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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撤銷樂昌等處新設水陸徵收廠卡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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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撤銷樂昌等處新設水陸徵收廠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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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着撤銷樂昌等處新設水陸徵收廠卡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6/19

西元日期

1924/06/19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着撤銷樂昌等處新設水陸徵收廠卡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着將樂昌、坪石、田頭、虎口灣、九峰等處新設之水陸徵收廠、卡撤銷。

注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九日)「樂昌加抽廠卡分別撤留」條。

相關地名
坪石樂昌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250

檢索詞出現頁次

苛細徵斂,病商累民,商旅不前,貽誤滋大。所有北江方面及樂昌坪石等處新設之水陸各卡,着即一律撤銷,以恤民艱,而利商旅。特此令達,仰即遵照辦理具報為要。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北江水陸各卡已一律取銷」條。

諭知大本營各參議每週會議一次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大元帥諭:大本營各參議,着於每星期在大本營會議一次,由胡總參議主席,商議政略,及各參議與各方接洽重要事宜。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大本營參議之會議期」條。報導稱「昨……」,故定時間為六月十八日。

飭轉各軍發還封借輪渡以恤商艱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楊希閔暨各軍總司令、軍長、司令等。為令遵事:查軍興以來,各軍借商人輪渡運輸兵械,逼迫之際,情非得已,至運輸完竣,應即將輪渡交還原商,以利交通。嗣聞有少數輪渡,為軍隊覊佔久不發還者,殊非大元帥體恤商艱之意。仰該總司令即轉飭所屬各軍知照,如有封借商人輪渡尚未發還者,應即尅期發還,如敢抗違,准該原商來府呈控,本大元帥定飭海防司令將原有輪渡查起發還,以恤商艱。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九二號。

着撤銷樂昌等處新設水陸徵收廠卡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着將樂昌、坪石、田頭、虎口灣、九峰等處新設之水陸徵收廠、卡撤銷。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九日)「樂昌加抽廠卡分別撤留」條。

國父全集 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