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中興報館寄寓事致吳悟叟函
為中興報館寄寓事致吳悟叟函
函電
-004/09/26
19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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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興報館寄寓事致吳悟叟函(註一) 民前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一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悟叟仁兄鑒:今日由港到有同志二人,一為四川留學法屬學生盧伯蘭君,一為河內華人幫長楊壽彭君,弟寓床舖不足,故使之暫寓中興報館,祈知照司理人招待為荷。昨聞義順兄云:中興報館近流寓閒雜人甚多,但除關仁甫外,弟一概不知。則關仁甫亦不宜任他久住於中興報,蓋此人近有不聽號令之行,恐日久必生是非,望着司理人叫他遷寓他處,其餘各人之去留,請兄裁酌可也。周華今日由石山出來,云地址已整好,求足下速打發一工匠去蓋廠。周今日訪足下數次未遇(註二),周又要多買些什物,及多叫十人同去幫工云云。此致,弟文啟。十月二十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85)。
(註二) 原文為「未寓」,今據「會本」改。
國父全集
第四冊
077-078
致張永福指示木工蓋棚廠函(註一) 民前四年九月十九日(一九○八年十月十三日)
永福仁兄鑒:今晚劉輝廷來云,此班(註二)人中無一曉做木者,必要另請一木匠同去指點規矩,各人乃能有所取則,否則茫然無所措手足,必難蓋成一棚廠也。
又云:心田識一人,能做木者,未知合用否?如兄知有其人,祈發之同去為妥!
又欲去預備棚廠之人,已不止二十人,或有三十人不定,蓋皆欲爭先去做工,不欲久住生病也。請問劉幾人?望照給車費可也。
又劉欲向兄先支工銀多少以買什物,可否祈兄酌給之!此致,即候大安!弟孫文謹啟。西十月十三日。
(註一) 據「南洋與創立民國」原件影印。
(註二) 原文為「斑」,逕改為「班」。
致林義順囑代買電燈函(註一) 民前四年(一九○八年)
義順仁兄鑒:昨日托代買電光燈兩枝,一吊燈,一枱燈,今不要枱燈。如今日有便去買,通買兩枝吊燈乃合。此致,即候大安不一。弟文謹啟。六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80)。原件註:「時中山先生住星洲東寧荷節律一百之一號。戊申(秋季)即一九○八年」。
為中興報館寄寓事致吳悟叟函(註一) 民前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一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悟叟仁兄鑒:今日由港到有同志二人,一為四川留學法屬學生盧伯蘭君,一為河內華人幫長楊壽彭君,弟寓床舖不足,故使之暫寓中興報館,祈知照司理人招待為荷。昨聞義順兄云:中興報館近流寓閒雜人甚多,但除關仁甫外,弟一概不知。則關仁甫亦不宜任他久住於中興報,蓋此人近有不聽號令之行,恐日久必生是非,望着司理人叫他遷寓他處,
函電(上)民前四年九月七七
其餘各人之去留,請兄裁酌可也。周華今日由石山出來,云地址已整好,求足下速打發一工匠去蓋廠。周今日訪足下數次未遇(註二),周又要多買些什物,及多叫十人同去幫工云云。此致,弟文啟。十月二十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85)。
(註二) 原文為「未寓」,今據「會本」改。
致鄧澤如等告經行各埠情形函(註一) 民前四年十月十日(一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澤如、心持、赤霓我兄同志大鑒:弟等於昨日由吉隆坡來巴羅,以下午五點半鐘到埠,在吉隆坡已收到芙蓉轉來之信,乞勿介念。該要件弟已與陸秋傑兄面商,秋傑兄亦極贊成,以為欲大事之易舉,非此不辦;即關於許與外人之利益,渠亦無甚疑義。惟預出數千款項一節,則彼自云現在窘鄉,經濟之困難,有非外人所喻者。其各傌之餉無所出,已將物業押於王家,而月付九釐息。又其花園亦以支持為難,已擬出租,故此事為彼心意所極贊成,而彼力量則有所不副云云。在吉隆坡人亦頗有知秋傑窘狀者,其所言當非藉詞推諉,故此事尚不能得良好之結果於吉隆坡。聞心持兄日間親至吉隆,弟亦與秋傑道及,或心持兄別有良法以處,此只可俟與他埠同志再商之,或有一當耳。現時弟經行之埠,以諸君子之勇毅,芙蓉新氣,自不待言。吉隆坡雖亦有熱心之人,而團體散漫,弟已與各同志謀其改良擴充,以求其進步。至巴羅則遠勝吉隆,其進步殊速,論其精神,尚可並駕於芙蓉也。悤悤先白,餘事續陳。即頌公安。弟孫文謹啟。西十一月三日。
(註一) 據「鄧編手札」原件影印。
致鄧澤如告在巴羅情形函(註一) 民前四年十月十一日(一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澤如我兄同志大鑒:弟等抵巴羅後,曾將在吉隆坡時情形函告,想已閱悉矣。巴羅小駐三夜,即往庇能,昨日下午五點鐘到埠,在此處擬駐三日,即回星洲也。在巴羅時,接星洲來函云:曾發電至芙蓉,託心持兄轉交,此電今未遞到
國父全集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