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咨參議院,請議決司法部呈請適用民刑法律草案及民刑訴訟法 detail

:::

咨參議院,請議決司法部呈請適用民刑法律草案及民刑訴訟法

Download
10 times
Click
754 times
Metadata directions
Life peroid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Title

咨參議院,請議決司法部呈請適用民刑法律草案及民刑訴訟法

Republic of China year

中華民國元年

AD annals

一九一二年

New calendar month day

三月二十四日

Age

47

Abstract

司法總長伍廷芳呈大總統稱:「竊自光復以來,前清政府之法規既失效力,中華民國之法律尚未頒行,而各省暫行規約尤不一致。當此新舊遞嬗之際,必有補救方法,始足以昭劃一,而示標準。本部現擬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商律、破產律、違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關於帝室之罪全章及關於內亂罪之死刑,礙難適用外,餘皆由民國政府聲明繼續有效,以為臨時適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依據。謹將所擬呈請大總統咨由參議院承認。然後以命令公布,通飭全國一律遵行,俟中華民國法律頒布,即行廢止,是否有當?尚乞鈞裁施行。」先生以編纂法典,事體重大,非聚中外碩學,積多年之調查研究,不易告成;而現在民國統一,司法機關將次第成立,民刑各律及訴訟法均關緊要,伍總長所請,實屬切要,乃咨請參議院議決施行。(註一一二)

Comment

(註一一二) 「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七號。

Related names
伍廷芳
Related proper nouns
參議院
Source

國父年譜

Volume

上冊

Page

0607-0608

Search term appears Page

舊日城社,掃除略盡,肅整吏治,時不可失。然而法制未頒,考試未行,干進者存乘時竊取之心,用人者有高下隨心之便,一或不慎,弊將有甚於滿清之季者,治亂之分,端在於此。言念前途,能無兢兢。南京臨時政府草創之際,各處奔走疏附來求一地位者,當不乏人。以此苟得之心,遂開詐偽之習,或本舊吏而冒稱新材,或甫入校而遽號畢業,蒙混誣枉,得之為能。雖轉瞬統一政府成立,此地各官署立即取消,然使不肖者得持此以為進身之具,其遺患方來,何可數計。為此令仰該總次長等,於用人之際,務當悉心考察,慎重銓選,勿使非才濫竽,賢能遠引,是為至要。又查薦任各員,每有以一人而兼兩職者,殊非慎重職務之道。薦者不知,是為失察,受者不白,是為冒利,胥無取焉。以後除有特別緣故,不得兼職,以肅官方,而飭史治。」(註一一一)

 咨參議院,請議決司法部呈請適用民刑法律草案及民刑訴訟法。
   司法總長伍廷芳呈大總統稱:「竊自光復以來,前清政府之法規既失效力,中華民國之法律尚未頒行,而各省暫行規約尤不一致。當此新舊遞嬗之際,必有補救方法,始足以昭劃一,而示標準。本部現擬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商律、破產律、違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關於帝室之罪全章及關於內亂罪之死刑,礙難適
(註一一一)「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七號。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六○七

用外,餘皆由民國政府聲明繼續有效,以為臨時適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依據。謹將所擬呈請大總統咨由參議院承認。然後以命令公布,通飭全國一律遵行,俟中華民國法律頒布,即行廢止,是否有當?尚乞鈞裁施行。」先生以編纂法典,事體重大,非聚中外碩學,積多年之調查研究,不易告成;而現在民國統一,司法機關將次第成立,民刑各律及訴訟法均關緊要,伍總長所請,實屬切要,乃咨請參議院議決施行。(註一一二)

 三月二十五日 盧夫人離南京返粤。
   盧夫人居南京逾月,是日攜女公子由鄧澤如護侍赴滬,逕回廣州。澤如則往杭州小遊數日後返粤。(註一一三)

 三月二十六日 咨請參議院議決法制局擬定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
   為注重法官人選,先生咨參議院文如下:「司法為獨立機關,現在南北統一,所有司法人員必須應法官考試,合格人員方能任用。茲據法制局擬定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兩種草案,呈送前來,合行咨請貴院議決咨覆可也。此咨。」(註一一四)

(註一一二) 「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七號。
(註一一三) 鄧澤如:「中國國民黨二十年史蹟」,八四頁。
(註一一四) 「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八號。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