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覆財政委員會呈報分配軍費乞核令飭遵令
核覆財政委員會呈報分配軍費乞核令飭遵令
公牘
013/07/07
19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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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財政委員會呈報分配軍費乞核令飭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七日
呈悉。據稱軍需收支每日相差過巨,擬自本月七日起,除有防地各軍隊令其自行維持給養外,其無防地各軍隊,一律按照現在收入數目假如支配,暫期收支適合,以便徐圖整理。自係為救濟財政、平均軍需起見,應准照辦。仰即逕行分咨各軍隊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九號大元帥指令第七○一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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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財政委員會呈報分配軍費乞核令飭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七日
呈悉。據稱軍需收支每日相差過巨,擬自本月七日起,除有防地各軍隊令其自行維持給養外,其無防地各軍隊,一律按照現在收入數目假如支配,暫期收支適合,以便徐圖整理。自係為救濟財政、平均軍需起見,應准照辦。仰即逕行分咨各軍隊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九號大元帥指令第七○一號。
核覆廣東兵工廠廠長馬超俊呈民團商團備價請領槍彈擬暫由該廠長呈
請省長填發護照乞察核令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八日
呈悉。照准。候令行廣東省長查照辦理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九號大元帥指令第七○三號。
飭准商團請領槍彈暫由省長填發護照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八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為令行事:據廣東兵工廠廠長馬超俊呈稱:「呈為呈請事:竊查職廠與羅拔洋行因機器轇轕一案,經奉鈞座派委專員交涉妥協,並着將現在每日所製出槍枝,一律依照民團、商團備價請領槍彈暫行章程暨暫行細則,撥歸民團、商團,由縣出具印結備價請領,所得價格,以作提取機器及建築新廠之用等因,業經遵照辦理,並呈請通令在案。惟查民團、商團備價請領槍彈細則第一條,有凡民團、商團在本廠具領槍彈,須由該民團、商團長呈請該管縣長轉呈省署發給護照之規定,際此需款提取機器萬分緊急之時,倘仍依照該細則規定辦理,輾轉需時,誠恐有緩不濟急之虞。廠長為籌款迅速起見,現擬變通辦法,在籌款贖機委員會未確定辦法以前,如各縣民團、商團有備價請領槍彈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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