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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建國大綱宣言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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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建國大綱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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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制訂建國大綱宣言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13/09/24

西元日期

1924/09/24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制訂建國大綱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自辛亥革命以至於今日,所獲得者,僅中華民國之名。國家利益方面,既未能使中國進於國際平等地位。國民利益方面,則政治經濟犖犖諸端無所進步,而分崩離析之禍,且與日俱深。窮其至此之由,與所以救濟之之道,誠今日當務之急也。夫革命之目的,在於實行三民主義。而三民主義之實行,必有其方法與步驟。三民主義能及影響於人民,俾人民蒙其幸福與否,端在其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如何。文有見於此,故於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義,一方面規定實行主義之方法與步驟。分革命建設為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期於循序漸進,以完成革命之工作。辛亥革命以前,每起一次革命,即以主義與建設程序宣布於天下,以期同志暨國民之相與了解。辛亥之役,數月以內即推倒四千餘年之君主專制政體,暨二百六十餘年之滿洲征服階級,其破壞之力不可謂不巨。然至於今日,三民主義之實行猶茫乎未有端緒者,則以破壞之後,初未嘗依豫定之程序以為建設也。蓋不經軍政時代,則反革命之勢力無繇掃蕩。而革命之主義亦無由宣傳於羣眾,以得其同情與信仰。不經訓政時代,則大多數之人民久經束縛,雖驟被解放,初不瞭知其活動之方式,非墨守其放棄責任之故習,即為人利用陷於反革命而不自知。前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壞不能了徹;後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設不能進行。辛亥之役,汲汲於制定臨時約法,以為可以奠民國之基礎,而不知乃適得其反。論者見臨時約法施行之後,不能有益於民國,甚至并臨時約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無餘,則紛紛然議臨時約法之未善,且斤斤然從事於憲法之制定,以為藉此可以救臨時約法之窮。曾不知癥結所在,非由於臨時約法之未善,乃由於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而即入於憲政。試觀元年臨時約法頒布以後,反革命之勢力,不惟不因以消滅,反得憑藉之以肆其惡,終且取臨時約法而毀之。而大多數人民對於臨時約法,初未曾計及其於本身利害何若?聞有毀法者不加怒,聞有護法者亦不加喜。可知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臨時約法決不能發生效力。夫元年以後,所恃以維持民國者,惟有臨時約法。而臨時約法之無效如此,則綱紀蕩然,禍亂相尋,又何足怪。本政府有鑒於此,以為今後之革命,當賡續辛亥未完之緒,而力矯其失。即今後之革命,不但當用力於破壞,尤當用力於建設,且當規定其不可踰越之程序。爰本此意,制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二十五條,以為今後革命之典型。建國大綱第一條至第四條,宣布革命之主義及其內容。第五條以下,則為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其在第六、七兩條,標明軍政時期之宗旨,務掃除反革命之勢力,宣傳革命之主義。其在第八條至第十八條標明訓政時期之宗旨,務指導人民從事於革命建設之進行。先以縣為自治之單位,於一縣之內,努力於除舊布新,以深植人民權力之基本,然後擴而充之,以及於省。如是則所謂自治,始為真正之人民自治,異於偽託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據之實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則國家組織始臻完密,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訓練以與聞國政矣。其在第十九條以下,則由訓政遞嬗於憲政所必備之條件與程序。綜括言之,則建國大綱者,以掃除障碍為開始,以完成建設為依歸,所謂本末先後,秩然不紊者也。夫革命為非常之破壞,故不可無非常之建設以繼之。積十三年痛苦之經驗,當知所謂人民權利與人民幸福,當務其實,不當徒襲其名。儻能依建國大綱以行,則軍政時代已能肅清反側。訓政時代,已能扶植民治。雖無憲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權利與幸福,已非藉(註二)口憲法而行專政者所可同日而語。且由此以至憲政時期,所歷者皆為坦途,無顛蹶之慮;為民國計,為國民計,莫善於此。本政府鄭重宣布:今後革命勢力所及之地,凡秉承本政府之號令者,即當以實行建國大綱為唯一之職任。

注釋

(註一) 據「週刊」第四十期(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註二) 據「胡本」及「會本」增「藉」字。

相關地名
中國滿洲
相關專有名詞
一次革命三民主義地方自治君主專制政體辛亥之役辛亥革命建國大綱建國大綱宣言約法國民政府專制政體臨時約法護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171-173

檢索詞出現頁次

  二、實業之發展,使農村經濟得以改良,而勞動農民之生計有改善之可能。
  三、生產力之充分發展,使工人階級之生活狀況,得因其團結力之增長,而有改善之機會。
  四、農工業之發達,使人民之購買力增加,商業始有繁盛之動機。
  五、文化及教育等問題,至此方不落於空談。彼經濟之發展,使智識能力之需要日增,而國家富力之增殖,可使文 化事業及教育之經費易於籌措。一切智識階級之失業問題、失學問題,方有解決之端緒。
  六、中國之法律更因不平等條約之廢除,而能普及於全國領土,實行於一切租界,然後陰謀破壞之反革命勢力無所 憑藉。
  凡此一切,當能造成鞏固之經濟基礎,以統一全國,實現真正之民權制度,以謀平民羣眾之幸福。故國民處此戰爭之時,尤宜急起而反抗軍閥,求此最少限度之政綱實現,以為實行三民主義之第一步。十三年九月十八日。
(註一) 據「週刊」第四十期(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原標題為「中國國民黨宣佈北伐目的」。「胡本」標題為「北伐宣言」。
(註二) 原文及「胡本」均為「曹琨」,今據「會本」改。

制訂建國大綱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自辛亥革命以至於今日,所獲得者,僅中華民國之名。國家利益方面,既未能使中國進於國際平等地位。國民利益方面,則政治經濟犖犖諸端無所進步,而分崩離析之禍,且與日俱深。窮其至此之由,與所以救濟之之道,誠今日當務之急也。夫革命之目的,在於實行三民主義。而三民主義之實行,必有其方法與步驟。三民主義能及影響於人民,俾人民蒙其幸福與否,端在其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如何。文有見於此,故於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義,一方面規定實行主義之方法與步驟。分革命建設為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期於循序漸進,以完成革命之工作。辛亥革命以前,每起一次革命,即以主義與建設程序宣布於天下,以期同志暨國民之相與了解。辛亥之役,數月以內即推倒四千餘年之君主專制政體,暨二百六十餘年之滿洲征服階級,其破壞之力不可謂不巨。然至於今日,三民主義之實行猶茫乎未有端
宣言及文告民國十三年九月一七一

緒者,則以破壞之後,初未嘗依豫定之程序以為建設也。蓋不經軍政時代,則反革命之勢力無繇掃蕩。而革命之主義亦無由宣傳於羣眾,以得其同情與信仰。不經訓政時代,則大多數之人民久經束縛,雖驟被解放,初不瞭知其活動之方式,非墨守其放棄責任之故習,即為人利用陷於反革命而不自知。前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壞不能了徹;後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設不能進行。辛亥之役,汲汲於制定臨時約法,以為可以奠民國之基礎,而不知乃適得其反。論者見臨時約法施行之後,不能有益於民國,甚至并臨時約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無餘,則紛紛然議臨時約法之未善,且斤斤然從事於憲法之制定,以為藉此可以救臨時約法之窮。曾不知癥結所在,非由於臨時約法之未善,乃由於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而即入於憲政。試觀元年臨時約法頒布以後,反革命之勢力,不惟不因以消滅,反得憑藉之以肆其惡,終且取臨時約法而毀之。而大多數人民對於臨時約法,初未曾計及其於本身利害何若?聞有毀法者不加怒,聞有護法者亦不加喜。可知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臨時約法決不能發生效力。夫元年以後,所恃以維持民國者,惟有臨時約法。而臨時約法之無效如此,則綱紀蕩然,禍亂相尋,又何足怪。本政府有鑒於此,以為今後之革命,當賡續辛亥未完之緒,而力矯其失。即今後之革命,不但當用力於破壞,尤當用力於建設,且當規定其不可踰越之程序。爰本此意,制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二十五條,以為今後革命之典型。建國大綱第一條至第四條,宣布革命之主義及其內容。第五條以下,則為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其在第六、七兩條,標明軍政時期之宗旨,務掃除反革命之勢力,宣傳革命之主義。其在第八條至第十八條標明訓政時期之宗旨,務指導人民從事於革命建設之進行。先以縣為自治之單位,於一縣之內,努力於除舊布新,以深植人民權力之基本,然後擴而充之,以及於省。如是則所謂自治,始為真正之人民自治,異於偽託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據之實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則國家組織始臻完密,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訓練以與聞國政矣。其在第十九條以下,則由訓政遞嬗於憲政所必備之條件與程序。綜括言之,則建國大綱者,以掃除障碍為開始,以完成建設為依歸,所謂本末先後,秩然不紊者也。夫革命為非常之破壞,故不可無非常之建設以繼之。積十三年痛苦之經驗,當知所謂人民權利與人民幸福,當務其實,不當徒襲其名。儻能依建國大綱以行,則軍政時代已能肅清反側。訓政時代,已能扶植民治。雖無憲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權利與幸福,已非藉(註二)口憲法而行專政者所可同日而語。且由此以至憲政時期,所歷者皆
國父全集一七二

為坦途,無顛蹶之慮;為民國計,為國民計,莫善於此。本政府鄭重宣布:今後革命勢力所及之地,凡秉承本政府之號令者,即當以實行建國大綱為唯一之職任。
(註一) 據「週刊」第四十期(民國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註二) 據「胡本」及「會本」增「藉」字。

北上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本年九月十八日,本黨對於出師北伐之目的,曾有宣言,其主要之意義,以為國民革命之目的,在造成獨立自由之國家,以擁護國家及民眾之利益。此種目的,與帝國主義欲使中國永為其殖民地者絕對不能相容。故辛亥之役,吾人雖能推倒滿洲政府,曾不須臾,帝國主義者已勾結軍閥以與國民革命為敵,務以阻止國民革命目的之進行。十三年來,軍閥本身有新陳代謝,而其性質作用,則自袁世凱以至於曹錕、吳佩孚如出一轍。故北伐之目的,不僅在覆滅曹吳,尤在曹吳覆滅之後,永無同樣繼起之人。換言之,北伐之目的,不僅在推倒軍閥,尤在推倒軍閥所賴以生存之帝國主義。蓋必如是,然後國民革命之目的,乃得以掃除障礙之故而活潑進行也。
  國民革命之目的,在造成獨立自由之國家,以擁護國家及民眾之利益。其內容為何?本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已詳述之。蓋以民族、民權、民生三主義為基本。而因應時勢,列舉救濟方法,以為最少限度之政綱。語其大要:對外政策,一方在取消一切不平等之條約及特權,一方在變更外債之性質,使列強不能利用此種外債,以致中國坐困於次殖民地之地位。對內政策,在劃定中央與省之權限,使國家統一與省自治各遂其發達而不相妨礙。同時確定縣為自治單位,以深植民權之基礎。且當以全力保障人民之自由,輔助農工商(註二)實業團體之發達,謀經濟教育狀況之改善。蓋對外之政策果得實現,則帝國主義在中國之勢力歸於消滅,國家之獨立自由可保。對內政策果得實現,則軍閥不致死灰復燃,民治之基礎莫能搖動。此敢信於中國之現狀實為對症之良藥也。
  北伐目的宣言,根據此旨,且為之說明其順序:(一)中國躋於國際平等地位以後,國民經濟及一切生產力方得充
宣言及文告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一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