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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覆取消通緝黃伯耀案情形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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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覆取消通緝黃伯耀案情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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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覆取消通緝黃伯耀案情形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10/06

西元日期

1924/10/06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覆取消通緝黃伯耀案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六日
呈悉。據稱黃伯耀通緝原因,係根據國會議員馮自由所繳調查附逆國會議員姓名單照案飭緝等語。現馮自由既函稱黃伯耀並未列名偽選,請取銷通緝;併由國會議員彭養光、張我華附函證明屬實,應予取銷通緝,以彰公道。仰即飭屬遵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六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八九號。

相關人名
張我華彭養光馮自由黃伯耀廖仲愷
相關地名
廣東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395

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覆取消通緝黃伯耀案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六日
  呈悉。據稱黃伯耀通緝原因,係根據國會議員馮自由所繳調查附逆國會議員姓名單照案飭緝等語。現馮自由既函稱黃伯耀並未列名偽選,請取銷通緝;併由國會議員彭養光、張我華附函證明屬實,應予取銷通緝,以彰公道。仰即飭屬遵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八九號。

嘉獎滇湘桂三軍總司令裁撤戰時軍需籌備處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七日
  令廣東省長胡漢民、湘軍總司令譚延闓、滇軍總司令楊希閔、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為令遵知事:查滇、湘、桂三軍前因軍費支絀,呈請設立戰時軍需籌備處,勸收捐款,藉濟餉糈,當經准其試辦在案。茲因行之既久,成績甚少,流弊滋多,據楊總司令希閔、譚總司令延闓、劉總司令震寰合詞請將戰時軍需籌備處機關裁撤,並將由該處創立名目所抽各種捐款,一律撤銷,以恤商困前來。具見該總司令等體恤商民,深知大體,除分令嘉獎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轉飭所屬,並布告全省商民一體週知。此令。殊堪嘉尚,已由廣東省長布告全省商民一體週知矣。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即便知照。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三號。

飭公安局查禁商團傳單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八日
  查廣州市近日發現各種詆毀政府傳單,日有數起,各區警察事前既不能防閑,臨時又不能制止,甚至任由奸人隨街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十月三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