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各軍嚴禁徵收船隻各種捐費令
飭各軍嚴禁徵收船隻各種捐費令
公牘
013/03/14
19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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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軍嚴禁徵收船隻各種捐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湘軍總司令譚延闓、桂軍總司令劉震寰、豫軍總司令樊鍾秀、粤軍總司令許崇智、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四軍軍長梁鴻楷、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東路討賊軍第四軍軍長張國楨、山陝討賊軍司令路孝忱、贛軍司令李明揚、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廣東省長楊庶堪、廣州市公安局長吳鐵城、虎門要塞司令廖湘芸。為令飭事:近聞各軍人員有假託長官命令,在河面到處設立機關,徵收往來船隻各種捐費,巧立名目,藉端苛索,非法擾民,莫此為甚。着各軍總司令暨各統兵官長嚴行禁止,並着公安局長飭水上警察嚴密查辦,自接到命令三日後,所有省河及各屬河面,除船民自治督辦所屬機關外,一律勒令取銷,如敢違犯,軍法從事,仰該部長、司令、省長、總司令、軍長、局長、迅飭所部一體遵辦,仍將辦理情形呈復查考,並由省長署錄令出示曉諭,俾眾週知。其餘省城內外各獨立軍隊,由軍政部通行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九九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114-115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三日)「嚴辦濫承捐務之奸商」條。
核覆兼代廣東財政廳長鄭洪年呈滇軍第三軍軍需籌備處在佛山徵收房
捐請示辦法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呈及鈔件均悉。財政統一,現方積極進行。佛山房捐自應照章由南海縣公署徵收報解。仰候訓令該軍長遵照辦理可也。此令。附件鈔發。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二四二號。
飭知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佛山房捐應由南海縣公署徵收報解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三日令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為訓令事:案據兼代廣東財政廳長鄭洪年呈:據南海縣長呈報,該軍軍需籌備處在佛山地方布告征收房捐等情,鈔呈布告一紙,請示辦法前來。查財政統一,現方積極進行。該軍長深明大義,力為提倡。佛山房捐自應照章由南海縣公署徵收報解,以清手續而明統紊。除令覆該兼廳知照外,合行訓令該軍長令飭該籌備處遵辦,並將辦理情形報查。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九八號。
飭各軍嚴禁徵收船隻各種捐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湘軍總司令譚延闓、桂軍總司令劉震寰、豫軍總司令樊鍾秀、粤軍總司令許崇智、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中
國父全集一一四
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四軍軍長梁鴻楷、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東路討賊軍第四軍軍長張國楨、山陝討賊軍司令路孝忱、贛軍司令李明揚、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廣東省長楊庶堪、廣州市公安局長吳鐵城、虎門要塞司令廖湘芸。為令飭事:近聞各軍人員有假託長官命令,在河面到處設立機關,徵收往來船隻各種捐費,巧立名目,藉端苛索,非法擾民,莫此為甚。着各軍總司令暨各統兵官長嚴行禁止,並着公安局長飭水上警察嚴密查辦,自接到命令三日後,所有省河及各屬河面,除船民自治督辦所屬機關外,一律勒令取銷,如敢違犯,軍法從事,仰該部長、司令、省長、總司令、軍長、局長、迅飭所部一體遵辦,仍將辦理情形呈復查考,並由省長署錄令出示曉諭,俾眾週知。其餘省城內外各獨立軍隊,由軍政部通行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九九號。
飭一律撤銷有獎義會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廣東籌餉總局總辦范石生、湘軍總司令譚延闓、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據報告廣州八十字有獎義會,前經滇軍第一師師長趙成梁批准寶恒公司商人承辦,現湘軍第一軍軍長宋鶴庚、湘軍第五軍第十六旅旅長張以祥等,復先後各批准利源、天利等商人同時布告開辦,一捐三公司,恐滋紛擾等情。並據滇軍第一軍旅長曾萬鍾等灰電稱:一師伙食向恃省垣八十字有獎義會接濟,近有湘軍另招商承辦,原商束手,伙食斷絕等詞前來。各據此,查廣東籌餉總局業經成立,所有與防務經費性質相近各種收入,自應由該總局辦理,以專責成,而資統一。所有各軍先後批准廣州八十字有獎義會承商寶恒、利源、天利各公司,着即一律撤銷。至此項義會應否開辦,並各該軍原在該義會餉項內固有收入應如何劃撥之處,仰該總辦、籌餉總局總辦統籌兼顧,妥慎辦理,呈候核奪。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總辦遵照、總司令轉飭遵照、省長遵照。切切。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三月 一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