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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請將永濟藥庫廢址撥為天葬場所乞訓示祇遵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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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請將永濟藥庫廢址撥為天葬場所乞訓示祇遵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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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請將永濟藥庫廢址撥為天葬場所乞訓示祇遵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6/09

西元日期

1924/06/09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請將永濟藥庫廢址撥為天葬場所乞訓示祇遵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九日呈悉。照准。候令行軍政部、廣東省長遵照移撥備案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九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五六四號。

相關人名
林森
相關地名
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建設部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238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七一號。今文內原稱「法大」應為「法政」。

飭審核兵工廠追加歲出概算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七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據廣東兵工廠廠長馬超俊呈稱:「職廠十二年度歲入、歲出預算,當經朱前廠長和中編造書表兩份,呈請財政部彙呈鈞座察核在案。查朱前廠長係於去年十二月一日卸差,超俊於十二月二日接任後,將職員略為編改,所以月薪與朱前廠長任內亦略有不同,計薪水一項添設洋工程師、製藥技師二名,經奉准帥令辦理炸藥事宜,故每月增多一千八百七十九元,由民國十二年十二月起,至十三年六月底止,計七個月,共一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元,作為追加之數。至於包工、點工、工食、材料、雜支等項,皆未增減,一仍其舊,理合編造追加歲出概算書呈繳察核。」
等情。據此,合行令交該部長仰即審核呈覆。概算書隨發。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七二號。

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請將永濟藥庫廢址撥為天葬場所乞訓示祇
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九日
  呈悉。照准。候令行軍政部、廣東省長遵照移撥備案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五六四號。

飭將永濟藥庫廢址撥為天葬場所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九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遵事:據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稱:「呈為請將永濟藥庫廢址撥為天葬場所恭呈仰祈睿鑒事。竊惟吾國葬埋之俗,誤解慎終報本之義,於殮飾務求其厚,於墳場務尚其閎;耗有用之財,奪生產之地,合全國積年而計,不知斁損國力若干?尤其甚者,惑於風水之說,停棺淺葬,屍骸暴露,風日蒸揚,則穢
國父全集二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