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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請暫撥廣東省立銀行場所一部設立商標註冊所權度檢定所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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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請暫撥廣東省立銀行場所一部設立商標註冊所權度檢定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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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請暫撥廣東省立銀行場所一部設立商標註冊所權度檢定所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5/01

西元日期

1924/05/01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請暫撥廣東省立銀行場所一部設立商標註冊所權度檢定所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一日呈悉。准予撥用。候令行財政部轉飭廣東省立銀行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一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二○號。

相關人名
林森
相關地名
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建設部廣東省立銀行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193

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請暫撥廣東省立銀行場所一部設立商標註
冊所權度檢定所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一日
  呈悉。准予撥用。候令行財政部轉飭廣東省立銀行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二○號。

着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轉飭廣東省立銀行暫撥場所一部為建設部設
立商標註冊所暨權度檢定所之用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一日
  令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為令行事:據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稱:「竊據職部工商局長兼商標註冊所總辦,權度檢定所所長稱:『職所業經依法成立,惟尚無適當地方以資辦公,于進行殊有阻碍。查廣東省立銀行停辦後,該行場所經為航空局、東江商運局等各機關借用。現東江商運局取消,劇有場所,請轉呈帥府將該局原用後樓一所撥供商標註冊所暨權度檢定所,以資進行』等情。查商標註冊、權度檢定兩項,均奉鈞座核准施行,自應急覓相當地方設立機關,奉行職務,以副鈞座保護商業、整頓地方盛意。廣東省立銀行地點適中,交通便利,于施行權度檢查及商人註冊頗見適宜。該銀行後樓地方,原係東江商運局所用,現在該局既經取消,移供使用似屬尚無窒碍。理合據情呈請鈞座察核,俯准所請,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部長即便轉飭廣東省立銀行遵照,暫撥該行場所一部為建設部設立商標註冊所暨權度檢定所之用。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三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九五號。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五月 一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