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黎元洪副總統,轉達參議院公舉仍為臨時副總統
咨黎元洪副總統,轉達參議院公舉仍為臨時副總統
中華民國元年
一九一二年
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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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據參議院咨:「本院接黎副總統電稱:『中央政府已準備重新組織,副總統及大元帥之職應先辭退』云云。本院當開會公決,謹從黎君之意,於二十一日開臨時副總統選舉會,全體一致公舉黎元洪君為臨時副總統,應具正式公文,恭請受任。茲特具公文一份,敬請大總統轉達。」乃備文轉咨,並特派參軍黃大偉賷往。(註八十)
(註八十) 「臨時政府公報」第二十二號。
國父年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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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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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二十二日 咨黎元洪副總統,轉達參議院公舉仍為臨時副總統。
先生據參議院咨:「本院接黎副總統電稱:『中央政府已準備重新組織,副總統及大元帥之職應先辭退』云云。本院當開會公決,謹從黎君之意,於二十一日開臨時副總統選舉會,全體一致公舉黎元洪君為臨時副總統,應具正式公文,恭請受任。茲特具公文一份,敬請大總統轉達。」乃備文轉咨,並特派參軍黃大偉賷往。(註八十)
四川旅南京各界舉行追悼大會,追悼蜀中革命死難諸烈士,先生親臨致祭。
二月二十三日 咨參議院,請議決設立稽勳局。
民國成立,對於殉難先烈,積功志士,應有表彰撫卹,乃有設立稽勳局之提案,其文曰:
「蓋聞勸揚之典,莫要於賞功,服務之官,必望其稱職;是故官惟其才,賞惟其功,截然為兩事,斷未有以官為賞,論功授職者也。溯我民國自造謀光復、稱兵統一以來,殉義與積功者既已不可殫數。夫在個人私願,盡分子之勞,決非市賞;然準建國通法,造公家之利,必當酬庸,此賞恤之規制,未可不定。況賞恤之制未建,軍興之際,將佐官屬雜以有功與有才者兼任,國人之觀聽易淆,必有以為既樹建國之勳,例應得官,故有立功而已官者,更望因功遷擢;其盡命而不及官者,亦議按事贈廕,如此則帝王以官賞功之流毒不塞,竟可以不
(註八十)「臨時政府公報」第二十二號。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五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