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兆銘、黃復生等謀炸清攝政王,不成。被補監禁
汪兆銘、黃復生等謀炸清攝政王,不成。被補監禁
民國紀元前二年
庚戌
一九一○年
三月初七日
四月十六日
45
前年河口之役,先生在新加坡派汪兆銘、鄧子瑜等,赴荷屬等地籌款接濟,無功而返。旋奉 先生命赴仰光規設同盟會分會,及返新加坡,兆銘遂不告而行,密赴香港,潛萌行個人暗殺之 志,日謀一擊清廷重臣。先生與黃興電阻之,不聽;旋赴日本,與黃復生、黎仲實、喻培倫、 曾醒、方君瑛、陳璧君等七人組一暗殺團。漢民更為函勸勿行暗殺,力言此舉之無濟,且不應 棄所長而用所短。兆銘復函云:「生平察事,自信不如兄;惟此事則如旋螺,弟已計到最末之 點,更無疑義。兄主張軍事行動,無大款何以能舉?海外奔走,為效甚微,不有劇烈舉動,何 以振起人心?弟又不長於軍事,既決志犧牲,只有惟所自擇。」既而偕黎仲實、陳璧君復來 港,陰擇地試驗炸藥,復密約同志為之探偵。初欲入粤殺李準,港同志俱以為危。兆銘亦知漢 民等將有軍事行動於廣州,不欲以此惹起敵人戒備,因與仲實、璧君、培倫、復生、君瑛、曾 醒等入長江,欲殺端方。既而變計入北京,謀刺清廷親貴。瀕行並致血書於漢民,僅八字,文 曰:「我今為薪,兄當為釜。」(註二十五)其入京謀刺親貴及被捕經過,據璧君、仲實是年三月二十八 日(五月七日)上書先生云:
「去歲七月,吾等數人以炸端方不克遂願,乃決意北上,以無資斧,故璧乃返家,求母得八 千元之款,迨返日本,即與諸君相商辦法。數日後,着黃君先往租住房與營業之店(按偽設守 真照像館於宣武門外玻璃廠火神廟西夾道),以備運藥居人。十一月初旬,黎、璧即行北上, 寓於黎君之親戚家,由其親戚擔保,乃租得住房一所。十一月中旬,喻君已購得全具照相器 來,黃、喻二人亦與璧等同居,以省節用。時照相館尚未開張,以須修飾場面故也。下旬得知 (載)洵定於十二月二十日由哈爾濱抵都,乃電至日本促汪速來奉天,寓於某館。屆時璧遂乘 火車至奉迓汪,蓋汪斷不能貿貿然獨自來都也。璧抵奉之翌晨七點,汪乘大連車來,遇之於車 站,璧遂與之轉車往山海關,在奉天未有逗留,以某館之居停不甚妥善也。(由奉往都之直行 車逢禮拜日開行,餘日均至山海關止。)即晚七點半,吾等已抵山海關之旅店,饍後乃閉門料 理汪之辮髮。事蕆,如無破綻可尋,乃附次早之汽車返都。抵都時,亦將七點,天色已黑,黎 乃悄引汪君先行,行李則黃、喻料理,璧亦隨之而返。行李雖略受檢查,然吾等之藥,均懷之 身畔,故亦無礙也。汪在都一住十數日,胥甚安妥。二十日已屆,則璧與之共往車站候洵車 來。(吾等之意並不注重於洵,蓋在肅、澤諸人,欲為一網打盡計也。)下午七時洵車已來, 迎彼之人亦隨之而出。是時注、璧乃聚精匯神站於車場之門,惟以不穿補服,而紅頂花翎者又 遍地皆是,故汪、璧無從措手,只得悵悵而返。自是日後,吾等乃專心於探路識貌之事,約十 有餘日,度攝、肅之狀貌及上朝必由之路。吾等皆已備悉時,吾等已遷往東北園居住,是屋乃 由相館租得者,以吾等前時住房有黎君親戚之糾纒,故清去之也。正月十九早汪、璧乃往地安 門大街候老攝下朝,直至十點半鐘尚不見來,以為是日彼必不出宮。(常日必於八九點下朝, 是日適有要事,故不依時。)而汪又不便於通衢為久之勾留,於是重返寓所,其後吾等未有再 往矣。蓋吾等之本意,欲手炸老攝,以免事前預備之艱險;惟以攝賊所經行之路,屆時均滿站 警察及禁衛兵,各店均須關閉,客人或過路人則盡驅之於小衚衕內,每門必有一人把守。欲為 手擲炸彈,誠萬難之事。乃不得已改用地雷,惟以吾等未有攜得地雷適用之,於是遂往某鐵 店定製,姓名居址固未嘗告之。現各報之所云云,均臆造之辭耳。迨已做起,吾等亦已覓得 適當之渠二個,一堪藏身,一堪埋藥,洵不可多得之妙處。然吾等正欲往彼埋藥,適彼處有修 路之舉,渠石盡為發掘,老攝亦以是故改由烟袋斜街,而吾等又不克行。中二月十四日黎君返 日本,以日本有事需人亟,而此處現時已夠人。二月二十日,黃復得石橋一(按即十剎海旁之 甘水橋)、枯渠一,離老攝之家甚邇,為其現時所必由之路。是晚黃、喻君乃往石橋下掘孔, 二十一晚因黃君有病不克往,二十二夜藥已埋好,以電線不夠,二十三購得電線再往橋下掩 埋。擬埋畢吾等即藏於枯渠內,待渠翌早上朝時發也;惟黃君纔牽電線往時,渠即為野狗所 見,因而大吠,而四週之狗亦隨聲而吠,黃、喻君知必有變,乃捨之而遁。未數武,見鄰近三 數居民已提燈出照,二君急返汪、璧之留待處,着速返寓,蓋吾等身上有手槍與小炸彈,備以 自毀者也。既告吾二人後,二君亦即提燈往橋下審視,若有人來詢及,即以過路墜物對。惟橋 下適已無人在彼(此時正彼等往報警察之時),電線亦仍其故。於是二君乃將電池全數攜歸; 至所以不即掘藥者,以太重不能攜之上路也。二十四早,黃過石橋,見有持槍之警卒三頭(平 時所未有)在彼處站,夜中喻君往亦如是,二十六璧乘洋車過橋亦然。迨晚黃君始由友人處知 發露了消息,而所幸吾等無有要物遺下,故亦不易踪跡。後乃決議著喻、璧偕返日本購藥,以 所餘者不足五磅也。三十日喻、璧下津附輪,三月六日抵東京。」(註二十六)是時黨人程家檉方在肅王府任事,知復生等來京,疑與炸彈案有涉,乃使吳友石(白逾桓改名)赴守真照像館,勸復生暫匿他處免禍,並約其密談。復生力辯與是案無關,亦未赴程之約,惟一意候炸藥運到為第二次進行而已。
北京警廳後查出地雷鐵壳為北京騾馬市大街鴻泰永所製,因而供出係守真照像館中人定造之 物。遂於是日將兆銘、復生及照像館司事羅召勛逮捕。審訊時,兆銘草供詞數千言。(註二十七)其獄中 詩「慷慨歌燕市,從容作楚囚,引刀成一快,不負少年頭」,尤傳誦一時。兆銘、復生同被判 永遠監禁;羅召勛則禁十年,至辛亥光復始得出。
(註二十五) 「胡漢民自傳」(「革命文獻」第三輯,總四○二──四○三頁)。
(註二十六) 庚戌三月二十八日陳璧君、黎仲實上先生書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註二十七) 馮自由:「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二),二三八――二四五頁,世界書局印行,民國六十年四月再版,
臺北。
國父年譜
上冊
0409-0412
三月初七日(四月十六日)汪兆銘、黃復生等謀炸清攝政王,不成。被補監禁。
前年河口之役,先生在新加坡派汪兆銘、鄧子瑜等,赴荷屬等地籌款接濟,無功而返。旋奉先生命赴仰光規設同盟會分會,及返新加坡,兆銘遂不告而行,密赴香港,潛萌行個人暗殺之志,日謀一擊清廷重臣。先生與黃興電阻之,不聽;旋赴日本,與黃復生、黎仲實、喻培倫、曾醒、方君瑛、陳璧君等七人組一暗殺團。漢民更為函勸勿行暗殺,力言此舉之無濟,且不應棄所長而用所短。兆銘復函云:「生平察事,自信不如兄;惟此事則如旋螺,弟已計到最末之點,更無疑義。兄主張軍事行動,無大款何以能舉?海外奔走,為效甚微,不有劇烈舉動,何以振起人心?弟又不長於軍事,既決志犧牲,只有惟所自擇。」既而偕黎仲實、陳璧君復來港,陰擇地試驗炸藥,復密約同志為之探偵。初欲入粤殺李準,港同志俱以為危。兆銘亦知漢民等將有軍事行動於廣州,不欲以此惹起敵人戒備,因與仲實、璧君、培倫、復生、君瑛、曾醒等入長江,欲殺端方。既而變計入北京,謀刺清廷親貴。瀕行並致血書於漢民,僅八字,文曰:「我今為薪,兄當為釜。」(註二十五)其入京謀刺親貴及被捕經過,據璧君、仲實是年三月二十八日(五月七日)上書先生云:
「去歲七月,吾等數人以炸端方不克遂願,乃決意北上,以無資斧,故璧乃返家,求母得八
(註二十五)「胡漢民自傳」(「革命文獻」第三輯,總四○二──四○三頁)。
國父年譜 民元前二年(一九一○) 四十五歲 四○九
千元之款,迨返日本,即與諸君相商辦法。數日後,着黃君先往租住房與營業之店(按偽設守真照像館於宣武門外玻璃廠火神廟西夾道),以備運藥居人。十一月初旬,黎、璧即行北上,寓於黎君之親戚家,由其親戚擔保,乃租得住房一所。十一月中旬,喻君已購得全具照相器來,黃、喻二人亦與璧等同居,以省節用。時照相館尚未開張,以須修飾場面故也。下旬得知(載)洵定於十二月二十日由哈爾濱抵都,乃電至日本促汪速來奉天,寓於某館。屆時璧遂乘火車至奉迓汪,蓋汪斷不能貿貿然獨自來都也。璧抵奉之翌晨七點,汪乘大連車來,遇之於車站,璧遂與之轉車往山海關,在奉天未有逗留,以某館之居停不甚妥善也。(由奉往都之直行車逢禮拜日開行,餘日均至山海關止。)即晚七點半,吾等已抵山海關之旅店,饍後乃閉門料理汪之辮髮。事蕆,如無破綻可尋,乃附次早之汽車返都。抵都時,亦將七點,天色已黑,黎乃悄引汪君先行,行李則黃、喻料理,璧亦隨之而返。行李雖略受檢查,然吾等之藥,均懷之身畔,故亦無礙也。汪在都一住十數日,胥甚安妥。二十日已屆,則璧與之共往車站候洵車來。(吾等之意並不注重於洵,蓋在肅、澤諸人,欲為一網打盡計也。)下午七時洵車已來,迎彼之人亦隨之而出。是時注、璧乃聚精匯神站於車場之門,惟以不穿補服,而紅頂花翎者又遍地皆是,故汪、璧無從措手,只得悵悵而返。自是日後,吾等乃專心於探路識貌之事,約十有餘日,度攝、肅之狀貌及上朝必由之路。吾等皆已備悉時,吾等已遷往東北園居住,是屋乃由相館租得者,以吾等前時住房有黎君親戚之糾纒,故清去之也。正月十九早汪、璧乃往地安
國父年譜民元前二年(一九一○)四十五歲四一○
門大街候老攝下朝,直至十點半鐘尚不見來,以為是日彼必不出宮。(常日必於八九點下朝,是日適有要事,故不依時。)而汪又不便於通衢為久之勾留,於是重返寓所,其後吾等未有再往矣。蓋吾等之本意,欲手炸老攝,以免事前預備之艱險;惟以攝賊所經行之路,屆時均滿站警察及禁衛兵,各店均須關閉,客人或過路人則盡驅之於小衚衕內,每門必有一人把守。欲為手擲炸彈,誠萬難之事。乃不得已改用地雷,惟以吾等未有攜得地雷適用之,於是遂往某鐵店定製,姓名居址固未嘗告之。現各報之所云云,均臆造之辭耳。迨已做起,吾等亦已覓得適當之渠二個,一堪藏身,一堪埋藥,洵不可多得之妙處。然吾等正欲往彼埋藥,適彼處有修路之舉,渠石盡為發掘,老攝亦以是故改由烟袋斜街,而吾等又不克行。中二月十四日黎君返日本,以日本有事需人亟,而此處現時已夠人。二月二十日,黃復得石橋一(按即十剎海旁之甘水橋)、枯渠一,離老攝之家甚邇,為其現時所必由之路。是晚黃、喻君乃往石橋下掘孔,二十一晚因黃君有病不克往,二十二夜藥已埋好,以電線不夠,二十三購得電線再往橋下掩埋。擬埋畢吾等即藏於枯渠內,待渠翌早上朝時發也;惟黃君纔牽電線往時,渠即為野狗所見,因而大吠,而四週之狗亦隨聲而吠,黃、喻君知必有變,乃捨之而遁。未數武,見鄰近三數居民已提燈出照,二君急返汪、璧之留待處,着速返寓,蓋吾等身上有手槍與小炸彈,備以自毀者也。既告吾二人後,二君亦即提燈往橋下審視,若有人來詢及,即以過路墜物對。惟橋下適已無人在彼(此時正彼等往報警察之時),電線亦仍其故。於是二君乃將電池全數攜歸;
國父年譜民元前二年(一九一○)四十五歲四一一
至所以不即掘藥者,以太重不能攜之上路也。二十四早,黃過石橋,見有持槍之警卒三頭(平時所未有)在彼處站,夜中喻君往亦如是,二十六璧乘洋車過橋亦然。迨晚黃君始由友人處知發露了消息,而所幸吾等無有要物遺下,故亦不易踪跡。後乃決議著喻、璧偕返日本購藥,以所餘者不足五磅也。三十日喻、璧下津附輪,三月六日抵東京。」(註二十六)是時黨人程家檉方在肅王府任事,知復生等來京,疑與炸彈案有涉,乃使吳友石(白逾桓改名)赴守真照像館,勸復生暫匿他處免禍,並約其密談。復生力辯與是案無關,亦未赴程之約,惟一意候炸藥運到為第二次進行而已。
北京警廳後查出地雷鐵壳為北京騾馬市大街鴻泰永所製,因而供出係守真照像館中人定造之物。遂於是日將兆銘、復生及照像館司事羅召勛逮捕。審訊時,兆銘草供詞數千言。(註二十七)其獄中詩「慷慨歌燕市,從容作楚囚,引刀成一快,不負少年頭」,尤傳誦一時。兆銘、復生同被判永遠監禁;羅召勛則禁十年,至辛亥光復始得出。
(註二十六) 庚戌三月二十八日陳璧君、黎仲實上先生書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註二十七) 馮自由:「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二),二三八――二四五頁,世界書局印行,民國六十年四月再版, 臺北。
國父年譜 民元前二年(一九一○) 四十五歲 四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