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卷三 修正案
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卷三 修正案
建國方略
006/02/21
1917/02/01
卷三 修正案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質與效力
八十九節 修正之性質 以前所論,皆單純動議,始終一成不變,而以原議為表決者也。然動議可隨意更改,或增加,或全變為一異式者。其改變方式或意義之手續,名曰「修正」。修正之作用,則以改良所議之事件。然所謂良者,人心各有不同,而修正之實習,乃任意改之,故所改之議案,雖與動議者之本旨及用意相反者,亦常有也。複雜動議之進行程序,與單純者無異,其提出、接述、呈眾、收回、討論等,皆與單純動議同一辦法也。
九十節 修正案須有關係 修正案祇有一限制,則所擬改易,必須與本題有關係。所修正者,無論如何衝突,若與本題有關係,則不能不許也。倘另立題目則屬無關係,主座可行使維持秩序之權而制止之,會員亦可請主座維持秩序而令之停止。又修正案不得過為瑣碎或近乎痴愚也。演明式如下:地方自治勵行會正在討論一動議,為「委理財員往調查本城各會堂之價值,以備得一地址,為本會永久集會之所」。乙君動議修正,為刪去「理財員」之句,而加入「會長」之句,或修正為「會堂」之後,加入「房屋」,或刪改為刪去「委理財員往」以後各句,而加「租一會堂為永久集會之所」。以上各句,雖有變易本題用意,然皆與本題有關,故謂之為有關係之修正案。但若使乙君之提議修正案,為刪去「為本會永久集會之所」,而加入「為應酬之地」,此則與本題不相類,可以「無關係」「不秩序」打消之,因彼為純然別一問題也。主座當曰:「乙君之修正案,為加入『應酬之地』,以代『永久集會之所』,乃軼出秩序之外。蓋所擬修正案,與所議之本題無關係。本題乃覓一地為正式集會之所,而非為應酬之地也。」再若乙君動議為「本城」之後當加以「新都」,此當以瑣碎不入秩序而打消之。對於修正案之普通習慣,美國國會代表院有簡明之規定條例,曰:「凡動議及問題與議中之本題判然兩物者,則不容有托辭修正而加入也。」
九十一節 修正案之效力 修正案之效力,乃呈兩動議於會眾:一為修正之動議,一為本題。因一問題當結構完備,乃呈出表決,故當先議修正案而表決之,然後乃從事於修正之本題也。
演明式如八十九節 尚在議中,而寅君討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修正為『會堂』之後加入『及房屋』三字」。主座曰:「諸君聽之,動議為『會堂』二字之後加入『及房屋』三字。於是動議之讀法當如下:『委理財員往調查各會堂及房屋之價』。」討論隨之,而祇及於修正案,遂付表決,如他案焉。倘得採取,則「及房屋」三字,成為本題之一部分矣。而最終之付表決,主座當曰:「現在之所事,為修正之本題,其案如下……」(彼復述所修正之本題,而後呈之表決。)九十二節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一修正案之外,更有修正案之修正案,即將修正之案,再加以修正,如修正之對於本題焉。如是則前之修正案,謂為「第一修正案」。後之修正案,謂為「第二修正案」。前者為對於本題之修正案,後者為對於修正案之修正案也,由此而及於本題焉。其解決之級序,當先從事於第二修正案,因第二之修正案,為結構第一之修正案,而使之完備,凡案必先完備,方呈表決也。故此案有三種表決如下:其一表決第二之修正案,其二表決第一之修正案,其三表決本題。
此為修正案之極端,不能再有「修正案之修正案」之修正案矣。有之,必生紛亂之結果。但一修正案表決之後,無論其為通過,或打消,則其他之修正案,可再提出,如是連接不已,此對於第一第二之修正案皆然也。其理由則因修正案既表決之後,祇餘一動議︵如為第二之修正,則餘二動議。︶於議場,而修正案之限制,本祇容三動議,同時並立:即一為本題,二為第一修正案,三為第二修正案。其原則為一修正案既通過之後,則便並合於所關係之動議而為一體,此動議則成為一新方式,而新方式則可作本題觀也。是以第二修正案既已表決,則其他之第二修正案,便可提出。第一修正案既已表決,其他第一修正案亦可提出。如是者屢,以至於原動議結構完備,為大多數所滿意者,始呈出表決也。
九十三節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 地方自治勵行會在議之案,為「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主座已呈此案於眾討論,而戊君欲提出修正案,其進行手續如左:
戊君起而言曰:「會長先生!」
主座起答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動議修正此案,加『新聞』二字於『雜誌』之後」。遂坐。
主座曰:「諸君聽着戊君之動議,為加『新聞』二字於『雜誌』之後。如是則此動議讀為『本會設一圖書雜誌新聞庫』。大眾準備處分此問題否?」
寅君起而言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寅先生!」
寅君曰:「我動議修正此修正案,加『每週』二字於『新聞』之前。」
主座曰:「寅君動議加『每週』二字於『新聞』之前,大眾準備否?」(隨而討論加入「每週」二字)。主座曰:「第一問題,為表決加入每週之修正修正案。諸君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遂宣布曰:「案已通過。其次之問題為修正案加入『每週新聞』四字於雜誌之後,諸君準備否?(隨而討論修正案)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又宣布曰:「已得通過。今之問題為修正之原案,即『本會設一圖書雜誌每週新聞庫以便會員之用』。尚有修正否?(若有之。則照前法提出。)若無之,則贊成所修正之動議者,請曰『可』!」
學者須知修正之討論,皆限於當前之問題,但此限制,間有出入之處,即如修正案或修正之修正案,其關係與本題甚切者,則討論時每有申論至全題之必要,如是雖議長可限止,然鮮如此苛求者。但兩題若判然有別,則議長當立行制止也。
九十四節 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 在有經驗之團體之習慣,常許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各關於本題之不同部分。但無經驗之社會,則莫善於照普通習慣,一時祇許一修正案,俟解決其一,再從事其他。會議學家有言:「一修正案在解決中,則不能接受他修正案,除非後起之案,為修正之修正案也。」
(演明式)如上九十三節所引之案,戊君動議修正加「新聞」二字,而此動議當前待眾解決,而己君動議修正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等語。主座對於此事,當曰:「同時祇能開議一修正案,己君之動議,此時不合秩序。現在之問題,乃戊君之動議,必當先行解決者也,且己君之動議,引出一新問題,而此問題又非修正之修正案,是為不合秩序。」
九十五節 先事聲明 倘有欲為修正之案,而時不當秩序,彼可先事聲明,待機而動,此為準備其動議之路徑,而會眾得此聲明,先知其意,則於表決當前之事,當更有酌量也。
(演明式)己君既動議如九十四節所云,而主座以違秩序打消之,但己君可進而言曰:「若是則我欲先事聲明,到適可之時,我當動議加入『公眾』二字,以代『會員』二字。」言畢,乃坐。戊君之議案,於是進行,至表決之後,己君乃討得地位,而提其修正之案,因此時已無障礙也。
此先事聲明之法,有特殊之妙用,如有第一(註一)第二修正案已發,若再有人欲發其他,非待其前者表決則不能,故先事聲明,常可使表決者之意為之一變也。假如己君欲以「每日」二字加入,以代「每週」於「新聞」之前,但彼不能發此動議,因有第一第二兩修正案,尚在議中也。但彼可先事聲明曰:「我欲先事聲明,倘加入『每週』兩字之案被打消,我當動議加入『每日』二字」。如是則先示意於欲取「每日」者,使之於表決時可打消「每週」也。
九十六節 接納修正案 處分修正案之最簡便者,莫如本案之原動者接納所擬之修正案。但倘有人反對,則修正案不能接納,因主座接納之後,其案便成為公共之所有。倘無人反對,而修正案得接納之後,則成為本案之一部分,一若本案提出者之原議,不必分開以表決焉。但原動者祇接納彼所同意之修正案耳。倘彼不同意,則當緘默不言,而聽其正式解決,如他種之問題,其得失任之本體之優劣可也,主座無庸問修正案之接納與否。凡修正案不得接納,並非失敗,不過另呈正式之表決耳。
(演明式)對於圖書雜誌庫之議案(見九十三節),乙君動議修正加「新聞」二字於雜誌之後,正在討論中,卯君動議修正修正案加入「每週」二字於「新聞」二字之前。乙君若贊成此修正案,可起而言曰:「主座,我接納此修正案」。若無人反對,則其修正案成為「修正加入每週新聞等」,主座遂接述而表決之也。更有一限制,則凡一案或其案之修正案,若已受變更之後,則不能接納矣,譬如乙君之修正案加入「新聞」已再被修正,加入「小冊」,則乙君不能接納卯君之動議,加入「每週」二字也。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九十七節修正之三法修正有三法:一、加入字句,二、刪除字句,三、刪除一分,而加入他分以代之。
(演明式)其一加入式:「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之動議,正在討論中,酉君動議修正加入「輪貸」二字於「庫」字之前,或修正加「及其友」三字於「會員」之後,或修正加入「報紙」二字於「雜誌」二字之後,是也。其二刪除式:同前案丙君動議修正刪除「雜誌」二字,或修正刪去「為會員之用」五字,是也。其三刪除及加入式:寅君動議修正刪去「會員」二字,加入「公眾」二字,或修正刪去「圖書及雜誌」而加入「期刊新聞」是也。以上各條,皆為第一修正案,而每條可再加修正。
九十八節 宣述修正案之方式 主座呈修正案於表決,不獨復述修正案,且當述修正後之本案為如何也。三式之修正案,其宣述如下:一、茲有動議修正加入某某字於某某之後,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二、茲有修正刪去某某下之某某字,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三、茲有修正刪去某某字,而加入某某字,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
九十九節 加入方法 一切語句,與本題有關係者,皆可由大多數表決而加入。既加入矣,則以後該語句,或一部分之語句,除由復議外,不能刪去,蓋議例凡同一之事件,不能加以兩次動作也。惟其語句加入之後,若再受修正,而加入他語句於其間,則全部可由再一修正案以刪去之。
(演明式)其案為「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正在會議中,而以下之動作生焉。寅君討地位後,曰:「我動議加入『輪貸』二字於圖書庫之前」。主座接述曰:「諸君聽着寅君之動議加入『輪貸』二字於圖書庫之前,於是其案讀為『本會設一輪貸圖書庫為會員之用』」。遂曰:「諸君準備否?」繼曰:「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宣布曰:「已得可決,尚有修正案否?」
戊君討地位後,曰:「我動議加入『免費』二字於『輪貸』二字之前。如是則讀為『免費輪貸圖書庫為會員之用』」。
主座曰:「諸君聽着,動議修正案為加入『免費』句,如是則案讀為如此如此,贊成者……」云云,遂曰:「此案通過」。
戊君曰:「我今動議刪去『免費輪貸』四字於圖書之前」。主座乃復述之,而呈之表決。
戊君發兩動議之目的,乃在使寅君之加入「輪貸」二字之修正案,再得一次之表決,而意在打消之也。蓋修正案一旦通過之後,除復議外,則不能再行表決,而復議之結果,或無把握,或戊君動議加入「免費」二字,以取得多一次之表決,隨得通過,則戊君動議刪去全部。如是戊君乃得兩次之討論,而行兩次之表決,而使彼所反對之案,得兩次之機會以打消之。但寅君之動議,則殊無成見於中也。
其理由以何而見許此重複行動,則因「免費」兩新字既採入於修正案之內,則其案已變成一異式問題,故作新案觀,而修正之限制不能加之也。
一百節 加入案之否決效力 反之,前節如擬加入之修正案得否決,則同式字句,或其一部以後,不得再行加入。但既打消之字句,若加以其他字句,而成不同之案,則可加入。如在議之案,寅君既動議加入「報紙」二字,而其案已被打消,彼隨後可再提出加入「宗教報紙」,或「地方自治之彙報」,此雖屬於否決之修正案,而今則另含有他語,為新問題,而成一不同之案也。
一百零一節 改變意思之必要 最當注意者,所加入之字,必變易其打消案之意義,或其界限,方得成為一新問題,從事討論。若祇改換其語句,而不變其性質,則不成為一新問題。而原有之事件,既經打消,不能再從事於動作也。寅君不能動議加入「每日新聞」,因此等之字,雖口語不同,而實與「報紙」無異,而此既已打消矣。但關於「地方自治之期報」,或「法政宗教報」等件,異於報紙,而會眾當樂於表決此等有界限之件,而反對泛泛之件也。
一百零二節 刪除之法 刪除之修正動議,與加入之修正動議,甚相切合,故從事其一,則必牽動其他,二者皆為一法所範圍。任何語句,皆可刪去,但同一事件或其一部分若已刪去,則不能再行加入,除非復議乃可。而已刪去之語句,或其一部,若有他字混合而成一異種問題者,便可加入也。
(演明式)同問題在討議中,丙君動議修正刪去「及雜誌」三字,主座接述之,付之表決,而得通過。此三字於是被刪去,除復議外,不得再加入矣。但有己君反對刪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動議修正加入「小冊及期報之關於吾人之事者」各句。此中包有雜誌,但非純為加入雜誌之句,是以有別於已經處分之件也。
一百零三節 刪去修正案否決之效力 反之,前節若一刪去之修正案被打消,則所擬刪去之各字,得以確立,而為原案之一部,除復議外,不能加以處分。但如牽入他語,則此部或其一分,可再動議修正刪去,蓋此為一新問題故也。在百零二節之演明式,如丙君之修正案,刪去「雜誌」二字,已被打消,其後彼可動議修正刪去「圖書及雜誌」,因此句雖含有打消之案,其實為一不同之問題也。
一百零四節 刪去案呈決之方式 主座於呈動議以表決時,多照述動議者之言而已。乃顧興氏之議事規則,則異於是,其式如下:主座呈動議以表決曰:「動議為由『書』字之後刪去『及雜誌』三字。今請問諸君『及雜誌』一句,可否成立為動議之一部分?」此其效力乃與常例相反,常例可者可之。此之可者,乃適以否決刪去案也。
顧氏之法,無甚理由,且易惑初學者之耳目,故多為他家所不主張。而本書所採用之法如左:
主座曰:「修正案為刪去『設』字後之『圖書及雜誌』五字,此句可否刪去?贊成者……」云云。宣布曰:「已得可決,刪去『圖書及雜誌』五字。」
一百零五節 所棄之字可加入他處 既經由刪去案而得可決,或由加入案而得否決,所棄之字,有時可加入於本題之他處,惟必於本題另經修正,改變性質及其意義,而成一新問題之後乃可。
一百零六節 不字 一修正案加入刪去「不」字,而使動議之意義,適成正反對者,乃不能許可之事,如有為之者,則當以違序而制止之。由此而推,則凡有相反之字,使正義成為負義者,則不許加入也。若欲否決一案,當於處分時表決之而已。
一百零七節 刪去而加入之法 任何字皆可由一動議刪去,而任何字有關係者,皆可補入其位,既已加入,則必照一百零二節所釋之條件,始可刪除,其動議「刪去並補入」乃為一案。申而言之,則為動議刪去,並動議加入,相合而成者也。如刪去甲字,補入乙字,則不能分為兩案︵一刪去甲字案,一補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當以一案呈表決。其理由則動議者有一表決,以補其字於刪去之字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為二,則刪去其字之後,其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動議者之所欲,若加入之,則與動議者之用意相左矣。是故「刪去而補入」之案不得分而為二也。
(演明式)「設立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之案,正在討論中,子君討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修正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主座曰:「諸君聽着子君之動議,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於是其案讀為『設立一圖書雜誌庫為公眾之用』。眾人準備處分此問題否?」云云。「贊成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者請曰『可』!……」云云,若得通過,則「公眾」代卻「會員」二字,而為原案之一部分矣。若有人欲刪去「公眾」二字,則必當提出復議,或用一百零二節之手續乃可。
一百零八節 刪去而加入修正案否決之效力 若刪去某語而加入他語之案被打消後,則除復議外,原語必當確立,但如有他事加入於原語,使之成為一別種問題,則間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動。
一百零九節 替代 一新動議,如與在場之議案有相關者,可全部替代之,此簡而言之,即為刪去全案,而加入他案也。
(演明式)設書庫之議,正在討論中,酉君起而言曰:「我動議修正,將現在議案改為委會長調查建設書庫需費若干,並辦理勸捐此費」。主座曰:「已有人動議將議案改為……」云云。
現在問題,為以一動議代他動議,所擬之替代題,不過一修正案耳。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為二,以其含有兩問題也。當經過討論,如他案焉,然後乃呈表決。先表決修正案,後表決所修正之本題。此兩表決呈出如下:其一、「諸君贊成將案替代者,請曰『可』!」隨宣布曰:「已得通過」。其二、「諸君贊成所修正之本題者,請曰『可!』」宣布曰:「案已通過」。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一百一十節款項及時間之空白對於兩度之修正案不能再加修正之例,有例外之事件:即如數目問題,凡有擬改者,不限於兩度。各會員皆得隨意提議,悉當接納,而一一表決之。而第二修正案,當在第一修正案之前以表決之例,亦不施於此。
數目問題,多屬乎款項及時間,若有一動議含有此兩種數目者,遇有他動議改易之,不作為修正案,而作為填補數目字之空位論。故所有提出數目者,主座或書記當一一記錄之,而後逐一表決,從最大之款項,或從最長之時間起,而至表決其一為止。
(演明式)有動議「以兩點鐘為本會開會之時」。主座既呈此案於會眾,寅君得地而動議:「以三點鐘為開會之時」。(此非修正刪去兩字而加入三字也。)故主座仍進行接受其他之動議,以填空位焉。
卯君曰:「我動議『以兩點半鐘為開會時』」。
乙君曰:「我動議『以三點半為開會時』」。
癸君曰:「我動議『以四點為開會時』」。
主座曰:「今所議為本會開會之時間,已有動議以兩點、三點、兩點半、三點半、四點各案者。請諸君討論之!」
主座曰:「諸君已準備處分此問題否?贊成四點鐘者。請曰『可』!」宣布曰:「此案失敗」。「贊成三點半鐘者,請曰『可』!」宣布曰:「此案失敗」。「贊成三點鐘者,請曰『可』!」宣布曰:「此案失敗」。「贊成兩點半鐘者,請曰『可』!」宣布曰:「此案通過」。於是填寫兩點半鐘入空位。再曰:「今贊成此案『以兩點半鐘為本會開會之時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宣布曰:「已得通過。本會開會之時間為兩點半」。
驟觀之「兩點半鐘」一句,得二度之表決,似乎不必,但第一度之表決,為修正案之表決,如一百零九節所釋之義,且表決於「兩點半鐘」者,非必隨而表決於本題也。又或有會員不欲限定開會時間者,亦未可定也。
更有顯而易見者,即如收費問題:會員中有贊成此項,而不贊成彼項者。設有動議捐十元為某事經費者,有議捐二十元、十五元、及五元者,主座一一呈之表決,先從最大之數,既而曰:「十五元(註一)得通過,可補入空位。有贊成修正之原案,以捐十五元為某事經費者,請曰『可』!」如是則會員之反對捐款者,可有機會以表決打消原案也。其例第一表決,乃為填空位(即一種之修正案)而設也。而第二之表決,乃為原案而設也。
一百十一節 人名 若有數人之名,皆受指名為同一之職務,此非照修正案之法辦理,乃照前節所詳對於款項及時間之法辦理。各名照指名之秩序一一呈之表決,先從原案或報告中所列之名起。演明式見第一章。
一百十二節 不受修正之動議 有數種之動議不得加以修正者,其要者如下:一、散會,一、擱置,一、抽出,一、停止討論,一、無期延期。其例凡案皆可加修正,惟修正致改變性質者,則不得加以修正也。譬如「停止討論」之案,則不能再以修正為「停止討論於指定之時」也。
一百十三節 復議案 若一案已得通過之後,而欲復議此案之修正案表決,則必先復議本案之表決,而後乃能導入於修正案之表決也。
一百十四節 修正之秩序 前已論之,若同時(註二)有數起第一修正案加於一問題,則當照提出之先後而處分之。若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則先表決第二修正案,而後乃從事於第一也。若為連續之問題合成於一者。如一會之規則等,則宜逐節詳議,按序修正,不宜逐條表決,因此有妨礙會眾重復再議也。若祇逐節修正,而暫置之,則於全部規則表決之前,可隨時再加修正,此常有必要者也。俟各節之修正已完妥,而會眾已準備,乃將全部之規則呈之表決,則必得完滿之結果也。
第十一章
(註一)原文為「有一」,今據「胡本」及「會議通則」增「第」字。
第十三章
(註一) 原文及「會議通則」均為「十五」,今據「胡本」及「會本」增「元」字。
(註二) 原文為「問時」,今據「胡本」及「會議通則」改。
國父全集
第一冊
0585-0595
,是以社會習慣,以一年為一會期,今年會期所定之事,明年可以取消之。又由全體一致,則復議動議或取消動議,皆可隨時發之,非此所能限制也。復議之本題,無論由大多數或大多數以下所通過者,而復議動議之表決,則必以大多數為定,而取消動議之表決數,必要與本題之表決數相同乃可。
取消之方式如下:動議者曰:「我動議將某某案打消。」隨當討論,而後表決。倘得通過,即取消其案,若得否決,則其案得重行確定於今年之會期矣。
卷三 修正案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質與效力
八十九節 修正之性質 以前所論,皆單純動議,始終一成不變,而以原議為表決者也。然動議可隨意更改,或增加,或全變為一異式者。其改變方式或意義之手續,名曰「修正」。修正之作用,則以改良所議之事件。然所謂良者,人心各有不同,而修正之實習,乃任意改之,故所改之議案,雖與動議者之本旨及用意相反者,亦常有也。複雜動議之進行程序,與單純者無異,其提出、接述、呈眾、收回、討論等,皆與單純動議同一辦法也。
九十節 修正案須有關係 修正案祇有一限制,則所擬改易,必須與本題有關係。所修正者,無論如何衝突,若與本題有關係,則不能不許也。倘另立題目則屬無關係,主座可行使維持秩序之權而制止之,會員亦可請主座維持秩序而令之停止。又修正案不得過為瑣碎或近乎痴愚也。演明式如下:地方自治勵行會正在討論一動議,為「委理財員往調查本城各會堂之價值,以備得一地址,為本會永久集會之所」。乙君動議修正,為刪去「理財員」之句,而加入「會長」
之句,或修正為「會堂」之後,加入「房屋」,或刪改為刪去「委理財員往」以後各句,而加「租一會堂為永久集會之所」。以上各句,雖有變易本題用意,然皆與本題有關,故謂之為有關係之修正案。但若使乙君之提議修正案,為刪去「為本會永久集會之所」,而加入「為應酬之地」,此則與本題不相類,可以「無關係」「不秩序」打消之,因彼為純
建國方略民權初步卷三修正案五八五
然別一問題也。主座當曰:「乙君之修正案,為加入『應酬之地』,以代『永久集會之所』,乃軼出秩序之外。蓋所擬修正案,與所議之本題無關係。本題乃覓一地為正式集會之所,而非為應酬之地也。」再若乙君動議為「本城」之後當加以「新都」,此當以瑣碎不入秩序而打消之。對於修正案之普通習慣,美國國會代表院有簡明之規定條例,曰:「凡動議及問題與議中之本題判然兩物者,則不容有托辭修正而加入也。」
九十一節 修正案之效力 修正案之效力,乃呈兩動議於會眾:一為修正之動議,一為本題。因一問題當結構完備,乃呈出表決,故當先議修正案而表決之,然後乃從事於修正之本題也。
演明式如八十九節 尚在議中,而寅君討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修正為『會堂』之後加入『及房屋』三字」。主座曰:「諸君聽之,動議為『會堂』二字之後加入『及房屋』三字。於是動議之讀法當如下:『委理財員往調查各會堂及房屋之價』。」討論隨之,而祇及於修正案,遂付表決,如他案焉。倘得採取,則「及房屋」三字,成為本題之一部分矣。而最終之付表決,主座當曰:「現在之所事,為修正之本題,其案如下……」(彼復述所修正之本題,而後呈之表決。)
九十二節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 一修正案之外,更有修正案之修正案,即將修正之案,再加以修正,如修正之對於本題焉。如是則前之修正案,謂為「第一修正案」。後之修正案,謂為「第二修正案」。前者為對於本題之修正案,後者為對於修正案之修正案也,由此而及於本題焉。其解決之級序,當先從事於第二修正案,因第二之修正案,為結構第一之修正案,而使之完備,凡案必先完備,方呈表決也。故此案有三種表決如下:其一表決第二之修正案,其二表決第一之修正案,其三表決本題。
此為修正案之極端,不能再有「修正案之修正案」之修正案矣。有之,必生紛亂之結果。但一修正案表決之後,無論其為通過,或打消,則其他之修正案,可再提出,如是連接不已,此對於第一第二之修正案皆然也。其理由則因修正案既表決之後,祇餘一動議︵如為第二之修正,則餘二動議。︶於議場,而修正案之限制,本祇容三動議,同時並立:
即一為本題,二為第一修正案,三為第二修正案。其原則為一修正案既通過之後,則便並合於所關係之動議而為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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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動議則成為一新方式,而新方式則可作本題觀也。是以第二修正案既已表決,則其他之第二修正案,便可提出。第一修正案既已表決,其他第一修正案亦可提出。如是者屢,以至於原動議結構完備,為大多數所滿意者,始呈出表決也。
九十三節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 地方自治勵行會在議之案,為「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主座已呈此案於眾討論,而戊君欲提出修正案,其進行手續如左:
戊君起而言曰:「會長先生!」
主座起答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動議修正此案,加『新聞』二字於『雜誌』之後」。遂坐。
主座曰:「諸君聽着戊君之動議,為加『新聞』二字於『雜誌』之後。如是則此動議讀為『本會設一圖書雜誌新聞庫』。大眾準備處分此問題否?」
寅君起而言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寅先生!」
寅君曰:「我動議修正此修正案,加『每週』二字於『新聞』之前。」
主座曰:「寅君動議加『每週』二字於『新聞』之前,大眾準備否?」(隨而討論加入「每週」二字)。主座曰:
「第一問題,為表決加入每週之修正修正案。諸君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遂宣布曰:「案已通過。其次之問題為修正案加入『每週新聞』四字於雜誌之後,諸君準備否?(隨而討論修正案)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又宣布曰:「已得通過。今之問題為修正之原案,即『本會設一圖書雜誌每週新聞庫以便會員之用』。尚有修正否?(若有之。則照前法提出。)若無之,則贊成所修正之動議者,請曰『可』!」
學者須知修正之討論,皆限於當前之問題,但此限制,間有出入之處,即如修正案或修正之修正案,其關係與本題甚切者,則討論時每有申論至全題之必要,如是雖議長可限止,然鮮如此苛求者。但兩題若判然有別,則議長當立行制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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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節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在有經驗之團體之習慣,常許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各關於本題之不同部分。但無經驗之社會,則莫善於照普通習慣,一時祇許一修正案,俟解決其一,再從事其他。會議學家有言:「一修正案在解決中,則不能接受他修正案,除非後起之案,為修正之修正案也。」
(演明式)如上九十三節所引之案,戊君動議修正加「新聞」二字,而此動議當前待眾解決,而己君動議修正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等語。主座對於此事,當曰:「同時祇能開議一修正案,己君之動議,此時不合秩序。現在之問題,乃戊君之動議,必當先行解決者也,且己君之動議,引出一新問題,而此問題又非修正之修正案,是為不合秩序。」
九十五節 先事聲明 倘有欲為修正之案,而時不當秩序,彼可先事聲明,待機而動,此為準備其動議之路徑,而會眾得此聲明,先知其意,則於表決當前之事,當更有酌量也。
(演明式)己君既動議如九十四節所云,而主座以違秩序打消之,但己君可進而言曰:「若是則我欲先事聲明,到適可之時,我當動議加入『公眾』二字,以代『會員』二字。」言畢,乃坐。戊君之議案,於是進行,至表決之後,己君乃討得地位,而提其修正之案,因此時已無障礙也。
此先事聲明之法,有特殊之妙用,如有第一(註一)第二修正案已發,若再有人欲發其他,非待其前者表決則不能,故先事聲明,常可使表決者之意為之一變也。假如己君欲以「每日」二字加入,以代「每週」於「新聞」之前,但彼不能發此動議,因有第一第二兩修正案,尚在議中也。但彼可先事聲明曰:「我欲先事聲明,倘加入『每週』兩字之案被打消,我當動議加入『每日』二字」。如是則先示意於欲取「每日」者,使之於表決時可打消「每週」也。
九十六節 接納修正案 處分修正案之最簡便者,莫如本案之原動者接納所擬之修正案。但倘有人反對,則修正案不能接納,因主座接納之後,其案便成為公共之所有。倘無人反對,而修正案得接納之後,則成為本案之一部分,一若本案提出者之原議,不必分開以表決焉。但原動者祇接納彼所同意之修正案耳。倘彼不同意,則當緘默不言,而聽其正式解決,如他種之問題,其得失任之本體之優劣可也,主座無庸問修正案之接納與否。凡修正案不得接納,並非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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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另呈正式之表決耳。
(演明式)對於圖書雜誌庫之議案(見九十三節),乙君動議修正加「新聞」二字於雜誌之後,正在討論中,卯君動議修正修正案加入「每週」二字於「新聞」二字之前。乙君若贊成此修正案,可起而言曰:「主座,我接納此修正案」。若無人反對,則其修正案成為「修正加入每週新聞等」,主座遂接述而表決之也。更有一限制,則凡一案或其案之修正案,若已受變更之後,則不能接納矣,譬如乙君之修正案加入「新聞」已再被修正,加入「小冊」,則乙君不能接納卯君之動議,加入「每週」二字也。
(註一)原文為「有一」,今據「胡本」及「會議通則」增「第」字。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九十七節 修正之三法 修正有三法:一、加入字句,二、刪除字句,三、刪除一分,而加入他分以代之。
(演明式)其一加入式:「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之動議,正在討論中,酉君動議修正加入「輪貸」二字於「庫」字之前,或修正加「及其友」三字於「會員」之後,或修正加入「報紙」二字於「雜誌」二字之後,是也。
其二刪除式:同前案丙君動議修正刪除「雜誌」二字,或修正刪去「為會員之用」五字,是也。其三刪除及加入式:寅君動議修正刪去「會員」二字,加入「公眾」二字,或修正刪去「圖書及雜誌」而加入「期刊新聞」是也。以上各條,皆為第一修正案,而每條可再加修正。
九十八節 宣述修正案之方式 主座呈修正案於表決,不獨復述修正案,且當述修正後之本案為如何也。三式之修正案,其宣述如下:一、茲有動議修正加入某某字於某某之後,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二、茲有修正刪去某某下之某某字,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三、茲有修正刪去某某字,而加入某某字,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
九十九節 加入方法 一切語句,與本題有關係者,皆可由大多數表決而加入。既加入矣,則以後該語句,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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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語句,除由復議外,不能刪去,蓋議例凡同一之事件,不能加以兩次動作也。惟其語句加入之後,若再受修正,而加入他語句於其間,則全部可由再一修正案以刪去之。
(演明式)其案為「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正在會議中,而以下之動作生焉。寅君討地位後,曰:「我動議加入『輪貸』二字於圖書庫之前」。主座接述曰:「諸君聽着寅君之動議加入『輪貸』二字於圖書庫之前,於是其案讀為『本會設一輪貸圖書庫為會員之用』」。遂曰:「諸君準備否?」繼曰:「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宣布曰:「已得可決,尚有修正案否?」
戊君討地位後,曰:「我動議加入『免費』二字於『輪貸』二字之前。如是則讀為『免費輪貸圖書庫為會員之用』」。
主座曰:「諸君聽着,動議修正案為加入『免費』句,如是則案讀為如此如此,贊成者……」云云,遂曰:「此案通過」。
戊君曰:「我今動議刪去『免費輪貸』四字於圖書之前」。主座乃復述之,而呈之表決。
戊君發兩動議之目的,乃在使寅君之加入「輪貸」二字之修正案,再得一次之表決,而意在打消之也。蓋修正案一旦通過之後,除復議外,則不能再行表決,而復議之結果,或無把握,或戊君動議加入「免費」二字,以取得多一次之表決,隨得通過,則戊君動議刪去全部。如是戊君乃得兩次之討論,而行兩次之表決,而使彼所反對之案,得兩次之機會以打消之。但寅君之動議,則殊無成見於中也。
其理由以何而見許此重複行動,則因「免費」兩新字既採入於修正案之內,則其案已變成一異式問題,故作新案觀,而修正之限制不能加之也。
一百節 加入案之否決效力 反之,前節如擬加入之修正案得否決,則同式字句,或其一部以後,不得再行加入。
但既打消之字句,若加以其他字句,而成不同之案,則可加入。如在議之案,寅君既動議加入「報紙」二字,而其案已被打消,彼隨後可再提出加入「宗教報紙」,或「地方自治之彙報」,此雖屬於否決之修正案,而今則另含有他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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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問題,而成一不同之案也。
一百零一節 改變意思之必要 最當注意者,所加入之字,必變易其打消案之意義,或其界限,方得成為一新問題,從事討論。若祇改換其語句,而不變其性質,則不成為一新問題。而原有之事件,既經打消,不能再從事於動作也。
寅君不能動議加入「每日新聞」,因此等之字,雖口語不同,而實與「報紙」無異,而此既已打消矣。但關於「地方自治之期報」,或「法政宗教報」等件,異於報紙,而會眾當樂於表決此等有界限之件,而反對泛泛之件也。
一百零二節 刪除之法 刪除之修正動議,與加入之修正動議,甚相切合,故從事其一,則必牽動其他,二者皆為一法所範圍。任何語句,皆可刪去,但同一事件或其一部分若已刪去,則不能再行加入,除非復議乃可。而已刪去之語句,或其一部,若有他字混合而成一異種問題者,便可加入也。
(演明式)同問題在討議中,丙君動議修正刪去「及雜誌」三字,主座接述之,付之表決,而得通過。此三字於是被刪去,除復議外,不得再加入矣。但有己君反對刪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動議修正加入「小冊及期報之關於吾人之事者」各句。此中包有雜誌,但非純為加入雜誌之句,是以有別於已經處分之件也。
一百零三節 刪去修正案否決之效力 反之,前節若一刪去之修正案被打消,則所擬刪去之各字,得以確立,而為原案之一部,除復議外,不能加以處分。但如牽入他語,則此部或其一分,可再動議修正刪去,蓋此為一新問題故也。
在百零二節之演明式,如丙君之修正案,刪去「雜誌」二字,已被打消,其後彼可動議修正刪去「圖書及雜誌」,因此句雖含有打消之案,其實為一不同之問題也。
一百零四節 刪去案呈決之方式 主座於呈動議以表決時,多照述動議者之言而已。乃顧興氏之議事規則,則異於是,其式如下:主座呈動議以表決曰:「動議為由『書』字之後刪去『及雜誌』三字。今請問諸君『及雜誌』一句,可否成立為動議之一部分?」此其效力乃與常例相反,常例可者可之。此之可者,乃適以否決刪去案也。
顧氏之法,無甚理由,且易惑初學者之耳目,故多為他家所不主張。而本書所採用之法如左:
主座曰:「修正案為刪去『設』字後之『圖書及雜誌』五字,此句可否刪去?贊成者……」云云。宣布曰:「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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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決,刪去『圖書及雜誌』五字。」
一百零五節 所棄之字可加入他處 既經由刪去案而得可決,或由加入案而得否決,所棄之字,有時可加入於本題之他處,惟必於本題另經修正,改變性質及其意義,而成一新問題之後乃可。
一百零六節 不字 一修正案加入刪去「不」字,而使動議之意義,適成正反對者,乃不能許可之事,如有為之者,則當以違序而制止之。由此而推,則凡有相反之字,使正義成為負義者,則不許加入也。若欲否決一案,當於處分時表決之而已。
一百零七節 刪去而加入之法 任何字皆可由一動議刪去,而任何字有關係者,皆可補入其位,既已加入,則必照一百零二節所釋之條件,始可刪除,其動議「刪去並補入」乃為一案。申而言之,則為動議刪去,並動議加入,相合而成者也。如刪去甲字,補入乙字,則不能分為兩案︵一刪去甲字案,一補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當以一案呈表決。其理由則動議者有一表決,以補其字於刪去之字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為二,則刪去其字之後,其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動議者之所欲,若加入之,則與動議者之用意相左矣。是故「刪去而補入」之案不得分而為二也。
(演明式)「設立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之案,正在討論中,子君討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修正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主座曰:「諸君聽着子君之動議,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於是其案讀為『設立一圖書雜誌庫為公眾之用』。眾人準備處分此問題否?」云云。「贊成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者請曰『可』!……」云云,若得通過,則「公眾」代卻「會員」二字,而為原案之一部分矣。若有人欲刪去「公眾」二字,則必當提出復議,或用一百零二節之手續乃可。
一百零八節 刪去而加入修正案否決之效力 若刪去某語而加入他語之案被打消後,則除復議外,原語必當確立,但如有他事加入於原語,使之成為一別種問題,則間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動。
一百零九節 替代 一新動議,如與在場之議案有相關者,可全部替代之,此簡而言之,即為刪去全案,而加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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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也。
(演明式)設書庫之議,正在討論中,酉君起而言曰:「我動議修正,將現在議案改為委會長調查建設書庫需費若干,並辦理勸捐此費」。主座曰:「已有人動議將議案改為……」云云。
現在問題,為以一動議代他動議,所擬之替代題,不過一修正案耳。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為二,以其含有兩問題也。當經過討論,如他案焉,然後乃呈表決。先表決修正案,後表決所修正之本題。此兩表決呈出如下:其一、「諸君贊成將案替代者,請曰『可』!」隨宣布曰:「已得通過」。其二、「諸君贊成所修正之本題者,請曰『可!』」
宣布曰:「案已通過」。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一百一十節 款項及時間之空白 對於兩度之修正案不能再加修正之例,有例外之事件:即如數目問題,凡有擬改者,不限於兩度。各會員皆得隨意提議,悉當接納,而一一表決之。而第二修正案,當在第一修正案之前以表決之例,亦不施於此。
數目問題,多屬乎款項及時間,若有一動議含有此兩種數目者,遇有他動議改易之,不作為修正案,而作為填補數目字之空位論。故所有提出數目者,主座或書記當一一記錄之,而後逐一表決,從最大之款項,或從最長之時間起,而至表決其一為止。
(演明式)有動議「以兩點鐘為本會開會之時」。
主座既呈此案於會眾,寅君得地而動議:「以三點鐘為開會之時」。(此非修正刪去兩字而加入三字也。)故主座仍進行接受其他之動議,以填空位焉。
卯君曰:「我動議『以兩點半鐘為開會時』」。
乙君曰:「我動議『以三點半為開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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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君曰:「我動議『以四點為開會時』」。
主座曰:「今所議為本會開會之時間,已有動議以兩點、三點、兩點半、三點半、四點各案者。請諸君討論之!」
主座曰:「諸君已準備處分此問題否?贊成四點鐘者。請曰『可』!」宣布曰:「此案失敗」。「贊成三點半鐘者,請曰『可』!」宣布曰:「此案失敗」。「贊成三點鐘者,請曰『可』!」宣布曰:「此案失敗」。「贊成兩點半鐘者,請曰『可』!」宣布曰:「此案通過」。於是填寫兩點半鐘入空位。再曰:「今贊成此案『以兩點半鐘為本會開會之時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宣布曰:「已得通過。本會開會之時間為兩點半」。
驟觀之「兩點半鐘」一句,得二度之表決,似乎不必,但第一度之表決,為修正案之表決,如一百零九節所釋之義,且表決於「兩點半鐘」者,非必隨而表決於本題也。又或有會員不欲限定開會時間者,亦未可定也。
更有顯而易見者,即如收費問題:會員中有贊成此項,而不贊成彼項者。設有動議捐十元為某事經費者,有議捐二十元、十五元、及五元者,主座一一呈之表決,先從最大之數,既而曰:「十五元(註一)得通過,可補入空位。有贊成修正之原案,以捐十五元為某事經費者,請曰『可』!」如是則會員之反對捐款者,可有機會以表決打消原案也。其例第一表決,乃為填空位(即一種之修正案)而設也。而第二之表決,乃為原案而設也。
一百十一節 人名 若有數人之名,皆受指名為同一之職務,此非照修正案之法辦理,乃照前節所詳對於款項及時間之法辦理。各名照指名之秩序一一呈之表決,先從原案或報告中所列之名起。演明式見第一章。
一百十二節 不受修正之動議 有數種之動議不得加以修正者,其要者如下:一、散會,一、擱置,一、抽出,一、停止討論,一、無期延期。其例凡案皆可加修正,惟修正致改變性質者,則不得加以修正也。譬如「停止討論」之案,則不能再以修正為「停止討論於指定之時」也。
一百十三節 復議案 若一案已得通過之後,而欲復議此案之修正案表決,則必先復議本案之表決,而後乃能導入於修正案之表決也。
一百十四節 修正之秩序 前已論之,若同時(註二)有數起第一修正案加於一問題,則當照提出之先後而處分之。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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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則先表決第二修正案,而後乃從事於第一也。若為連續之問題合成於一者。如一會之規則等,則宜逐節詳議,按序修正,不宜逐條表決,因此有妨礙會眾重復再議也。若祇逐節修正,而暫置之,則於全部規則表決之前,可隨時再加修正,此常有必要者也。俟各節之修正已完妥,而會眾已準備,乃將全部之規則呈之表決,則必得完滿之結果也。
(註一) 原文及「會議通則」均為「十五」,今據「胡本」及「會本」增「元」字。
(註二) 原文為「問時」,今據「胡本」及「會議通則」改。
卷四 動議之順序
第十四章 附屬動議之順序
一百十五節 順序之定義 在此之順序二字,乃指處分動議之秩序而言。照公例,凡動議之順序,當以提出之先後為定。其先提出者,得先討議,得先表決。但有一種之動議出此例外,因其性質之異,其順序則在當前動議之先,而此種例外之動議,其中順序,亦自有等級。
一百十六節 獨立動議附屬動議 動議之不關連於他動議,其效果為呈一新問題於議場者,則謂之獨立動議。凡獨立動議之順序,當循公例之範圍,即一獨立動議,祇能提出於無動議當前之議場,而一獨立動議解決之後,他動議方能入秩序。
附屬動議,可提出於他案正在議中而未解決之時,此乃附屬於獨立動議之下,而使之改變方式,或改變情狀。修正案及停止討論案,即附屬動議之張本也。附屬動議必當就於其所關連之獨立動議上施其效力,附屬動議中亦自有順序定例,有此先於彼者,其當先者,雖提出於後,亦能超出前者而得處分也。
一百十七節 七種附屬動議及其順序等級 附屬之動議有七,為議場中所常用者。凡學議者,必當熟習之。此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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