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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女界共和協濟社禀明興學辦報並請撥女界協濟會捐款呈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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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女界共和協濟社禀明興學辦報並請撥女界協濟會捐款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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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批女界共和協濟社禀明興學辦報並請撥女界協濟會捐款呈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1/02/06

西元日期

1912/02/06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批女界共和協濟社禀明興學辦報並請撥女界協濟會捐款呈(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二月六日
據禀已悉。天賦人權,男女本非懸殊,平等大公,心同此理。自共和民國成立,將合全國以一致進行,女界多才,其入同盟會奔走國事百折不回者,已與各省志士variant-characters-w072.gif美。至若勇往從戎,同仇北伐,或投身赤十字會,不辭艱險;或慷慨助餉,鼓吹輿論,振起國民精神,更彰彰在人耳目,女子將來之有參政權,蓋事所必至。該社員等才學優美,並不遽求參政,而謀聯合全國女界,普及教育,研究法政,提倡實業,以協助國家進步,願力宏大,志高慮遠,深堪嘉尚,應如所請,准其存案,並於所繳協贊會捐款萬元內撥付五千元,為開辦法政學校及共和日報經費。該社員等宜力行無倦,擴充女界政治思想,同盡責任,以光吾國,而促進共和。天演競爭,歸於優勝,不患無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已知,求為可知。女子應否有參政權,定於何年實行,國會能否准女界設傍聽席,皆當決諸公論,候咨送參議院決可也。

注釋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九號。

相關專有名詞
女界共和協濟社共和日報同盟會赤十字會參議院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011-012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九號(民國元年二月六日)。原標題為「大總統咨參議院編定各部官制」。

令財政部轉飭蘇督將松江太倉所屬本年所完糧稅暫撥滬軍應用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六日據滬軍都督陳其美呈稱:「迭據財政長朱佩珍(註二)以金融垂絕、補救無方,來府求退。製造局長李鍾珏亦以各廠趕造械彈軍火,星夜加工,匠資料資積欠甚鉅,亦一再求撥款接濟。日昨邀集各參謀及上海財政、民政各長再四籌商,僉謂餉源盈絀,大局所關,既無別款可挹注,現在冬漕已屆開征,擬將松江、太倉所屬各縣本年民間應完錢糧,及地方各項稅捐,暫行撥歸滬軍應用,出入數目,由上海財政長按月造報,俟事定仍歸蘇省都督主政」等語。查上海為江海機關,各省北伐之師,大半取道滬上,該都督應付餉糈子彈,源源不絕,自屬力任其難。當此民國共和,本無分於畛域,所請將松江、太倉各屬本年民間應完錢糧,及地方各項稅捐,暫行撥歸滬軍應用,亦一時權宜之計,事屬可行,應准變通辦理。至收入支出數目,應由上海財政長按月造冊呈報貴部及江蘇都督,俾有稽核。除令覆該都督務宜節用崇實、涓滴歸公、力戒虛糜外,合將原呈發交貴部查照存案,並即轉飭江蘇都督悉心商酌照撥為要。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九號。
(註二) 原文為「米佩珍」,今據「會本」改。

批駐滬理財特派員沈懋昭請便宜行事另立局所候示祇遵呈(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六日
  呈及簡章均悉,仍仰遵照前令,遇事與財政部妥商辦理,所請便宜行事,及另立局所之處,應無庸議。此批。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九號。

批女界共和協濟社禀明興學辦報並請撥女界協濟會捐款呈(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二月六日

公牘(上) 民國元年二月 一一

據禀已悉。天賦人權,男女本非懸殊,平等大公,心同此理。自共和民國成立,將合全國以一致進行,女界多才,其入同盟會奔走國事百折不回者,已與各省志士variant-characters-w072.gif美。至若勇往從戎,同仇北伐,或投身赤十字會,不辭艱險;或慷慨助餉,鼓吹輿論,振起國民精神,更彰彰在人耳目,女子將來之有參政權,蓋事所必至。該社員等才學優美,並不遽求參政,而謀聯合全國女界,普及教育,研究法政,提倡實業,以協助國家進步,願力宏大,志高慮遠,深堪嘉尚,應如所請,准其存案,並於所繳協贊會捐款萬元內撥付五千元,為開辦法政學校及共和日報經費。該社員等宜力行無倦,擴充女界政治思想,同盡責任,以光吾國,而促進共和。天演競爭,歸於優勝,不患無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已知,求為可知。女子應否有參政權,定於何年實行,國會能否准女界設傍聽席,皆當決諸公論,候咨送參議院決可也。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九號。

頒發陸軍暫行給與令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六日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陸軍暫行給與令,着即准此頒行。此令。孫文。印。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六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

飭南洋印刷廠總理茅乃登將該廠交歸印鑄局辦理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八日
  查該廠向係官辦,非民間營業可比。今本府印鑄局已告成立(註二),應將該廠事務歸印鑄局管理,以昭劃一。仰該總理尅日清理帳目,備具冊簿,將全廠事務交與印鑄局局長黃復生管理,勿得稽延。切切。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十號(民國元年二月八日)
(註二) 據「會本」增「立」字。

國父全集 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