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核覆東江緝匪司令徐樹榮呈請槍決犯官陳翕文令 detail

:::

核覆東江緝匪司令徐樹榮呈請槍決犯官陳翕文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38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東江緝匪司令徐樹榮呈請槍決犯官陳翕文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6/25

西元日期

1924/06/25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東江緝匪司令徐樹榮呈請槍決犯官陳翕文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呈悉。陳翕文果有不法,亦應由該司令呈請粤軍總司令交軍法處,訊明究辦,不得越級妄凟。所請着不准行。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八號大元帥指令第六二九號。

相關人名
徐樹榮陳翕文
相關地名
東江
相關專有名詞
軍法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258

檢索詞出現頁次

着財政部依例月撥大理院經費七千元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據大理院長兼管司法行政事務呂志伊呈稱:「呈為呈報事。竊查接管卷載,趙前院長任內經管款項,冊列收支數目總結,尚多不敷,並無分文移交過院,而職院每月預算經費,原額共應交銀一萬八千六十六元,即照前任經減成給發員薪辦法,每月亦須實支銀九千三百餘元。近來司法收入,如製發各種狀紙一項,前經總檢廳呈奉令准劃歸該廳辦理。廣東墳山登記一項,復經財政委員會,呈奉令准撤銷,所餘僅有訟費及律師請領證書費,兩項收入,又異常短絀,以之撥充支款,不敷殊鉅。查趙前任曾援徐前大理院院長兼管司法行政事務時成例,呈請按月由財政部撥款七千元,以資補助,蒙賜批交財政部酌撥在案。竊以職院屬中央司法機關,為維持法律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計,不可一日停頓,合無仰懇帥恩,再頒明令,責成財政部如數照撥,俾得按月具領,撙節支銷,俾資維持,實為公便。所有接收前任交代實情,並請飭財政部每月撥給經費緣由,理合備文具報呈請鑒核,伏乞指示祇遵」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所請令飭財政部依照成例每月撥給該院經費七千元各節,應予照准,候行令財政部遵照籌撥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部長,即便遵照辦理。切切。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財部請免籌撥司法費」條。報載財政部案奉大元帥第二○六號令辦理。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核覆東江緝匪司令徐樹榮呈請槍決犯官陳翕文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呈悉。陳翕文果有不法,亦應由該司令呈請粤軍總司令交軍法處,訊明究辦,不得越級妄凟。所請着不准行。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八號大元帥指令第六二九號。

國父全集 二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