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北伐經費機關應統解軍需總局令
飭北伐經費機關應統解軍需總局令
公牘
014/01/20
1925/01/20
60
飭北伐經費機關應統解軍需總局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令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羣等。為令遵事:查北伐軍軍費,前經令行各負擔機關,將應解軍費,繳由大本營軍需總局轉解在案。現關於此項軍費,亟待支配,合再令仰各負擔北伐軍軍費機關,務遵前令,將應行負擔之解款,統解大本營軍需總局,以便通籌支配,毋得任由各軍自行截留,以重餉需。除分令外,仰即遵照辦理。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十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488
檢索詞出現頁次
飭知管理粵漢鐵路事務林直勉轉知前任補送欠繳表冊嗣後造來並按清
單簽出各節更正以昭核實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管理粤漢鐵路事務林直勉。為令行事:據大本營會計司司長余和鴻呈稱:「案查前奉鈞座發下粤漢鐵路收支表:十一月一日至十五日表一張,又十二月一日至二十七日表二十一張,共二十二張,當即遵照查核。惟查欠繳十一月十六至三十日表一十五張,又查現繳各表內有不合表式之處,茲逐條簽出,另列清單連同原表共二十二張呈請察核。應如何辦理之處,仍候令遵並請飭知該鐵路嗣後照辦」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候令行粤漢鐵路林管理轉知前任補送欠繳表冊,並嗣後呈送表冊須按照清單簽出各節更正造具,以昭核實可也。此令」印發外,合將原簽清單抄發,仰該管理即便遵照辦理。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號大元帥訓令第十九號。
飭北伐經費機關應統解軍需總局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令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羣等。為令遵事:查北伐軍軍費,前經令行各負擔機關,將應解軍費,繳由大本營軍需總局轉解在案。現關於此項軍費,亟待支配,合再令仰各負擔北伐軍軍費機關,務遵前令,將應行負擔之解款,統解大本營軍需總局,以便通籌支配,毋得任由各軍自行截留,以重餉需。除分令外,仰即遵照辦理。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十號。
飭各軍在市內逮捕人犯應有正式命令方得會警執行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國父全集 四八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