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軍政各機關迅行依式編補各預算書令
飭軍政各機關迅行依式編補各預算書令
公牘
012/08/22
19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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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軍政各機關迅行依式編補各預算書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令軍政各機關長官。據大本營審計局長劉紀文呈稱:「竊職局權司審計,舉凡國庫出納之款項,自應依法審核,以仰副鈞帥慎量度支、維繫公帑之至意,故自職局成立以來,迭經呈請通飭各文武機關,依法編造預算,呈由鈞帥核定發局備案,及按月編造支付預算,暨每月計算發局審查各在案。惟查十一年度十二年六月以前各機關遵令造報者,除內政、財政、兵站、建設等部及憲兵司令部外,其餘軍政、外交等部、會計司、法院、暨中央直轄各機關等,多尚闕如;且造報者,或有預算而無計算,或有計算或無預算,或間或斷,或程式不符,或手續不合,亦多未盡符章制,所有審查經過情形,復經分別呈復察核又在案。竊以國家財政,首貴整理之得宜,其整理之方,自宜於每年度未開始之先,確定預算,以為出納之根據。考諸會計法例,國家之租稅及其他收入為歲入,一切經費為歲出,歲入歲出均應編入總預算。又審計法例,各官署應於每月五日以前,依法決定預算定額之範圍,編造次月預算書,送由財政部查核發款後,轉送審計院備查,及各官署應於每月經過十五日以內,編成上月收入計算書、支出計算書,送審計院審查等規定。是一則為整理之方,一則為防弊之法,推行已久,成案可稽。今各機關既未能依法編造於前,尤不遵令補報於後,似於鈞帥設置職局,與整理財政、慎重度支之旨,不無徑庭,用敢再呈鈞座,擬請迅令各文武機關,對於上年度,即十二年六月以前之預算計算已報未完,或程式不符,及未經造報者,一律依照財政部編定書式,參照會計審計法例,尅期補造,呈報鈞座,發局分別審查備案。其十二年度總預算,亦應迅照財政部通行期限,依式編送該部彙總呈核,嗣後仍按月編造支付預算書,及收支預算書表,參照審計法例,分別呈送發款審核,以符法系而資整理。所有呈請通令各文武機關迅行依式編造各預計算書表分別呈送各緣由,理合具文呈請鑒核,伏乞俯賜分令飭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准如所請分令軍政各機關查照辦理外,合行令仰該部長、總司令、軍長、院長、司令、司長查照,並轉飭所屬,迅行依式分別補造、編造各預算書表呈候發核,以資整理而重度支。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六八號。
國父全集
第六冊
389-390
核覆大本營審計局長劉紀文呈請通令各文武機關迅行依式編造各預計
算書表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呈悉。准如所請,已分令軍政各機關查照辦理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六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九號。
飭軍政各機關迅行依式編補各預算書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令軍政各機關長官。據大本營審計局長劉紀文呈稱:「竊職局權司審計,舉凡國庫出納之款項,自應依法審核,以仰副鈞帥慎量度支、維繫公帑之至意,故自職局成立以來,迭經呈請通飭各文武機關,依法編造預算,呈由鈞帥核定發局備案,及按月編造支付預算,暨每月計算發局審查各在案。惟查十一年度十二年六月以前各機關遵令造報者,除內政、財政、兵站、建設等部及憲兵司令部外,其餘軍政、外交等部、會計司、法院、暨中央直轄各機關等,多尚闕如;且造報者,或有預算而無計算,或有計算或無預算,或間或斷,或程式不符,或手續不合,亦多未盡符章制,所有審查經過情形,復經分別呈復察核又在案。竊以國家財政,首貴整理之得宜,其整理之方,自宜於每年度未開始之先,確定預算,以為出納之根據。考諸會計法例,國家之租稅及其他收入為歲入,一切經費為歲出,歲入歲出均應編入總預算。又審計法例,各官署應於每月五日以前,依法決定預算定額之範圍,編造次月預算書,送由財政部查核發款後,轉送審計院備查,及各官署應於每月經過十五日以內,編成上月收入計算書、支出計算書,送審計院審查等規定。是一則為整理之方,一則為防弊之法,推行已久,成案可稽。今各機關既未能依法編造於前,尤不遵令補報於後,似於鈞帥設置職局,與整理財政、慎重度支之旨,不無徑庭,用敢再呈鈞座,擬請迅令各文武機關,對於上年度,即十二年六月以前之預算計算已報未完,或程式不符,及未經造報者,一律依照財政部編定書式,參照會計審計法例,尅期補造,呈報鈞座,
公牘(上)民國十二年八月三八九
發局分別審查備案。其十二年度總預算,亦應迅照財政部通行期限,依式編送該部彙總呈核,嗣後仍按月編造支付預算書,及收支預算書表,參照審計法例,分別呈送發款審核,以符法系而資整理。所有呈請通令各文武機關迅行依式編造各預計算書表分別呈送各緣由,理合具文呈請鑒核,伏乞俯賜分令飭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准如所請分令軍政各機關查照辦理外,合行令仰該部長、總司令、軍長、院長、司令、司長查照,並轉飭所屬,迅行依式分別補造、編造各預算書表呈候發核,以資整理而重度支。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六八號。
飭准西江善後督辦補充團改易名稱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令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據大本營駐江辦事處全權主任古應芬呈稱:「呈為補充團業己成立擬請收歸中央直轄恭呈仰祈睿鑒事。竊照本處組織補充兵一團,遴委馮寶楨為團長,嚴博球為中校團附,高漢宗為少校團附,業經呈報在案。
查該團雖成立未久,而訓練頗有可觀,本處現已奉裁,該團無所隸屬,擬懇准予收歸鈞府直轄,併改名為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步兵獨立團,仍駐西江,暫歸善後督辦李濟深節制,俾可練成勁旅,聽候指揮。所有擬請將本處所轄補充團改隸中央更易名稱各緣由,備文呈請察核,是否有當,伏乞指令祇遵。再如蒙照准,該團長團附各職,併請分別加給任命,以重職守,合併具陳。」等情前來。除指令准如所請辦理外,合行令仰該督辦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六九號。
核覆古應芬呈請將補充團收歸中央直轄暫歸善後督辦李濟深節制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呈悉。准如所請辦理,已令行西江善後督辦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國父全集 三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