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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海外總支部通則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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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海外總支部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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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中國國民黨海外總支部通則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08/10

西元日期

1919/10

國父年歲

54

全文內容

中國國民黨海外總支部通則(註一)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十月第一條總支部為謀各支分部與本部統一進行之聯絡起見,設立於交通主要地點,掌理該特定區域內事務。各支分部事務如左:
一、關於各支分部之交通事務;
二、關於各支分部之聯絡及招待事務;
三、關於整率各支分部進行事務;
四、關於調查報告各支分部之成績事務;
五、關於解釋各支分部之權限爭議事務;
六、關於匯理各支分部之款項事務;
七、關於其他不專屬各支分部之管理事務。第 二 條 總支部設職員如左:
一、理事七人;
二、總幹事一人;
三、主任幹事四人,幹事若干人。第 三 條 理事,由總支部於特定區域內各支分部黨員全體,用連記無記名投票法選舉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理事當選後,由總理加委,組織理事會,處置黨務。
理事會開會,以五人出席為足數,由各理事輪流主席,以過半數議決各項規程及事件,交由總幹事執行之
;但各理事有散處各支分部所在地不及法定人數開會者,得由總幹事負責執行,於下次開理事會時提出,
請求追認。第 四 條 總幹事,由本部特派,執行總支部一切事務,對於本部及理事負責任。第 五 條 主任幹事,依第三條之選舉法舉之。當選者由總理加委,分掌課務,對於總幹事負責任。第 六 條 幹事由總幹事報告本部委任,承主任幹事之命,分掌事務。第 七 條 總支部設四課如左:
一、總務課;
二、交際課;
三、調查課;
四、會計課。第 八 條 總務課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庶務;
二、關於黨務;
三、關於第一條第五項及第七項事務。第 九 條 交際課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黨外各項交際事務;
二、關於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事務。第 十 條 調查課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調查該特定區域內之僑商各種情況;
二、關於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事務。第十一 條 會計課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總支部收支事務;
二、關於第一條第七項事務。第十二 條 總支部各課辦事細則自定之。第十三 條 總支部於該特定區域內,有黨員十分之一以上署名,得提起設立、改正、廢止總支部一切規程,並罷免理事、總幹事以下各職員之案,請求該區全體黨員投票。
前項黨員數目,以該總支部選舉投票數為準。第十四 條 前條提案簽名足數後,寄交總支部;總支部即登之於本黨機關報,並聲明徵求贊成或反對之理由。每一案標明題目。(如無機關報,則印刷分配於各黨員)。
前項自登報之日起,以兩個月為截止。截止之日即行投票。第十五 條 投票期,由總支部通告各支分部黨員,在就近各支分部投票,用記名投票法。如投票所決不止一案,須於每一案下注明贊成或反對。第十六條投票由就近各支分部長監視,其期間不得遲出總支部所定期間一星期之外。每黨員有一投票權。第十七條投票匯齊後,由各支分部寄交總支部,由理事會監視開票。第十八條開票之結果,由理事會宣告。總支部總幹事應即執行之。第十九條本規則自公布達到之日施行。

注釋

(註一) 據「革命文獻」第八輯五一九頁(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編輯發行)。

相關人名
總理
相關地名
中國四會
相關專有名詞
中國國民黨民黨國民黨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344-347

檢索詞出現頁次

第二十八條 本黨如急需鉅款或黨費不敷時,得由總理以本黨所有財產作抵,或由黨員作保,借款充用。
第二十九條 本黨財產應按月由財政主任幹事造其清冊,彙齊報告大會及海外各支分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 條 本部與各總支部、支部、分部之關係,另以規則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規約經職員二十人以上或黨員四十人以上之提議,大會半數之可決,得修改之。
第三十二條 本規約自公佈之日施行。
(註一) 據鄒魯編「中國國民黨史稿」(民國二十七年七月商務印書館出版)。
(註二) 原文脫漏第十三條,「會本」同,無考。

中國國民黨海外總支部通則(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十月
第 一 條 總支部為謀各支分部與本部統一進行之聯絡起見,設立於交通主要地點,掌理該特定區域內事務。各支分部事務如左:
      一、關於各支分部之交通事務;
      二、關於各支分部之聯絡及招待事務;
      三、關於整率各支分部進行事務;
      四、關於調查報告各支分部之成績事務;
      五、關於解釋各支分部之權限爭議事務;
      六、關於匯理各支分部之款項事務;
      七、關於其他不專屬各支分部之管理事務。

國父全集 三四四

第 二 條 總支部設職員如左:
      一、理事七人;
      二、總幹事一人;
      三、主任幹事四人,幹事若干人。
第 三 條 理事,由總支部於特定區域內各支分部黨員全體,用連記無記名投票法選舉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理事當選後,由總理加委,組織理事會,處置黨務。
      理事會開會,以五人出席為足數,由各理事輪流主席,以過半數議決各項規程及事件,交由總幹事執行之;但各理事有散處各支分部所在地不及法定人數開會者,得由總幹事負責執行,於下次開理事會時提出,請求追認。
第 四 條 總幹事,由本部特派,執行總支部一切事務,對於本部及理事負責任。
第 五 條 主任幹事,依第三條之選舉法舉之。當選者由總理加委,分掌課務,對於總幹事負責任。
第 六 條 幹事由總幹事報告本部委任,承主任幹事之命,分掌事務。
第 七 條 總支部設四課如左:
      一、總務課;
      二、交際課;
      三、調查課;
      四、會計課。
第 八 條 總務課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庶務;
      二、關於黨務;

規章 民國八年十月 三四五

      三、關於第一條第五項及第七項事務。
第 九 條 交際課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黨外各項交際事務;
      二、關於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事務。
第 十 條 調查課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調查該特定區域內之僑商各種情況;
      二、關於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事務。
第十一 條 會計課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總支部收支事務;
      二、關於第一條第七項事務。
第十二 條 總支部各課辦事細則自定之。
第十三 條 總支部於該特定區域內,有黨員十分之一以上署名,得提起設立、改正、廢止總支部一切規程,並罷免理事、總幹事以下各職員之案,請求該區全體黨員投票。
      前項黨員數目,以該總支部選舉投票數為準。
第十四 條 前條提案簽名足數後,寄交總支部;總支部即登之於本黨機關報,並聲明徵求贊成或反對之理由。每一案標明題目。(如無機關報,則印刷分配於各黨員)。
      前項自登報之日起,以兩個月為截止。截止之日即行投票。
第十五 條 投票期,由總支部通告各支分部黨員,在就近各支分部投票,用記名投票法。如投票所決不止一案,須於每一案下注明贊成或反對。
第十六 條 投票由就近各支分部長監視,其期間不得遲出總支部所定期間一星期之外。每黨員有一投票權。

國父全集 三四六

第十七 條 投票匯齊後,由各支分部寄交總支部,由理事會監視開票。
第十八 條 開票之結果,由理事會宣告。總支部總幹事應即執行之。
第十九 條 本規則自公布達到之日施行。
(註一) 據「革命文獻」第八輯五一九頁(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編輯發行)。

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通則(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十月
第 一 條 本通則適用於海外各支部。
第 二 條 海外支部之設立,須能擔任本部事務所之經費每年千元以上,並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原有中華革命黨支部及洪門全部黨員加入改組者;
      二、由本部直接委任組織者;
      三、聯合原有數分部黨員至千人以上者;
      四、各種團體人數過千,照章寫立願書繳入黨捐而改組者。
第 三 條 原有分部,結合數分部,依於前條第三項之規定,直接報告本部,或由總支部請求,得成立為支部。
第 四 條 凡黨員願書,應由支部直寄本部事務所,領取證書。在有總支部地方,須交總支部彙寄。
      海外各支部,對於黨員,不得自發證書。
第 五 條 海外支部直接歸本部統轄。如關於交通、黨務、財政,須受總支部、黨務部、財政部之區處。
第 六 條 海外支部與支部或支部與分部,有責任不明瞭或有爭執時,應提出本部或總支部審定。
第 七 條 海外黨員,除照本部規約盡義務、享權利外,有左列之權利:
      一、享本黨共同保護之權利;
      二、享本黨撫恤之權利;

規章 民國八年十月 三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