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知大本營會計司司長黃昌穀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黃桓呈請免支大本營技師原職薪水令
飭知大本營會計司司長黃昌穀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黃桓呈請免支大本營技師原職薪水令
公牘
013/07/31
19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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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大本營會計司司長黃昌穀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黃桓呈請免支大本營技師原職薪水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令大本營會計司司長黃昌穀。為令遵事:據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黃桓呈稱:「竊桓於十三年三月間奉帥令任為大本營技師,曾支過薪水一個月,至四月十九日復奉帥令收管廣東電話局,其後技師薪水即不再向會計司支領分文。現奉簡任為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長,向章監督祇支局長薪水,大本營技師原職薪水請仍免支」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所請免支大本營技師薪水一節,候令行會計司知照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司長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九四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315-316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兼鹽務督辦葉恭綽呈覆遵辦兼差人員減薪情形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呈悉。應再遵照第三九一號訓令辦理呈核。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三一號。
核覆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黃桓呈覆該署所屬職員並無兼職
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呈悉。所請免支大本營技師薪水一節,候令會計司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三三號。
飭知大本營會計司司長黃昌穀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黃桓呈
請免支大本營技師原職薪水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令大本營會計司司長黃昌穀。為令遵事:據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黃桓呈稱:「竊桓於十三年三月間奉帥令任為大本營技師,曾支過薪水一個月,至四月十九日復奉帥令收管廣東電話局,其後技師薪水即不再向會計司支領分文。現奉簡任為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長,向章監督祇支局長薪水,大本營技師原職薪水請仍免支」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所請免支大本營技師薪水一節,候令行會計司知照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司長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七月 三一五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九四號。
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報核准廣東維持紙幣聯合會章程及辦法請鑒核
備案並通令知照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呈悉。准予備案。即由該省長通行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三四號。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呈報指撥印花稅充軍需庫券本息基金情形
乞備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呈悉。准予備案。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一號大元帥指令八三五號。
核覆廣東治河督辦林森呈覆遵辦兼差人員減薪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呈悉。應再遵照第三九一號訓令辦理呈核。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三七號。
核覆法制委員會呈覆遵辦兼差職員減薪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呈悉。應再遵照第三九一號訓令辦理呈核。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國父全集 三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