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劉冠三告以諸事靜俟中央解決函
致劉冠三告以諸事靜俟中央解決函
函電
005/08/27
191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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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劉冠三告以諸事靜俟中央解決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冠三兄鑒:八月十二日來書論魯事,並為民軍方面規畫久遠,用意良深。顧文以為袁氏奄逝,首惡已除,佳兵殃民,於義無取,前已通告所屬各軍停止進行,靜候中央解決。今者約法國會次第規復,破壞既終,建設方始,典兵者要當以大局為念,急圖收束解散,以輕擔負而安地方,其有踰此宗旨範圍者,文實不敢贊同。來函未署住址,無從投覆,謹登報代答,惟亮察焉。孫文。廿七日。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原標題為「特別廣告」。
國父全集
第四冊
439-440
英士等部曲多人,雖以大局底平,早令解散,然大抵流落滬上,無所依倚。又各省前茲因政治犯罪之人,荷蒙申令昭雪,其窮困者亦來此地,幾有出囹圄而轉溝壑之勢。凡此三者,計私人之力終無以振之際,茲國家重造共和,我公仁慈,無遠弗屆,必不忍令死者銜冤,生者失所,而為社會扶持正氣,培植善良,將於是賴,敢電為請命,伏候裁奪。孫文。
真。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五年八月十三日),原標題為「孫中山先生致大總統電」。
致呂公望因胃疾不克赴杭電(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本擬十四日赴杭承教。昨日胃病復發頗劇,醫者囑宜靜養。今日亦不能出席(註二),旅行更非所宜,有負約期,幸祈原宥。相見約秋涼後也。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五年八月十五日)「杭州快信」條,呂公望時任浙江省督軍。此電為摘要。
(註二) 先生因病未出席十三日的追悼會,文中所說「今日亦不能出席」,當指此。
致黎元洪辭顧問書(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大總統鈞鑒:得手諭,獎飾逾量,併以高等顧問相屬。執事仁德,涵蓋萬方,憂國至誠,天下共見。文雖術慚匡濟,志匪隱淪,況在艱屯之秋,實有風雨同憂之誼,豈建設之方始,而蒭蕘之不供?但使國家有事,謀及庶人,文必竭其愚慮,以裨高深。至於前席隆禮,顧問鴻號,受者不無短綆之愧,評者或生尸饔之譏,敢請鑒此悃誠,收回成命。臨風緬想,無任屏營。肅請鈞安,伏祈垂鑒云去。
(註一) 據黨史會藏「民國日報」抄件(民國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致劉冠三告以諸事靜俟中央解決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函電(上) 民國五年八月 四三九
冠三兄鑒:八月十二日來書論魯事,並為民軍方面規畫久遠,用意良深。顧文以為袁氏奄逝,首惡已除,佳兵殃民,於義無取,前已通告所屬各軍停止進行,靜候中央解決。今者約法國會次第規復,破壞既終,建設方始,典兵者要當以大局為念,急圖收束解散,以輕擔負而安地方,其有踰此宗旨範圍者,文實不敢贊同。來函未署住址,無從投覆,謹登報代答,惟亮察焉。孫文。廿七日。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原標題為「特別廣告」。
致陳中孚等急辦收束電(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註二)
中孚、霽青、子人、錫武、中玉諸兄鑒:魯事得手,兄等力多。現大局底定,當遵照通告,平和解決。尤應服從覺生兄主張,急辦收束,不得固執己見,與政府再生衝突,致貽擾亂爭權之誚。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來電底稿」(050/300)。
(註二) 原作「八月三十一日」,惟上海「民國日報」在八月二十八日已刊此電,故改為「八月二十七日」。
復楊純美答詢匯款事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純美仁兄同志惠鑒:八月三日惠書,誦悉一切。承詢三月卅日匯款四百圓一節,已函東京財政部調查。茲查得五月廿四日收到巴城來楊姓一函,並款四百圓。惟函中並無署名,亦未書住址,惟僅有楊字及由巴城付等字,無從覆信,故函託巴城支部查覓本人,並將收條寄巴城支部轉交。今承明問,疑即為尊處之款,如事實相符,請向巴城支部查取收條,並覆函此間,以慰為要。專此奉覆,敬請大安。孫文。八月卅一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82)。
致曾允明等告收到匯款並擬償還癸丑所募軍費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國父全集 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