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核覆管理粵漢鐵路事務陳興漢呈嗣後無論何項機關何部軍隊不得再向粵漢鐵路派擔款項令 detail

:::

核覆管理粵漢鐵路事務陳興漢呈嗣後無論何項機關何部軍隊不得再向粵漢鐵路派擔款項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4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管理粵漢鐵路事務陳興漢呈嗣後無論何項機關何部軍隊不得再向粵漢鐵路派擔款項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4/12

西元日期

1924/04/12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管理粵漢鐵路事務陳興漢呈嗣後無論何項機關何部軍隊不得再向粵漢鐵路派擔款項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二日呈悉。仰候令行財政委員會遵照:嗣後無論何項機關、何部軍隊,暫均不得再向該路派擔款項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三四七號。

相關人名
陳興陳興漢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162-163

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長何家猷呈請飭財政委員會籌撥的款
清償債務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呈函均悉。該局欠大東、大北兩公司電費,應飭由沙面電報局撥款清償,餘俟財政充裕再行籌撥。仰即遵照。原函發還。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三四四號。

飭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等禁止在省城招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等。現查有大本營任命之各招撫使、各軍長,往往有在省招兵情事,此種軍隊多屬莠民,麕集省城,屢滋事端,殊堪痛恨,除令行廣州市公安局長吳鐵城即日查明,派出軍隊前往將各該招撫使在省所招之軍隊分別解散以維治安外,仰該總司令、軍長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嗣後不得在省城招兵,致干查究。切切。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五○號。

核覆管理粵漢鐵路事務陳興漢呈嗣後無論何項機關何部軍隊不得再向
粵漢鐵路派擔款項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呈悉。仰候令行財政委員會遵照:嗣後無論何項機關、何部軍隊,暫均不得再向該路派擔款項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國父全集 一六二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三四七號。

飭財政委員會酌予停提粵漢路款嗣後無論何項機關軍隊暫均不得再向
該路派擔款項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令財政委員會。為令行事:據管理粤漢鐵路事務陳興漢呈稱:「案查職路前以機車損壞,枕木廢爛,擬請停提路款三個月,俾資修理一案,呈奉鈞座發交財政委員會議決暫緩從議等因,本應遵照。惟查職路機車損壞霉銹不能行駛者實居多數,現在雖有少數勉強可用者,機件亦多虧損,至沿路枕木日久未換,廢爛尤多,以致脫鈎出軌之事迭見發生,此皆由職路負擔過重,乏款修理有以致之。第收入無多而支出日鉅,所有積欠員司薪水與及各項賬目為數雖鉅,然猶屬餘事。但修路為目前要素,倘再延時日不予修理,不免危險迭生,勢必成為廢路而後已。職目覩危狀,再四思維,舍暫停日提路款之策,則雖有巧婦亦難為無米之炊。職為維持現狀免有貽悞起見,謹再瀝情具呈鈞座鑒核,伏乞轉發財政委員會仍照前案,酌予停提路款,俾得稍購材料,從速擇要修理,免生危險。抑更有請者:職路負擔之重已達極點,目下支持已形岌岌之勢,應請併案飭下財政委員會,嗣後無論何項機關、何部軍隊,不得再向職路派擔款項,俾得暫維路務,以利交通,是否有當,仍候指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仰候令行財政委員會遵照,嗣後無論何項機關、何部軍隊,暫均不得再向該路派擔款項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會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五二號,另見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部長林森會同內政部擬訂廣州市權度檢查執行規則
呈請准行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呈悉。所擬「廣州市檢查執行規則」十四條,大致尚屬妥協,惟第六條末句應改為「分別加鏨五或一兩種字樣」,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四月一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