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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廖仲愷保留佛山鎮碉樓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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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廖仲愷保留佛山鎮碉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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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廖仲愷保留佛山鎮碉樓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09/26

西元日期

1923/09/26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飭廖仲愷保留佛山鎮碉樓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據佛山商會會長陳恭受等呈稱:「案查佛山碉樓,緣起於民國四年龍上將軍、李巡按使蒞粤時代。因佛鎮為省城屏蔽,地當要衝,戶口殷繁,商旅輻輳,一遇事變,無險可守。三年冬十一月,股匪撲攻佛山,幸賴軍隊擊退,地方得以保全。鎮人鑒戒前車,綢繆未雨,是以會集紳商,而有建設碉樓之議。其建築費初由佛山商會團保局收支所合力借籌,以為之倡,復向鎮內店戶抽收一月租捐,並在平糶賑款各項下多方湊集,共費地方款三萬二千餘元,擇定火車頭、太平沙、聚龍沙、東莞地、文昌沙、文塔腳、平政橋、白花社、大基尾、永安社、學城門頭等處興築碉樓十一座,凡數閱月,始告竣事。從此壁壘一新,防衛周密,為邦人士所樂觀厥成,亦守土者宜永保勿替也。近聞佛山官產清理分處,為軍餉緊迫,遽將碉樓十一座共估價數千元,立行變毀。夫籌餉固軍事大計,籌防亦地方要圖,若祇顧軍事于目前。而置地方于腦後,顧彼失此,甚非所以安內而防外也。今碉樓雖無護勇守望,然有客軍駐防佛山,暫亦足資鎮懾,但防軍抽調靡常,一旦地方空虛,碉樓即須撥團握守,居高臨下,以逸待勞,洵為地方要隘,是以碉樓之存廢,關乎全鎮之安危,與別項建築物業,利害輕重,要不可同日語也。現我佛山各界團體暨全鎮公民,于九月十二日假座佛山商會大集會議,僉以碉樓工程浩大,當年幾費經營,艱難締造,然後克底于成,至今墊款尚未歸還清楚,倘竟廢諸一旦,不避千夫所指,徒供一擲之需,竊為地方危之。今鎮人心理,懲前毖後,咸主張一致保留,理合將各團體暨全鎮公民會議緣由,備文呈請睿鑒,俯賜檄飭廣東全省官產清理處,轉令佛山鎮官產清理分處主任胡思清,愛惜物力,尊重地方,將毀變碉樓案取銷,制止承辦商人即日停工,以順人心,而顧清議,實為公便。」等情前來。據此,查佛山鎮各碉樓,據稱係地方團體集資所建築,為全鎮防衛之要隘,自應予以保留,以重防務。合行令仰該省長遵照轉飭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三○四號。

相關人名
胡思清陳恭陳恭受廖仲愷
相關地名
太平永安佛山東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佛山官產清理分處佛山商會佛山商會團保局商會廣東全省官產清理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424-425

檢索詞出現頁次

飭廖仲愷轉飭公安局釋放程天斗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程天斗已有令特赦,即着該省長轉飭公安局將程天斗釋放。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程天斗特赦無罪」條。按程天斗因侵吞公款,被判死刑,報載經人以程奔走革命多年,功在民國,雖貪墨有據,然在變亂逃亡時期,似亦情有可原,呈奉核准由程報效軍費四十萬元,贖罪省釋。

撤銷魚雷局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大元帥令:魚雷局着即撤銷,所有魚雷事宜,暫歸長洲要塞司令管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令。

飭廖仲愷保留佛山鎮碉樓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據佛山商會會長陳恭受等呈稱:「案查佛山碉樓,緣起於民國四年龍上將軍、李巡按使蒞粤時代。因佛鎮為省城屏蔽,地當要衝,戶口殷繁,商旅輻輳,一遇事變,無險可守。三年冬十一月,股匪撲攻佛山,幸賴軍隊擊退,地方得以保全。鎮人鑒戒前車,綢繆未雨,是以會集紳商,而有建設碉樓之議。其建築費初由佛山商會團保局收支所合力借籌,以為之倡,復向鎮內店戶抽收一月租捐,並在平糶賑款各項下多方湊集,共費地方款三萬二千餘元,擇定火車頭、太平沙、聚龍沙、東莞地、文昌沙、文塔腳、平政橋、白花社、大基尾、永安社、學城門頭等處興築碉樓十一座,凡數閱月,始告竣事。從此壁壘一新,防衛周密,為邦人士所樂觀厥成,亦守土者宜永保勿替也。近聞佛山官產清理分處,為軍餉緊迫,遽將碉樓十一座共估價數千元,立行變毀。夫籌餉固軍事大計,籌防亦地方要圖,若祇顧軍事于目前。而置地方于腦後,顧彼失此,甚非所以安內而防外也。今碉樓雖無護勇守望,然有客軍駐防佛山,暫亦足資鎮懾,但防軍抽調靡常,一旦地方空虛,碉樓即須撥團握守,居高臨下,以逸待勞,洵為地方要隘,是以碉樓之存廢
國父全集四二四

,關乎全鎮之安危,與別項建築物業,利害輕重,要不可同日語也。現我佛山各界團體暨全鎮公民,于九月十二日假座佛山商會大集會議,僉以碉樓工程浩大,當年幾費經營,艱難締造,然後克底于成,至今墊款尚未歸還清楚,倘竟廢諸一旦,不避千夫所指,徒供一擲之需,竊為地方危之。今鎮人心理,懲前毖後,咸主張一致保留,理合將各團體暨全鎮公民會議緣由,備文呈請睿鑒,俯賜檄飭廣東全省官產清理處,轉令佛山鎮官產清理分處主任胡思清,愛惜物力,尊重地方,將毀變碉樓案取銷,制止承辦商人即日停工,以順人心,而顧清議,實為公便。」等情前來。據此,查佛山鎮各碉樓,據稱係地方團體集資所建築,為全鎮防衛之要隘,自應予以保留,以重防務。合行令仰該省長遵照轉飭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三○四號。

飭程潛查辦闕應麟等有無冒充軍官等罪行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據乳源縣縣長歐維綱巧日代電稱:「職縣八月宥日郵電報告,拿獲自稱大元帥直轄討(註二)軍第二路獨立支隊司令闕應麟,副官李祥茂等二名在乳招撫綠林、運動軍隊,希圖擾亂。訊據供認不諱,請予分別將闕應麟處以死刑,李祥茂處以四等有期徒刑一年一案,諒經早邀鈞鑒。現奉省長、楊總司令指令開:既據郵電呈報大元帥,仍候核示祇遵。等因。奉此,迄今尚未奉到批示,合再郵電,呈請察核。應如何辦理之處,伏乞即迅賜電示祇遵」等情。據此,合行令仰該部長即便查明闕應麟、李祥茂等是否冒充軍官,及所犯如果情確,應即依法懲治,以儆效尤。仍將辦理情形呈復。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七號。
(註二) 「討」下脫一「賊」字。

公牘(上) 民國十二年九月 四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