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附錄:臨終告誡隨侍諸同志談話 detail

上一筆
:::

附錄:臨終告誡隨侍諸同志談話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002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附錄:臨終告誡隨侍諸同志談話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談話

民國日期

014/03/11

西元日期

1925/03/11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附錄:臨終告誡隨侍諸同志談話(註一)
余此次來京,以放棄地盤謀和平統一,以國民會議建設新國家,務使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實現。乃為痼疾所累,行將不起。死生常事,本無足慮,但數十年為國奔走,所抱主義終未完全實現,希望諸同志努力奮鬥,使國民會議早日成立,達到三民、五權之主張,則本人死亦瞑目。
(當時,乃令汪精衛將二月二十四日所預備之遺囑進呈,孫先生用鋼筆手自簽字。)
吾死之後,可葬於南京紫金山麓,因南京為臨時政府成立之地,所以不可忘辛亥革命也。遺體可用科學方法永久保存。

注釋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千古一瞥時之孫先生」條。據上海「民國日報」載:三月十一日,先生神志清
    明,詢汪精衛廣東戰況如何。汪告以惠州、潮汕各處敵已掃清,陳炯明孑身離粤。先生聞悉極感快慰,並對隨侍人員作此談話。
    此篇與鄧慕韓所記應為同一談話,唯多後二段,且文字有所出入,今併存。

相關人名
汪精衛孫先生
相關地名
和平金山南京南京紫金山紫金山
相關專有名詞
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辛亥革命國民會議臨時政府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649-650

檢索詞出現頁次

即電告漢民:不可擾亂百姓。
(註一) 據黃昌穀:「先生北上患病至逝世後之詳情」。三月十日,先生在病榻不忘東江軍事,常詢各同志戰況,粤軍進至何地?滇軍進至何地?各同志報告云,粤軍校軍已下潮、汕,蔣校長、許總司令已至汕頭,滇軍已下博羅、河源,楊希閔已自石龍進駐博羅。
    留守胡漢民在廣州維持治安,籌餉籌彈,接濟各軍,亦甚得力。先生聆畢,極形快慰,並有比諭。又,北京「順天時報」(民國十四年三月十三日)「共和元勳孫中山死矣」條亦有比諭,惟文字為「可電告漢民,千萬勿擾百姓」。

促成國民會議實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三月十一日在病榻前面諭隨侍諸同志我此次放棄兩廣來北京,是謀和平統一,我主張統一的方法,是開國民會議,實行三民主義與五權憲法,建設一新國家。現在為病所累,不能痊癒,生死本不足惜,但是數十年為國民革命所抱定的主義,不能完全實現,是不能無遺憾耳。我希望各同志奮鬥,使國民會議早日開成,達到實行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目的。我雖死,亦可瞑目。
(註一) 據鄧慕韓撰「孫中山先生傳記」。

附錄:臨終告誡隨侍諸同志談話(註一)
  余此次來京,以放棄地盤謀和平統一,以國民會議建設新國家,務使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實現。乃為痼疾所累,行將不起。死生常事,本無足慮,但數十年為國奔走,所抱主義終未完全實現,希望諸同志努力奮鬥,使國民會議早日成立,達到三民、五權之主張,則本人死亦瞑目。
  (當時,乃令汪精衛將二月二十四日所預備之遺囑進呈,孫先生用鋼筆手自簽字。)
  吾死之後,可葬於南京紫金山麓,因南京為臨時政府成立之地,所以不可忘辛亥革命也。遺體可用科學方法永久保存。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千古一瞥時之孫先生」條。據上海「民國日報」載:三月十一日,先生神志清
談話民國十四年三月六四九

    明,詢汪精衛廣東戰況如何。汪告以惠州、潮汕各處敵已掃清,陳炯明孑身離粤。先生聞悉極感快慰,並對隨侍人員作此談話。
    此篇與鄧慕韓所記應為同一談話,唯多後二段,且文字有所出入,今併存。

囑廖仲愷不可離粤來京(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三月十一日在北京與何香凝的談話
  仲愷不可離廣東,請勿來京。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何香凝致廖仲愷電」條。據三月二十六日何香凝致廖仲愷電稱,先生此番談話在臨終前,確期不詳,茲暫定為三月十一日。

以同志不能堅持革命立場為慮(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三月十一日在北京臨終前與諸同志的談話我他無所懼,惟恐同志受內外勢力的壓迫,屈服與投降耳。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上海全埠黨員追悼孫總理」條。據何香凝四月十三日追悼先生時說,此為先生臨終前與諸同志的談話。

入京後與某君談話(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在北京
  先生曰:文以平民資格來京,對於軍事行動未便干預,方本仁之人格如何?自有公論,請執事順從民意而行之。協和功高望重,現將回贛收拾,宜與合作。
(註一) 據「會本」之八「談話」。

論革命意義(註一)
  自吾輩易造反為革命,陳義大雅,究不如造反二字,深入人心,較易鼓動下層社會。然開國事業,當與薦紳先生言
國父全集六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