束縛,雖驟被解放,初不瞭知其活動之方式,非墨守其放棄責任之故習,即為人利用陷於反革命而不自知。前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壞不能了徹;後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設不能進行。辛亥之役,汲汲於制定臨時約法,以為可以奠民國之基礎,而不知乃適得其反。論者見臨時約法施行之後,不能有益於民國,甚至并臨時約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無餘,則紛紛然議臨時約法之未善,且斤斤然從事於憲法之制定,以為藉此可以救臨時約法之窮。曾不知癥結所在,非由於臨時約法之未善,乃由於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而即入於憲政。試觀元年臨時約法頒布以後,反革命之勢力,不惟不因以消滅,反得憑藉之以肆其惡,終且取臨時約法而毀之。而大多數人民對於臨時約法,初未曾計及其於本身利害何若?聞有毀法者不加怒,聞有護法者亦不加喜。可知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臨時約法決不能發生效力。夫元年以後,所恃以維持民國者,惟有臨時約法。而臨時約法之無效如此,則綱紀蕩然,禍亂相尋,又何足怪。本政府有鑒於此,以為今後之革命,當賡續辛亥未完之緒,而力矯其失。即今後之革命,不但當用力於破壞,尤當用力於建設,且當規定其不可踰越之程序。爰本此意,制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二十五條,以為今後革命之典型。建國大綱第一條至第四條,宣布革命之主義及其內容。第五條以下,則為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其在第六、七兩條,標明軍政時期之宗旨,務掃除反革命之勢力,宣傳革命之主義。其在第八條至第十八條標明訓政時期之宗旨,務指導人民從事於革命建設之進行。先以縣為自治之單位,於一縣之內,努力於除舊布新,以深植人民權力之基本,然後擴而充之,以及於省。如是則所謂自治,始為真正之人民自治,異於偽託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據之實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則國家組織始臻完密,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訓練以與聞國政矣。其在第十九條以下,則由訓政遞嬗於憲政所必備之條件與程序。綜括言之,則建國大綱者,以掃除障碍為開始,以完成建設為依歸,所謂本末先後,秩然不紊者也。夫革命為非常之破壞,故不可無非常之建設以繼之。積十三年痛苦之經驗,當知所謂人民權利與人民幸福,當務其實,不當徒襲其名。儻能依建國大綱以行,則軍政時代已能肅清反側。訓政時代,已能扶植民治。雖無憲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權利與幸福,已非藉(註二)口憲法而行專政者所可同日而語。且由此以至憲政時期,所歷者皆
國父全集一七二
為坦途,無顛蹶之慮;為民國計,為國民計,莫善於此。本政府鄭重宣布:今後革命勢力所及之地,凡秉承本政府之號令者,即當以實行建國大綱為唯一之職任。
(註一) 據「週刊」第四十期(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註二) 據「胡本」及「會本」增「藉」字。
北上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本年九月十八日,本黨對於出師北伐之目的,曾有宣言,其主要之意義,以為國民革命之目的,在造成獨立自由之國家,以擁護國家及民眾之利益。此種目的,與帝國主義欲使中國永為其殖民地者絕對不能相容。故辛亥之役,吾人雖能推倒滿洲政府,曾不須臾,帝國主義者已勾結軍閥以與國民革命為敵,務以阻止國民革命目的之進行。十三年來,軍閥本身有新陳代謝,而其性質作用,則自袁世凱以至於曹錕、吳佩孚如出一轍。故北伐之目的,不僅在覆滅曹吳,尤在曹吳覆滅之後,永無同樣繼起之人。換言之,北伐之目的,不僅在推倒軍閥,尤在推倒軍閥所賴以生存之帝國主義。蓋必如是,然後國民革命之目的,乃得以掃除障礙之故而活潑進行也。
國民革命之目的,在造成獨立自由之國家,以擁護國家及民眾之利益。其內容為何?本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已詳述之。蓋以民族、民權、民生三主義為基本。而因應時勢,列舉救濟方法,以為最少限度之政綱。語其大要:對外政策,一方在取消一切不平等之條約及特權,一方在變更外債之性質,使列強不能利用此種外債,以致中國坐困於次殖民地之地位。對內政策,在劃定中央與省之權限,使國家統一與省自治各遂其發達而不相妨礙。同時確定縣為自治單位,以深植民權之基礎。且當以全力保障人民之自由,輔助農工商(註二)實業團體之發達,謀經濟教育狀況之改善。蓋對外之政策果得實現,則帝國主義在中國之勢力歸於消滅,國家之獨立自由可保。對內政策果得實現,則軍閥不致死灰復燃,民治之基礎莫能搖動。此敢信於中國之現狀實為對症之良藥也。
北伐目的宣言,根據此旨,且為之說明其順序:(一)中國躋於國際平等地位以後,國民經濟及一切生產力方得充
宣言及文告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一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