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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粵變顛末表示統一意見宣言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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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粵變顛末表示統一意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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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宣布粵變顛末表示統一意見宣言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11/08/15

西元日期

1922/08/15

國父年歲

57

全文內容

宣布粵變顛末表示統一意見宣言(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六年以來,國內戰事,為護法與非法之爭。文不忍艱難創造之民國,隳於非法者之手,倡率同志,奮鬥不息。中間變故迭起,護法事業,蹉跎數載,未有成就,而民國政府,遂以虛懸。國會知非行權無以濟變,故開非常會議,以建立政府之大任,屬之於文。文為貫澈護法計,受而不辭。就職以來,激厲將士,出師北向,以與非法者戰。最近數月,贛中告捷,軍勢遠振,而北軍將士,復於此時為尊重護法之表示。文以為北軍將士,有此表示,則可使分崩離析之局,歸於統一,故有六月六日之宣言,願與北軍將士提攜,以謀統一之進行。不圖六月十六日護法首都,突遭兵變,政府燬於砲火,國會遂以流離,出征諸軍,遠在贛中。文僅率軍艦倉卒應變,而陸地盡為變兵所據,四面環攻,益以礮壘水雷,進襲不已。文受國會付託之重,護法責任,繫於一身,決不屈於暴力,以失所守,故冒險犯難,孤力堅持,至於兩月之久,變兵卒不得逞;而軍艦力竭,株守省河,於事無濟。故以靖亂之任,付之各處援師,而自來上海,與國人共謀統一之進行。廻念兩月以來,文武將佐,相從患難,傷亡枕藉。故外交總長伍廷芳,為國元老,憂勞之餘,竟以身殉,尤深愴惻!文之不德,統馭無方,以至變生肘腋,咎無可辭。自兵變以後,已不能行使職權,當向國會辭職,而國會流離顛沛之餘,未能集會,無從提出。
至於此次兵變,文實不知其所由起,據兵變主謀陳炯明及諸從亂者所稱說,其辭皆支離不可究詰。謂護法告成,文當下野耶?六月六日文對於統一計畫,已有宣言,為天下所共見。文受國會付托之重,雖北軍將士有尊重護法之表示,猶必當審察其是非與誠偽,為國家謀長治久安之道,豈有率爾棄職而去之理。陳炯明於政府中為內務總長、陸軍總長,至兵變時,猶為陸軍總長,果有請文下野之意,何妨建議,建議無效,與文脫離,猶將諒之。乃兵變以前,默無所言,事後始為此說,其為飾辭,肺肝如見。按當日事實,陳炯明於六月十五日已出次石龍,嗾使第二師於昏夜發難,槍擊不已,繼以發砲,繼以縱火,務使政府成為煨燼,而置文於死地。蓋第二師士兵皆為湘籍(註二),其所深疾,果使謀殺事成,即將歸罪,以自掩其謀而兼去其患。乃文能出險,不如所期,始造為請文下野之言。觀其於文在軍艦時,所上手書,稱大總統如故,可證其欲蓋彌彰。已謂陳炯明以免職而修怨,葉舉等以飭回防地而謀生變耶?無論以怨望而謀不軌,皆為(註三)法所不容。即以事實言之,文於昨年十月率師次於桂林,屬陳炯明以後方接濟之任,陳炯明不惟斷絕接濟,且從而阻撓。文待至四月之杪,始不得已改道出師,於陳炯明呈請辭職之時,猶念其前勞,不忍暴其罪狀,仍留陸軍總長之任,慰勉有加,待之豈云過苛?葉舉等所部,已指定肇、陽、羅、高、雷、欽、廉、梧州、鬱林一帶為其防地,乃輒率所部,進駐省垣,騷擾萬狀,前敵軍心,因以搖動,飭之回防,詎云激變,可知凡此種種,亦非本懷。徒以平日處心積慮,惟知割據,以便私圖,於國事非其所恤,故始而阻撓出師,終而陰謀盤踞,不惜倒行逆施,以求一逞。誠所謂苟患失之,無所不至者。
且即使陳炯明之對於文積不能平,至於倒戈,則所欲得而甘心者,文一人之生命而已,於人民何與?乃自六月十六日以後,縱兵淫掠,使廣州省會人民之生命財產,悉受蹂躪,至今不戢。且縱其凶鋒,及於北江各處,近省各縣,所至洗刼一空,人民何辜?遭此荼毒,言之痛心。向來不法軍隊,於攻城得地之後,為暴於一時,已犯天下之大不韙。今則肆虐亙於兩月,護法以來,各省雖有因不幸而遭兵燹,未有如廣東今日所處之酷者。北軍之加兵於西南,軍紀雖弛,有時猶識忌憚。龍濟光、陸榮廷駐軍廣東,雖嘗以騷擾失民心,猶未敢公然縱掠。而此次變兵,則悍然為之。聞其致此之由,以主謀者誘兵為變時,兵怵於亂賊之名,憚不敢應。主謀者窘迫無術,乃以事成縱掠為條件,兵始從之為亂。似此煽揚凶德,汩沒人道,文偶聞野蠻部落,為此等事,猶深惡而痛絕之,不圖為此者即出於同國之人,且出於所統率之軍隊,可勝憤慨!文夙以陳炯明久附同志,願為國事馳驅,故以軍事全權付託。今者甘心作亂,縱兵殃民,一至於此,文之任用非人,誠不能辭國人之責備者也。此次兵變,主謀及謀從亂者所為,不惟自絕於同國,且自絕於人類,為國法計,固當誅此罪人;為人道計,亦當去此蟊賊。凡有血氣,當羣起以攻,絕其本根,勿使滋蔓。否則流毒所播,效尤踵起,國事愈不可為矣。
以上所述,為廣州兵變始末。至於國事,則護法問題,當以合法國會自由集會,行使職權,為達到目的。如此,則非常之局自當收束,繼此以往,當為民國謀長治久安之道。文於六月六日宣言中所陳工兵計畫,自信為救時良藥。其他如國民經濟問題,則當發展實業,以厚民生,務使家給人足,俾得休養生息於競爭之世。如政治問題,則當尊重自治,以發舒民力。惟自治者全國人民共有、共治、共享之謂,非軍閥託自治之名、陰行割據所得而藉口。凡此犖犖諸端,皆建國之最大方略,文當悉其能力,以求貫澈。自維奔走革命三十餘年,創立民國,實所躬親。今當本此資格,以為民國盡力,凡忠於民國者則引為友。不忠於民國者則引為敵。義之所在,並力以赴,危難非所顧,威力非所畏,務完成中華民國之建設。俾國民皆蒙福利,責任始盡,耿耿此誠,惟國人共鑒之。孫文。民國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護法總統宣言」鉛印單頁原件(048/15)。標題據「胡本」改,正文並據「會本」分段。
(註二) 原本為「湘藉」,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為」,今據「胡本」及「會本」上增「皆」字。

相關人名
伍廷芳陳炯明陸榮廷葉舉龍濟光
相關地名
上海北江石龍法國桂林高雷梧州欽廉廣州廣東鬱林
相關專有名詞
護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97-100

檢索詞出現頁次

工事,兵不失業,無鋌而走險之慮;工事日繁,有生產發達之象。然後善收外資,投之實業,以起積年之疲弊,謀社會之繁榮。轉危為安,悉繫於此。現有兵數,既以次悉改為工兵,徵集愛國之士,編制國軍,定為義務,兩年一易,其兵額以二十萬人至三十萬人為止。此法既行,即有不逞之徒,亦無武力以為之釁(註二),毀法之禍,可不再作。國家機關,依照法令行使職權,無能妨阻之者,然後政治乃可入新軌道,而國家乃有長治久安之望也。今者直軍諸將既能知毀法之為非而懺悔之,猶當知護法之為是而服從之。數年以來,國內戰爭,乃護法與毀法戰爭,絕非南北戰爭,苟北方武人贊同護法,即此共同攜手,以濟時艱。故直軍諸將為表示誠意,服從護法起見,應首先將所部半數,由政府改為工兵,留待(註三)停戰條件;其餘半數,留待與全國軍隊同時以次改編。直軍諸將如能履行此項條件,本大總統當立飭全國罷兵,恢復和平,共謀建設。若進退失據,惟知假藉名義以塗飾耳目,則豈惟無悔禍之誠,且益長譸張為幻之習。本大總統深念民國以前禍亂之由,在於姑息養姦,決為國民一掃兇殘,務使護法戡亂之主張完全貫澈,責任始盡。惟我公忠體國之人民,深喻斯旨。為此布告,咸使聞知。
(註一) 據「法統史」。原標題為「孫中山宣言」,今標題據「胡本」。
(註二) 原文為「以為□□」,今據「胡本」及「會本」增「之釁」二字。
(註三) 「會本」為「以待」,今依原文及「胡本」。

宣布粵變顛末表示統一意見宣言(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六年以來,國內戰事,為護法與非法之爭。文不忍艱難創造之民國,隳於非法者之手,倡率同志,奮鬥不息。中間變故迭起,護法事業,蹉跎數載,未有成就,而民國政府,遂以虛懸。國會知非行權無以濟變,故開非常會議,以建立政府之大任,屬之於文。文為貫澈護法計,受而不辭。就職以來,激厲將士,出師北向,以與非法者戰。最近數月,贛中告捷,軍勢遠振,而北軍將士,復於此時為尊重護法之表示。文以為北軍將士,有此表示,則可使分崩離析之局,歸於統一,故有六月六日之宣言,願與北軍將士提攜,以謀統一之進行。不圖六月十六日護法首都,突遭兵變,政府燬於
宣言及文告民國十一年六月──八月九七

砲火,國會遂以流離,出征諸軍,遠在贛中。文僅率軍艦倉卒應變,而陸地盡為變兵所據,四面環攻,益以礮壘水雷,進襲不已。文受國會付託之重,護法責任,繫於一身,決不屈於暴力,以失所守,故冒險犯難,孤力堅持,至於兩月之久,變兵卒不得逞;而軍艦力竭,株守省河,於事無濟。故以靖亂之任,付之各處援師,而自來上海,與國人共謀統一之進行。廻念兩月以來,文武將佐,相從患難,傷亡枕藉。故外交總長伍廷芳,為國元老,憂勞之餘,竟以身殉,尤深愴惻!文之不德,統馭無方,以至變生肘腋,咎無可辭。自兵變以後,已不能行使職權,當向國會辭職,而國會流離顛沛之餘,未能集會,無從提出。
  至於此次兵變,文實不知其所由起,據兵變主謀陳炯明及諸從亂者所稱說,其辭皆支離不可究詰。謂護法告成,文當下野耶?六月六日文對於統一計畫,已有宣言,為天下所共見。文受國會付托之重,雖北軍將士有尊重護法之表示,猶必當審察其是非與誠偽,為國家謀長治久安之道,豈有率爾棄職而去之理。陳炯明於政府中為內務總長、陸軍總長,至兵變時,猶為陸軍總長,果有請文下野之意,何妨建議,建議無效,與文脫離,猶將諒之。乃兵變以前,默無所言,事後始為此說,其為飾辭,肺肝如見。按當日事實,陳炯明於六月十五日已出次石龍,嗾使第二師於昏夜發難,槍擊不已,繼以發砲,繼以縱火,務使政府成為煨燼,而置文於死地。蓋第二師士兵皆為湘籍(註二),其所深疾,果使謀殺事成,即將歸罪,以自掩其謀而兼去其患。乃文能出險,不如所期,始造為請文下野之言。觀其於文在軍艦時,所上手書,稱大總統如故,可證其欲蓋彌彰。已謂陳炯明以免職而修怨,葉舉等以飭回防地而謀生變耶?無論以怨望而謀不軌,皆為(註三)法所不容。即以事實言之,文於昨年十月率師次於桂林,屬陳炯明以後方接濟之任,陳炯明不惟斷絕接濟,且從而阻撓。文待至四月之杪,始不得已改道出師,於陳炯明呈請辭職之時,猶念其前勞,不忍暴其罪狀,仍留陸軍總長之任,慰勉有加,待之豈云過苛?葉舉等所部,已指定肇、陽、羅、高、雷、欽、廉、梧州、鬱林一帶為其防地,乃輒率所部,進駐省垣,騷擾萬狀,前敵軍心,因以搖動,飭之回防,詎云激變,可知凡此種種,亦非本懷。徒以平日處心積慮,惟知割據,以便私圖,於國事非其所恤,故始而阻撓出師,終而陰謀盤踞,不惜倒行逆施,以求一逞。誠所謂苟患失之,無所不至者。

國父全集 九八

且即使陳炯明之對於文積不能平,至於倒戈,則所欲得而甘心者,文一人之生命而已,於人民何與?乃自六月十六日以後,縱兵淫掠,使廣州省會人民之生命財產,悉受蹂躪,至今不戢。且縱其凶鋒,及於北江各處,近省各縣,所至洗刼一空,人民何辜?遭此荼毒,言之痛心。向來不法軍隊,於攻城得地之後,為暴於一時,已犯天下之大不韙。今則肆虐亙於兩月,護法以來,各省雖有因不幸而遭兵燹,未有如廣東今日所處之酷者。北軍之加兵於西南,軍紀雖弛,有時猶識忌憚。龍濟光、陸榮廷駐軍廣東,雖嘗以騷擾失民心,猶未敢公然縱掠。而此次變兵,則悍然為之。聞其致此之由,以主謀者誘兵為變時,兵怵於亂賊之名,憚不敢應。主謀者窘迫無術,乃以事成縱掠為條件,兵始從之為亂。似此煽揚凶德,汩沒人道,文偶聞野蠻部落,為此等事,猶深惡而痛絕之,不圖為此者即出於同國之人,且出於所統率之軍隊,可勝憤慨!文夙以陳炯明久附同志,願為國事馳驅,故以軍事全權付託。今者甘心作亂,縱兵殃民,一至於此,文之任用非人,誠不能辭國人之責備者也。此次兵變,主謀及謀從亂者所為,不惟自絕於同國,且自絕於人類,為國法計,固當誅此罪人;為人道計,亦當去此蟊賊。凡有血氣,當羣起以攻,絕其本根,勿使滋蔓。否則流毒所播,效尤踵起,國事愈不可為矣。
  以上所述,為廣州兵變始末。至於國事,則護法問題,當以合法國會自由集會,行使職權,為達到目的。如此,則非常之局自當收束,繼此以往,當為民國謀長治久安之道。文於六月六日宣言中所陳工兵計畫,自信為救時良藥。其他如國民經濟問題,則當發展實業,以厚民生,務使家給人足,俾得休養生息於競爭之世。如政治問題,則當尊重自治,以發舒民力。惟自治者全國人民共有、共治、共享之謂,非軍閥託自治之名、陰行割據所得而藉口。凡此犖犖諸端,皆建國之最大方略,文當悉其能力,以求貫澈。自維奔走革命三十餘年,創立民國,實所躬親。今當本此資格,以為民國盡力,凡忠於民國者則引為友。不忠於民國者則引為敵。義之所在,並力以赴,危難非所顧,威力非所畏,務完成中華民國之建設。俾國民皆蒙福利,責任始盡,耿耿此誠,惟國人共鑒之。孫文。民國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護法總統宣言」鉛印單頁原件(048/15)。標題據「胡本」改,正文並據「會本」分段。
(註二) 原本為「湘藉」,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宣言及文告 民國十一年八月 九九

(註三) 原文為「為」,今據「胡本」及「會本」上增「皆」字。

宣布和平統一主張之對外宣言(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自一九一七年國會遭非法解散,政局紛擾,統一發生問題。護法同人,均以國會不恢復,統一即難實現。五年以來,此項主張,屢為北方軍閥所反對;但彼等卒因此而失敗,又因失敗而始採納護法之主義,以謀統一。本年六月六日,余以彼等既有覺悟,改變態度,特發出宣言,表示歡迎,並與伍廷芳商議之後,又多請北方軍界要人,交換恢復統一意見。
  正值護法政府與北政府雙方着手正式會議統一之時,陳烱明突於六月十六日(離我發表宣言僅十日)襲攻廣州,蹂躪政府,致陷政局於不可收拾。伍博士卒因統一無望,致以身殉,誠可哀也!陳烱明何以當吾輩正與北京商議統一之際,竟謀叛亂?余實不能作充分之答覆。在余對國人宣言之中,陳烱明此項舉動,余已極力表示之矣。陳烱明知余此番與北京會議,六年之爭執可望解決,統一亦可實現,又知伍博士被召為北京政府總理(註二),實為南北統一之先聲。倘統一實現,於其恢復廣州地位之前,則其奪取廣東與破壞統一之計劃,決難實現。其欲以廣東為封建區域,即為其此番變亂之目的。餘觀其長粤政策,即知其欲將廣東建設小邦,推而行於他省,以貫徹其封建主義。余以廣東為廣東人之廣東,非陳烱明個人之廣東,頗不直其所為,故不得已始有本年四月免其官職之舉,今更證明余昔日之觀察毫無錯誤也。
  陳烱明此次變亂之結果,致使余與北方領袖兩月來不能進行統一之會商。余明知粤局不能解決,即不能北上商議國是,故以先解決粤局為余之天職。但余現已來滬,實因上海為全國中心,與各方面領袖接洽統一,比較廣東頗為便利,此為余來滬之目的也。但余認統一而不和平,其危機更大。今國會恢復,政治上可謂統一矣,而今回復和平與幸福,則又必有保障焉。
  今舉余對於和平統一之計劃如下:
  (一)凡共和國公民,均當服從國會。即余個人亦當按照余在憲法上之地位,應行尊重國會之決議。

國父全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