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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軍政機關不得免繳筵席捐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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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軍政機關不得免繳筵席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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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軍政機關不得免繳筵席捐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11/26

西元日期

1924/11/26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軍政機關不得免繳筵席捐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令建國軍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等各軍政機關。為令行事:據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稱:「竊省河筵席捐自奉鈞令撥回職會自辦後,經於本月十四日設所開收,各酒樓菜館等尚多遵章繳納,惟間有一二商店,凡數元以上的筵席稱軍人定購,不肯納捐,加以質問,則出各機關免捐字據以為抵抗。茲據稽查員繳呈核辦前來,忖思凡屬宴會,動則萬錢下箸,軍界長官斷無吝此區區之捐款故違定章,難保非奸商取巧、假托、吞瞞。惟市內軍隊如雲,其直接間接之親故,何止恒河沙數,若乞得片紙隻字便可免捐,固無以示公平,且商店藉一瞞百,流弊更不勝問,長此以往,勢必收入愈微,教費將無從挹注。魯為維持學款起見,合行仰懇大元帥俯准通令軍政各機關,嗣後如有宴會,須一律附加教育經費,不得給用免捐字據,致各店藉以瞞吞,並令行廣東省長布告各酒樓菜館等遵照,對於此項捐款,務飭負責抽收,所有各界免捐字據,概作無效,否則作包庇違抗論,從嚴處罰,以維教費而杜取巧。是否有當,理合具文連同各機關免捐字據五紙,呈請鑒核令遵」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照准,候通令軍政各機關一體遵照可也。此令。並分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等一體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九三號。

相關人名
大元帥楊希閔鄒魯
相關地名
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學建國軍國立廣東大學廣東大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51

檢索詞出現頁次

飭軍政機關不得免繳筵席捐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令建國軍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等各軍政機關。為令行事:據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稱:「竊省河筵席捐自奉鈞令撥回職會自辦後,經於本月十四日設所開收,各酒樓菜館等尚多遵章繳納,惟間有一二商店,凡數元以上的筵席稱軍人定購,不肯納捐,加以質問,則出各機關免捐字據以為抵抗。茲據稽查員繳呈核辦前來,忖思凡屬宴會,動則萬錢下箸,軍界長官斷無吝此區區之捐款故違定章,難保非奸商取巧、假托、吞瞞。惟市內軍隊如雲,其直接間接之親故,何止恒河沙數,若乞得片紙隻字便可免捐,固無以示公平,且商店藉一瞞百,流弊更不勝問,長此以往,勢必收入愈微,教費將無從挹注。魯為維持學款起見,合行仰懇大元帥俯准通令軍政各機關,嗣後如有宴會,須一律附加教育經費,不得給用免捐字據,致各店藉以瞞吞,並令行廣東省長布告各酒樓菜館等遵照,對於此項捐款,務飭負責抽收,所有各界免捐字據,概作無效,否則作包庇違抗論,從嚴處罰,以維教費而杜取巧。是否有當,理合具文連同各機關免捐字據五紙,呈請鑒核令遵」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照准,候通令軍政各機關一體遵照可也。此令。並分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等一體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九三號。

飭余煇照遵照改編具報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令前北伐討賊第三軍第一旅旅長余煇照。為訓令事:案查該軍前經令飭開拔來韶,聽候點驗改編,並經令派差遣郁昆樓前往點驗各在案。茲據該差遣報稱:業經點驗完畢,並呈繳清冊查核前來。據此,查該軍兵額未足,應令改編贛軍獨立旅,准設旅部及第一團團部。其第一團團長應兼第一營營長,不必另設營部,其第二營亦准其暫行成立,每營准先編兩連,嗣後如有增加隊伍或槍枝,務先補足第一團額數,每團概以三營為定制,每營以四連或三連為定制,每連以八十一桿槍數為準,俟大本營頒發定章後,再行嚴定編制。仰即趕速遵照辦理,並限于二日內將改編完畢情形具報,以待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四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