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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元洪任命各部總長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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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元洪任命各部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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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題名

黎元洪任命各部總長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五年

西元紀年

一九一六年

新曆(西曆)月日

六月三十日

國父年歲

51

全文內容

黎元洪於是日發佈命令,任命各部總長如下:外交總長唐紹儀(未到任前由陳錦濤兼署理),內務總長許世英,財政總長陳錦濤,海軍總長程璧光,教育總長孫洪伊,農商總長張國淦,交通總長汪大爕,司法總長張耀曾(未到任前由張國淦兼署理),陸軍總長由段祺瑞兼。(註一二三)旋於七月十二日改任孫洪伊為內務總長(未到任前由許世英暫兼署理),范源濂為教育總長,許世英為交通總長。(註一二四)

注釋

(註一二三) 「政府公報」一七六號(民國五年七月一日),三頁。
(註一二四) 「政府公報」一八八號(民國五年七月十三日),二○九頁。

相關人名
世英段祺瑞范源濂唐紹儀孫洪伊張國淦張耀張耀曾許世英陳錦陳錦濤程璧光黎元洪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下冊

頁次

0890-0891

相關照片

檢索詞出現頁次

 電四川石青陽,按兵勿動。
   先生電四川石青陽云:「袁氏暴斃,局勢一變,我宜按兵勿動,靜候黎大總統解決。與護國軍方面聯絡協進。唯沿用五色國旗,粤、魯、閩等省已照行矣。」(註一二○)
六月二十九日黎元洪令仍遵民國元年約法,續行召集國會。
   黎元洪依先生之主張及護國軍軍務院之要求,於是日頒令「仍遵行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佈之臨時約法」,並認民國二年十月五日公佈之「大總統選舉法」係憲法之一部,仍屬有效。復依據臨時約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頒令自八月一日起國會繼續開會。(註一二一)黎元洪任命段祺瑞為國務總理。(註一二二)

 六月三十日 黎元洪任命各部總長。
   黎元洪於是日發佈命令,任命各部總長如下:外交總長唐紹儀(未到任前由陳錦濤兼署理),內務總長許世英,財政總長陳錦濤,海軍總長程璧光,教育總長孫洪伊,農商總長張國
(註一二○)「國父全集」第四冊,四三一頁。
(註一二一) 「政府公報」一七五號(民國五年六月三十日),四七九頁;岑學呂:「三水梁燕孫先生年譜」(上冊),三四八頁。
(註一二二) 「政府公報」一七五號(民國五年六月三十日),四八○頁。

國父年譜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 五十一歲 八九○

  淦,交通總長汪大爕,司法總長張耀曾(未到任前由張國淦兼署理),陸軍總長由段祺瑞兼。
  (註一二三)旋於七月十二日改任孫洪伊為內務總長(未到任前由許世英暫兼署理),范源濂為教育總長,許世英為交通總長。(註一二四)
 七月五日 函戴德律,請取消接洽中之貸款,並退還委託權文件。(註一二五)

 七月六日 黎元洪令改各省督理軍務長官為督軍,民政長官為省長。(註一二六)
七月十四日護國軍軍務院撤銷,各省亦相繼取消獨立。(註一二七)

 黎元洪令緝拏帝制禍首楊度、孫毓筠、顧鼇、梁士詒、夏壽田、朱啟鈐、周自齊、薛大可等八人。(註一二八)

(註一二三) 「政府公報」一七六號(民國五年七月一日),三頁。
(註一二四) 「政府公報」一八八號(民國五年七月十三日),二○九頁。
(註一二五) 「國父全集」第四冊,四三四──四三五頁。
(註一二六) 「政府公報」一八二號(民國五年七月七日),一二一頁。
(註一二七) 李劍農:「中國近百年政治史」(下冊),四八一頁。
(註一二八) 「政府公報」一九○號(民國五年七月十五日),二四三頁。

國父年譜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 五十一歲 八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