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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吳敬恆論草定元勳公民意義書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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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吳敬恆論草定元勳公民意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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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與吳敬恆論草定元勳公民意義書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3

西元日期

1914

國父年歲

49

全文內容

與吳敬恆論草定元勳公民意義書(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
稚暉先生左右:滬上一別年餘,不獲時通箋候,甚憾事也。比有友人為述滬報載公論政事手書中有「東京革命黨自號元勳公民」之語,弟恨未得親誦原文。然關於此節,甚欲詳論其故,以免遠道傳聞之誤。蓋元勳公民之名,弟草定於革命黨新章,所以許首義之黨人於憲政未布之時期內有優先之選舉權,蓋幾經反覆詳審,而認為非過舉者也。顧舊日一二同志亦有致疑者,其最重要之理由,則謂不宜提倡權利。意以為今度之革命,由政府問題而起,政治問題大抵以權利為基礎,言政治而不言權利,不可通之說也,故薄權利而不言者,亦當兼廢言政治。有如進德會中最純粹之數人,蓋超出於政治之外,恆薄權利而不言。然以今日之中國,則之數人者,亦未嘗認政治為可以立廢無餘,故溥泉兄投身參議院,而公等不以為非。當溥泉為院長時,其於同黨議員占席之多寡,尤不能無所措意。然則今日救中國,不能不言政治;既不能不言政治,即不能不言權利,亦甚明矣。若曰心雖欲之,而不可以明言,是則中國數千年偽善者之習慣,吾輩當力矯而正之者也。以革命黨人而論,其真能絕對高尚不好權利者,為至少數,固不能以此至少數之思想律之於人人。於是有犯百難、冒十死之士,幸觀革命之成功,乃欲其掉棄一切權利,實無以平其心。當第一次革命南京政府前後時代,黨人之離本黨而他圖樹其勢力者,皆不平之士也;甚者且獻身於敵,而倒行逆施,為問一般魁梧奇偉之士,皆可使之淡然無欲否耶。論者見第一次革命時,同盟會員有暴戾驕人取憎當世者,則謂若假以優先之權利,其驕橫將更甚,弟亦以為不然,蓋彼惟半生戮力,而一不得報償於社會,而當時所謂官僚派種種人物,反得踞其上而蔑視之,而一部份人如章炳麟、黎元洪,更倡為「革命軍興,革命黨銷」之說,沮抑過甚,則其激抗橫溢,殆非無故,是何如立之範圍,予以當得之權利之為愈耶。自非道德粹然之人,未有施而不望報者,稽勳酬勞,有國者所不廢。然五等之爵,既非民國所宜,黃金厚祿,尤生人倚賴之性,今惟以其有為政治革命首義之功,因而報以政治上優先之權利,初未見其不當也。自弟倡言革命以來,同志之流血者多矣,然見殺於殺,一死成仁,一或可以瞑目。所最奇者,則革命成功,而革命黨乃紛紛見殺於附和革命、贊成共和之人,如東三省、河南、安徽、湖北、湖南、貴州等處,一一稽考其故,可為痛哭流涕。他日第三次革命,自不能不稍謀保障此輩人之方法,前車已覆,吾輩寧犯私於黨人之謗,不欲好廣大教主之名矣。且弟意尤不止此,破壞之後便須建設,而民國有如嬰孩,其在初期,惟有使黨人立於保姆之地位,指導而提攜之,否則顛墜如往者之失敗矣。革命黨人未必皆有政治之才能,而比較上可信為熱心愛護民國者。革命黨以外未必無長才之士,而可信其愛護民國必不如革命黨,則國本未甚鞏固之時期,後彼而先此,其庶幾無反覆搗亂之虞,至於憲政既成,則舉而還之齊民。蓋當尊君主義至盛時代,有阿衡之志,則遂可以放太甲於桐。吾人亦本素所懷抱平等自由之主義,行權於建設之初期,為公乎?為私乎?以待天下後世之論定可耳。由上所述,則為黨為國,皆有不容己之理由,此弟所以審慮至再三,而認為非過舉也。深恐傳聞異解,或竟引與竊尊號自娛者比,故敢縷陳,倘更有疑點,亦望賜教。孫文。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剪報(049/359)。標題據「會本」。

相關人名
太甲利其吳敬恆章炳麟溥泉稚暉黎元洪
相關地名
中國安徽宜黃東三省東京河南南安南京湖北湖南貴州
相關專有名詞
一次革命同盟會革命軍革命黨參議院進德會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341-342

檢索詞出現頁次

與吳敬恆論草定元勳公民意義書(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

  稚暉先生左右:滬上一別年餘,不獲時通箋候,甚憾事也。比有友人為述滬報載公論政事手書中有「東京革命黨自號元勳公民」之語,弟恨未得親誦原文。然關於此節,甚欲詳論其故,以免遠道傳聞之誤。蓋元勳公民之名,弟草定於革命黨新章,所以許首義之黨人於憲政未布之時期內有優先之選舉權,蓋幾經反覆詳審,而認為非過舉者也。顧舊日一二同志亦有致疑者,其最重要之理由,則謂不宜提倡權利。意以為今度之革命,由政府問題而起,政治問題大抵以權利為基礎,言政治而不言權利,不可通之說也,故薄權利而不言者,亦當兼廢言政治。有如進德會中最純粹之數人,蓋超出於政治之外,恆薄權利而不言。然以今日之中國,則之數人者,亦未嘗認政治為可以立廢無餘,故溥泉兄投身參議院,而公等不以為非。當溥泉為院長時,其於同黨議員占席之多寡,尤不能無所措意。然則今日救中國,不能不言政治;既不能不言政治,即不能不言權利,亦甚明矣。若曰心雖欲之,而不可以明言,是則中國數千年偽善者之習慣,吾輩當力矯而正之者也。以革命黨人而論,其真能絕對高尚不好權利者,為至少數,固不能以此至少數之思想律之於人人。於是有犯百難、冒十死之士,幸觀革命之成功,乃欲其掉棄一切權利,實無以平其心。當第一次革命南京政府前後時代,黨人之離本黨而他圖樹其勢力者,皆不平之士也;甚者且獻身於敵,而倒行逆施,為問一般魁梧奇偉之士,皆可使之淡然無欲否耶。論者見第一次革命時,同盟會員有暴戾驕人取憎當世者,則謂若假以優先之權利,其驕橫將更甚,弟亦以為不然,蓋彼惟半生戮力,而一不得報償於社會,而當時所謂官僚派種種人物,反得踞其上而蔑視之,而一部份人如章炳麟、黎元洪,更倡為「革命軍興,革命黨銷」之說,沮抑過甚,則其激抗橫溢,殆非無故,是何如立之範圍,予以當得之權利之為愈耶。自非道德粹然之人,未有施而不望報者,稽勳酬勞,有國者所不廢。然五等之爵,既非民國所宜,黃金厚祿,尤生人倚賴之性,今惟以其有為政治革命首義之功,因而報以政治上優先之權利,初未見其不當也。自弟倡言革命以來,同志之流血者多矣,然見殺於殺,一死成仁,一或可以瞑目。所最奇者,則革命成功,而革命黨乃紛紛見殺於附和革命、贊成共和之人,如東三省、河南、安徽、湖北、湖南、貴州等處,一一稽考其故,可為痛哭流涕。他日
函電(上)民國三年三四一

第三次革命,自不能不稍謀保障此輩人之方法,前車已覆,吾輩寧犯私於黨人之謗,不欲好廣大教主之名矣。且弟意尤不止此,破壞之後便須建設,而民國有如嬰孩,其在初期,惟有使黨人立於保姆之地位,指導而提攜之,否則顛墜如往者之失敗矣。革命黨人未必皆有政治之才能,而比較上可信為熱心愛護民國者。革命黨以外未必無長才之士,而可信其愛護民國必不如革命黨,則國本未甚鞏固之時期,後彼而先此,其庶幾無反覆搗亂之虞,至於憲政既成,則舉而還之齊民。蓋當尊君主義至盛時代,有阿衡之志,則遂可以放太甲於桐。吾人亦本素所懷抱平等自由之主義,行權於建設之初期,為公乎?為私乎?以待天下後世之論定可耳。由上所述,則為黨為國,皆有不容己之理由,此弟所以審慮至再三,而認為非過舉也。深恐傳聞異解,或竟引與竊尊號自娛者比,故敢縷陳,倘更有疑點,亦望賜教。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剪報(049/359)。標題據「會本」。

致居正為介紹謝君接洽組織輪船分部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
  覺生兄鑒:茲有同志謝君,欲經營聯絡南洋航路各船,組織分部,以便交通,而張黨勢,特來請領誓約並任狀等件,請與接洽,幸甚。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43)。

致盧慕貞夫人告匯款用途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註二)
  茲付回港銀叁千元,由單匯托孫智興兄收交。收到之日,即交四百元與譚氏家嫂收入;交二百元與鄭仲兄收入,作為我送他可也,因他有信來提及大哥與彼錢財交葛之事,我無代大哥還債之義務,但有緩急,為朋友者當有通濟之義,我力所能為自可相幫,但着他切勿再提大哥與彼來往賬目也,因我一概不知,亦不應與聞也。除交以上兩□(註三),尚存二千四百元,即作為今年家用,並賙濟貧困親戚等用就是。若事情妥當,我今年冬天或可回鄉也。德明。
  交澳門孫宅。盧夫人收啟。德明托。

國父全集 三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