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元年
一九一二年
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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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起草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自二月七日開議,至三月八日全案告終,即由參議院宣布;是日由孫臨時大總統公布之。凡七章,五十六條。第一章總綱,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參議院,第四章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第五章國務員,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則。是為民國元年約法,效力等於憲法。其主要精神,在於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並確定國民應享之基本民權。政制方面,其與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內容最大不同之處,即由總統制變為內閣制。(註九十九)
(註九十九) 鄒魯:「中國國民黨史稿」第三篇,一○二四──一○二九頁。
國父年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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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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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皆當由參議院議決宣布,乃為有效。該部所布暫行報律,既未經參議院議決,自無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暫行二字,謂可從權辦理。尋三章條文,或為出版法所必載,或為國憲所應稽,無須特立報律,反形裂缺。民國此後應否設置報律,及如何訂立之處,當俟國民議會決議,勿遽亟亟可也。除電復上海各報外,合行令仰該部知照。」(註九十八)
三月十一日 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參議院起草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自二月七日開議,至三月八日全案告終,即由參議院宣布;是日由孫臨時大總統公布之。凡七章,五十六條。第一章總綱,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參議院,第四章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第五章國務員,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則。是為民國元年約法,效力等於憲法。其主要精神,在於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並確定國民應享之基本民權。政制方面,其與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內容最大不同之處,即由總統制變為內閣制。(註九十九)
令內務部,通飭各省慎重農事。
解除農民痛苦,為先生一貫主張。軍事時期,尚難推行基本政策,然保護與救濟農民,允為當務之急,乃頒布命令如下:「軍興以來,四民失業,而尤以農民為最。田野荒蕪,人畜流
(註九十八)「臨時政府公報」第三十三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新法令」第八冊,一八頁。
(註九十九) 鄒魯:「中國國民黨史稿」第三篇,一○二四──一○二九頁。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五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