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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關問題之宣言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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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關問題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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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關於海關問題之宣言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12/12/24

西元日期

1923/12/24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關於海關問題之宣言(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一)中國海關實一中國國家機關,所有收入,為國稅之一部分。海關稅收,按辛丑條約,作為拳匪賠款,及別項外債之抵押,除償還此種債務本息外,所餘之款,則為關餘。
(二)此項關餘,平時係交與北京中央政府,迨民國六年因北京政府非法解散國會,並發生其他之種種叛國行為,護法政府遂以成立,於民國八年分得關餘一份,即百分之十三.七也。
(三)此份關餘,按月交與護法政府,共有六次。迨民國九年三月,政府內部分裂,因而暫停交付,以後此間政府曾經迭催照舊付款。復於本年九月五日照會北京公使團,以關餘之處分,全屬中國內政問題,非列強之權限所能及,各國對於關稅之關係,僅還付以關稅作抵之各外債而已。用特商請公使團,飭令銀行委員會,立將關餘交與總稅務司,由總稅務司攤分與本政府,且須撥還民國九年三月以後西南應得之積存關餘。
(四)九月廿八日外交團簡單電復,謂本政府照會正在考慮中,迨歷三閱月之久,仍無切實答復。本月三日,外交團忽來一電,謂近聞本政府不俟使團答復九月五日之照會,擬逕行迫脅收管廣州稅關,此種干涉稅關之舉動,使團斷難承認,倘若竟然為此,當以相當之強硬手段對付。
(五)本月五日本政府答稱,中國海關始終為中國國家機關,本政府轄境內各海關,自應遵守本政府命令。且關稅之匯交北京,不啻資助其作戰經費,以肆其侵略政策,本政府今欲令稅關官吏,以後不得將此款交與北京,應截留為本地方之用。且聲明並無干涉稅關及迫脅收管海關行政之意。此乃完全中國內政問題,無與列強之事。本政府靜候三月,未得答覆,而公使團竟責備本政府不應急迫從事,殊失情理之平。然本政府為尊重使團之表示,及證明本政府之謙讓精神起見,仍復延期兩星期,不作如何舉動,以再待使團之解決。
(六)本月十四日接到公使團由北京十一日電達詳細考慮之答覆,聲稱根據辛丑條約,列強對於關稅,祇有還付以關稅作抵之各外債本息,及該約第六條所訂之賠款本息之優先權,而無處分關餘之權。
(七)使團覆文,尤證明本政府所持之理由甚為正當,而從前所有對於本政府的舉動之懷疑,亦可冰釋。蓋關餘之處分,本政府與列強既同認為中國內政問題,則本政府於所爭收關餘一事,僅須與總稅務司交涉而已。即使北京政府不服,可以武力阻止本政府收取關餘,而列強藉保護其尚未確定之權利為名,集軍艦於省河,實無異幫助北京政府,以壓制本政府,誠不平之甚也。
(八)按以上情形,則本政府之應如何措施,顯而易見。北京政府係屬非法,且為全國所棄,當然無權處分本政府轄境內之關稅餘款。故本政府今日經已飭令總稅務司:(甲)在本政府轄境內,各關稅收,除按比例攤扣還付以關稅作抵之各外債及賠款外,其餘應妥為保管,聽候本政府命令交付。(乙)並將民國九年三月以後,所欠本政府應得之積存關餘,照數歸還。
(九)總稅務司倘不遵命令,本政府當另委能忠于職務之人,為稅關官吏,以免稅務之廢弛中斷。苟因此而秩序有所紊亂,亦由總稅務司之不允協助本政府管理各關稅之所致也。
(十)關於此問題,尚有道德上與法律上兩要點,須略為聲敘。就法律上言之,外債與賠款係以關稅作抵押,非以海關屋宇及稅關一切有形的產業作抵押。如遇必要時,本政府改委稅關官吏,列強按諸條約,亦無干預其行使職務之權。且全國關稅之收入,除本政府轄境內之收入以外,仍不下數千萬,足以還付外債而有餘,毫無疑義。列強明此,更無干預之理,是則關稅官吏之更動,亦不致有危及外債之虞矣。
(十一)就道德上而言,列強對於關稅之關係,多因庚子賠款而發生也。查此係一種罰款性質,施諸戰敗之國家,在歐戰以前則有之,今查世界各種條約上並無此種罰款。即以凡爾賽之約而論,亦未嘗徵取罰款,祇要德國賠補修建費而已。況今日英、法、美、日列強對於庚子賠款,各皆有意退還中國,用諸有益于中國之事業乎!(十二)至于北京政府歷年所發行內國公債,內有直接間接為侵略南方,及為賄賂選舉總統之費用者。民國十年,北京政府釐定整理內債案,以關餘、鹽餘與煙酒稅作基金,且委總稅務司為保管人。十二月十一日公使團之答覆本政府文內,亦謂此種債務之清還,與使團無關,因事前並未曾與之商榷也。本政府對于北京整理內債案,無論就道德法律方面而言,當然不能認為有效。蓋就法律上言之,自民國六年以來,始終認為北京政府為非法,其一切行為當然不能承認。就道德上言之,何可齎盜以粮,其理至明。若人民因本政府收取關餘,恐影響內債基金,是亦過慮。蓋按北京整理內債案,尚有鹽餘、煙酒稅作抵,北京政府果按該案條例辦理,基金決不致動搖也。

注釋

(註一) 據「國民黨週刊」第六期(民國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原標題為「廣州政府關於海關問題之宣言」。錄自該刊所載劉成禺「最
    近關餘交涉始末」文中之「廣州政府方面之文告」。今標題據「胡本」。

相關地名
中國日本日照北京廣州德國
相關專有名詞
北京公使團北京政府辛丑條約庚子賠款護法護法政府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126-128

檢索詞出現頁次

。彼等均為中國政府之公僕,對於粤省,自在本政府節制下,並應服從其命令也。至列強對於此事,絕無干涉之權。因在本政府轄境以外之各埠稅關,每年所收稅款,除抵當所押外債之外,尚有賸餘數百萬元,於外債抵當,毫無妨碍也。
中國對外條約中,從未有一約許列強全體的單獨的有權干涉中國海關(完全為一中國政府機關),于中國並不拖欠關稅所抵外債之時。且列強固亦承認關稅餘款之處置及使用,乃純為中國內政問題也。至於目下關稅半歸列強管理之辦法,本非為任何條約所特許,實純係列強所為之一種約外舉動,此乃無可諱言者。利用此款,以武力搗亂余之鄉土,列強在情理上亦應加以反對。茲更有聲明者,本政府願擔任,倘中國他處關稅收入不足應付對外債務時,本政府當依其所收關稅,隨時酌量抵補。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大元帥對粤海關事件之宣言」條。原報載無具體日期,茲據民國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北京「益世報」所載,定為九日。
(註二) 按語係「民國日報」編者所加。

關於海關問題之宣言(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一)中國海關實一中國國家機關,所有收入,為國稅之一部分。海關稅收,按辛丑條約,作為拳匪賠款,及別項外債之抵押,除償還此種債務本息外,所餘之款,則為關餘。
  (二)此項關餘,平時係交與北京中央政府,迨民國六年因北京政府非法解散國會,並發生其他之種種叛國行為,護法政府遂以成立,於民國八年分得關餘一份,即百分之十三.七也。
  (三)此份關餘,按月交與護法政府,共有六次。迨民國九年三月,政府內部分裂,因而暫停交付,以後此間政府曾經迭催照舊付款。復於本年九月五日照會北京公使團,以關餘之處分,全屬中國內政問題,非列強之權限所能及,各國對於關稅之關係,僅還付以關稅作抵之各外債而已。用特商請公使團,飭令銀行委員會,立將關餘交與總稅務司,由總稅務司攤分與本政府,且須撥還民國九年三月以後西南應得之積存關餘。
  (四)九月廿八日外交團簡單電復,謂本政府照會正在考慮中,迨歷三閱月之久,仍無切實答復。本月三日,外交團
國父全集一二六

忽來一電,謂近聞本政府不俟使團答復九月五日之照會,擬逕行迫脅收管廣州稅關,此種干涉稅關之舉動,使團斷難承認,倘若竟然為此,當以相當之強硬手段對付。
  (五)本月五日本政府答稱,中國海關始終為中國國家機關,本政府轄境內各海關,自應遵守本政府命令。且關稅之匯交北京,不啻資助其作戰經費,以肆其侵略政策,本政府今欲令稅關官吏,以後不得將此款交與北京,應截留為本地方之用。且聲明並無干涉稅關及迫脅收管海關行政之意。此乃完全中國內政問題,無與列強之事。本政府靜候三月,未得答覆,而公使團竟責備本政府不應急迫從事,殊失情理之平。然本政府為尊重使團之表示,及證明本政府之謙讓精神起見,仍復延期兩星期,不作如何舉動,以再待使團之解決。
  (六)本月十四日接到公使團由北京十一日電達詳細考慮之答覆,聲稱根據辛丑條約,列強對於關稅,祇有還付以關稅作抵之各外債本息,及該約第六條所訂之賠款本息之優先權,而無處分關餘之權。
  (七)使團覆文,尤證明本政府所持之理由甚為正當,而從前所有對於本政府的舉動之懷疑,亦可冰釋。蓋關餘之處分,本政府與列強既同認為中國內政問題,則本政府於所爭收關餘一事,僅須與總稅務司交涉而已。即使北京政府不服,可以武力阻止本政府收取關餘,而列強藉保護其尚未確定之權利為名,集軍艦於省河,實無異幫助北京政府,以壓制本政府,誠不平之甚也。
  (八)按以上情形,則本政府之應如何措施,顯而易見。北京政府係屬非法,且為全國所棄,當然無權處分本政府轄境內之關稅餘款。故本政府今日經已飭令總稅務司:(甲)在本政府轄境內,各關稅收,除按比例攤扣還付以關稅作抵之各外債及賠款外,其餘應妥為保管,聽候本政府命令交付。(乙)並將民國九年三月以後,所欠本政府應得之積存關餘,照數歸還。
  (九)總稅務司倘不遵命令,本政府當另委能忠于職務之人,為稅關官吏,以免稅務之廢弛中斷。苟因此而秩序有所紊亂,亦由總稅務司之不允協助本政府管理各關稅之所致也。
  (十)關於此問題,尚有道德上與法律上兩要點,須略為聲敘。就法律上言之,外債與賠款係以關稅作抵押,非以海
宣言及文告民國十二年十二月一二七

關屋宇及稅關一切有形的產業作抵押。如遇必要時,本政府改委稅關官吏,列強按諸條約,亦無干預其行使職務之權。
且全國關稅之收入,除本政府轄境內之收入以外,仍不下數千萬,足以還付外債而有餘,毫無疑義。列強明此,更無干預之理,是則關稅官吏之更動,亦不致有危及外債之虞矣。
  (十一)就道德上而言,列強對於關稅之關係,多因庚子賠款而發生也。查此係一種罰款性質,施諸戰敗之國家,在歐戰以前則有之,今查世界各種條約上並無此種罰款。即以凡爾賽之約而論,亦未嘗徵取罰款,祇要德國賠補修建費而已。況今日英、法、美、日列強對於庚子賠款,各皆有意退還中國,用諸有益于中國之事業乎!
  (十二)至于北京政府歷年所發行內國公債,內有直接間接為侵略南方,及為賄賂選舉總統之費用者。民國十年,北京政府釐定整理內債案,以關餘、鹽餘與煙酒稅作基金,且委總稅務司為保管人。十二月十一日公使團之答覆本政府文內,亦謂此種債務之清還,與使團無關,因事前並未曾與之商榷也。本政府對于北京整理內債案,無論就道德法律方面而言,當然不能認為有效。蓋就法律上言之,自民國六年以來,始終認為北京政府為非法,其一切行為當然不能承認。
就道德上言之,何可齎盜以粮,其理至明。若人民因本政府收取關餘,恐影響內債基金,是亦過慮。蓋按北京整理內債案,尚有鹽餘、煙酒稅作抵,北京政府果按該案條例辦理,基金決不致動搖也。
(註一) 據「國民黨週刊」第六期(民國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原標題為「廣州政府關於海關問題之宣言」。錄自該刊所載劉成禺「最近關餘交涉始末」文中之「廣州政府方面之文告」。今標題據「胡本」。

為爭關餘稅收致美國國民書(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略謂當吾人首倡革命,推倒專制及腐敗政府而設立民主之時,吾人實以美國為模範,且深望得一美國刺花逸協助吾等,使得成功,吾人之力爭自由,於今已十二年矣。但今由美國而來者非刺花逸,乃美國之羅連臣提督,同來之戰艦較多於別國,而與欲推倒吾等,以使中國之民主得以滅亡者相聯。華盛頓及林肯之國是否誓拒其對於自由之信仰,而轉為力爭自由國民之壓制者乎?吾人實不信此,並深願貴國艦隊人員詳思此問題,然後放炮向吾等轟擊。現彼等之炮已向此
國父全集一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