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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唐繼虞等轉達孫洪伊護法主張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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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唐繼虞等轉達孫洪伊護法主張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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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唐繼虞等轉達孫洪伊護法主張電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6/12/30

西元日期

1917/12/30

國父年歲

52

全文內容

致唐繼虞等轉達孫洪伊護法主張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雲南督軍署唐萍賡先生鑒:義密。請譯轉李文、宇鋌、止塘、靜庵諸兄,伯蘭來電云:段氏復出,馮之政策一遵段轍,其所承認某某條件,皆敷衍一時之計,今軍借款又由馮相接,向某國要人交涉成立,國家必由漸趨滅亡。况苟且言和,馮段合謀挾中央以臨長江,西南諸公必無幸免,此間已與贛寧秘密商定,確已密下動員令,抵抗北軍,北方各省內潰已甚,我軍能堅持,不特段倒,馮亦隨之,應請蓂公速通電二事:一恢復舊國會;一政府宣誓守法。兩事已準,再議其他條件,以為將來根本解決之備,能以為贛寧之聲援。並速分兵下宜昌,馮、段窘,或有明令停戰,但我軍萬勿輕以承認,致貽後患。此電係代陳贛寧之意。伏乞垂察。洪伊宥。謹轉達。文。陷。

注釋

(註一) 據「胡本」。

相關人名
伯蘭李文唐萍賡唐繼虞孫洪伊萍賡
相關地名
江西宜昌長江雲南
相關專有名詞
護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543-544

檢索詞出現頁次

者,故日對華政策一變。昨閣議決定,與協商(約)國商議,使南北妥協,中國早歸平和,南方須多讓步,勉求東亞大局一致,此誠認為必要,趕急派遣西南各省之人於(赴)日,代表南方各派以在日有信用之張繼、汪兆銘為宜。等語。
查此次石井使美,梁士詒與段充赴歐助戰監督,皆與日本此舉有關。國脈將以此終,不得不急圖救濟。文以為南方和議,本不容外國干涉,但恐為強有力者所割,是為可慮。並聞協商(約)國有利用中國人眾(力)物力以攻俄之說。對德宣戰,已鑄成大錯。今欲並御俄德,亡國必矣。今擬照派張、汪二君赴日陳述意見,藉圖挽救。倘荷贊同,希將尊旨見示,俾早啟行,並轉告儒(如)舟(註二)、青陽、復生、錦帆(註三)諸公為盼。文。艷。
(註一) 據「歷史檔案」(季刊),一九八五年第四期,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出版。
(註二) 劉顯世,字如舟。
(註三) 熊克武,字錦帆。

致上海本部告即派張繼等赴日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國民黨本部諸同志鑒:日議員菊池昨云,俄國亂由俄之德俘煽成,恐有入中國煽動擾東亞平和者,故日對支政策一變。昨閣議決定,與協商國商量,使南北妥協,中國早歸平和,南方須多讓步,勉與東亞大局一致云云。石井使美,梁士詒赴日,段充準備赴歐助戰監督,皆與日本此舉有關,國脈將以終,請告寧贛兩督,協力救亡。電末云:此際須急派代表西南各省之人於日,代表南方各派以在日有信用(註二)之張繼、汪兆銘為宜等語。此間經電蓂賡徵求同意,一俟復電,即請精、溥二兄赴日,陳述南方意見。文。
(註一) 據「胡本」。原函無日期,以內容與致唐繼堯前電相同,酌置於同一日。
(註二) 原文為「以日有信」,今據「會本」增為「以在日有信用」。

致唐繼虞等轉達孫洪伊護法主張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函電(上) 民國六年十二月 五四三

雲南督軍署唐萍賡先生鑒:義密。請譯轉李文、宇鋌、止塘、靜庵諸兄,伯蘭來電云:段氏復出,馮之政策一遵段轍,其所承認某某條件,皆敷衍一時之計,今軍借款又由馮相接,向某國要人交涉成立,國家必由漸趨滅亡。况苟且言和,馮段合謀挾中央以臨長江,西南諸公必無幸免,此間已與贛寧秘密商定,確已密下動員令,抵抗北軍,北方各省內潰已甚,我軍能堅持,不特段倒,馮亦隨之,應請蓂公速通電二事:一恢復舊國會;一政府宣誓守法。兩事已準,再議其他條件,以為將來根本解決之備,能以為贛寧之聲援。並速分兵下宜昌,馮、段窘,或有明令停戰,但我軍萬勿輕以承認,致貽後患。此電係代陳贛寧之意。伏乞垂察。洪伊宥。謹轉達。文。陷。
(註一) 據「胡本」。

致唐繼堯轉達孫洪伊報告北方近情並促滇軍尅日東下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雲南行營唐元帥鑒:申密。伯蘭敬日電云:段復出,局勢大變,北兵陸續南下,並決議先取南京。寧督已悟,調停無望,且藉調停,以緩我師,決以寧力抵抗,日昨已密下動員令,軍隊已由浦口出發,事機迫切,請轉唐、莫、譚三督,及西南各軍,迅速一致進行,勿令寧督陷於孤立。岳州北軍已有退讓之意,天相民國,機不可失。又電云:此間與各方接洽,已決議徹底解決。長江戰事,恐不在遠,亟望粤軍攻閩,湘軍速攻岳州,以公言之,此機萬不可失,以私言之,寧贛竭誠助我護法,決不可坐視其危,自翦羽翼等語。查此間所得各路消息,寧已動兵,已成事實,但恐孤立無援,長江或為北軍所蹂躪,深望貴埠軍剋日東下,以分北軍之勢。武漢北軍,久無鬥志,事必有成。協和、競存攻閩之師,已繼續出發,若共和有幸,得以保全,破賊必矣。文。陷。
(註一) 據「胡本」。

致唐繼堯等告公債收條緩運原因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十二月
  雲南督署轉行營唐元帥、章太炎先生均鑒:申密。前因運送內國公債收條事,曾經電達,擬於二十日左右,由粤起
國父全集五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