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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陳興漢擬具大本營庶務司官制及辦事細則呈請核示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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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陳興漢擬具大本營庶務司官制及辦事細則呈請核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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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陳興漢擬具大本營庶務司官制及辦事細則呈請核示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03/21

西元日期

1923/03/21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核覆陳興漢擬具大本營庶務司官制及辦事細則呈請核示令(註一)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呈悉。准如所擬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四六號。陳興漢為大本營庶務司司長。

相關人名
陳興陳興漢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庶務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260

檢索詞出現頁次

着特派廣東交涉員傅秉常即與駐廣州英總領事交涉,請香港政府放逐陳炯明、葉舉、翁式亮、金章、黃強、鍾景棠、鍾秀南、陳永善、黃福之等逆首迅出香港,免至擾我治安。此令,孫文。十二、三、二十一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1/148)(周贈遺墨)。

核覆陳興漢擬具大本營庶務司官制及辦事細則呈請核示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呈悉。准如所擬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四六號。陳興漢為大本營庶務司司長。

飭將黃沙查緝廠務移交兩廣鹽運使所委之員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令中央直轄第五軍軍長李易標。據廣東省長徐紹楨呈稱:「現准兩廣鹽運使函開:『現據黃沙兼連江口查緝廠總辦吳鎮呈稱:「竊鎮二月十三日奉委任令第五號內開:照得黃沙兼連江口查緝廠總辦令委該員暫行代理,除分令外,合行令委,仰該員即便遵照到差,並將接管鈐記文卷及一切軍裝器具,逐一核明列冊報核。等因奉此。遵即馳赴黃沙查緝廠與張前總辦星輝接洽交替事宜。據張前總辦云:該差前係奉陸軍第一軍軍長李委任權理,現須請命李軍長核示等語。茲由張前總辦交來函內開:逕覆者:頃展大函,敬悉一是。當將來函面呈李軍長核示,奉李軍長命令開:查黃沙查緝廠係屬本軍範圍,為本軍餉源之一,嗣後無論何人來接,非擔認本軍餉項有着,本軍長概不承認;倘有率隊來擾,敢于嘗試,本軍長即作土匪懲辦,除派兵一連前往該廠保護外,仰該總辦遵照辦理。等因奉此。合亟函覆台端,請煩查照為荷等語。為此謹將奉委未能到差情形,詳為呈覆,即乞察核示遵」等情,據此,查省城各機關,現在均已一致回覆原狀,由各該主管衙門委員辦理,不至如日前之紊亂無章。該黃沙查緝廠係專管車上運鹽,為敝置直轄機關,與軍事絕對無涉,
國父全集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