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戰士賞恤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戰士賞恤
革命方略
-004
1908
戰士賞恤第一 賞典(一)記大功者:
甲、率先起義者,按其招集人數之多寡,以定次數。
乙、攻克城鎮鄉村者,按其占領地方之險夷廣狹,及戶口之多寡,以定次數。
丙、勦破敵軍者,按其破壞敵軍武力之大小,以定次數。
丁、降伏城鎮鄉村,及降伏敵軍者,與乙、丙同。
戊、以城鎮鄉村軍隊反正來歸者,與乙、丙同。
己、防守城鎮鄉村力卻敵軍者,與乙、丙同。(二)記功者:
甲、殺敵數人,其功昭著者,按敵人之職分,及數之多寡,以定次數。
乙、俘虜敵軍者,與甲同。
丙、奪得敵軍糧食、器械、馬匹者,按其品質數量,以定次數。
丁、探報敵情冒險得實者,按其關係之輕重,以定次數。
戊、交戰出力者。
己、救援本軍將士出險者。
庚、在營一年能守紀律者,記功一次;每多一年,則多一次。以上記大功及記功者,由軍政府議定行賞。為豉勵戰士起見,軍都督有隨時行賞之權。(三)凡當兵者,至革命大功告成時,一律照本人現餉,賞食長糧,養至終身。第二 恤典(一)凡交戰受傷,以政殘疾不能任職者,其退伍後,照本人現餉現俸賞給終身。(二)凡在軍身故者,無論將校兵士,均查明本人之父母妻子女,每月給養贍費,父母妻養至終身,子女養至二十歲 。所給之費,兵士視其立功多寡,將校視其官職高下。
國父全集
第一冊
0237-238
旅團長以上之俸銀,將來由軍政府定之。
戰士賞恤
第一 賞典
(一)記大功者:
甲、率先起義者,按其招集人數之多寡,以定次數。
乙、攻克城鎮鄉村者,按其占領地方之險夷廣狹,及戶口之多寡,以定次數。
丙、勦破敵軍者,按其破壞敵軍武力之大小,以定次數。
丁、降伏城鎮鄉村,及降伏敵軍者,與乙、丙同。
戊、以城鎮鄉村軍隊反正來歸者,與乙、丙同。
己、防守城鎮鄉村力卻敵軍者,與乙、丙同。
(二)記功者:
甲、殺敵數人,其功昭著者,按敵人之職分,及數之多寡,以定次數。
乙、俘虜敵軍者,與甲同。
丙、奪得敵軍糧食、器械、馬匹者,按其品質數量,以定次數。
丁、探報敵情冒險得實者,按其關係之輕重,以定次數。
戊、交戰出力者。
己、救援本軍將士出險者。
庚、在營一年能守紀律者,記功一次;每多一年,則多一次。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三七
以上記大功及記功者,由軍政府議定行賞。為豉勵戰士起見,軍都督有隨時行賞之權。
(三)凡當兵者,至革命大功告成時,一律照本人現餉,賞食長糧,養至終身。
第二 恤典
(一)凡交戰受傷,以政殘疾不能任職者,其退伍後,照本人現餉現俸賞給終身。
(二)凡在軍身故者,無論將校兵士,均查明本人之父母妻子女,每月給養贍費,父母妻養至終身,子女養至二十歲 。所給之費,兵士視其立功多寡,將校視其官職高下。
軍律
(一)不聽號令者殺。
(二)反奸者殺。
(三)降敵被獲者殺。
(四)私通軍情於敵者殺。
(五)洩漏軍情者殺。
(六)臨陣退縮者殺。
(七)臨戰逃潰者殺。
(八)造謠者殺。
(九)私逃者殺。
(十)任意擄掠者殺。
(十一)強姦婦女者殺。
國父全集 二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