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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鄉娶盧夫人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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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鄉娶盧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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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家世與求學
題名

返鄉娶盧夫人

民國紀年

民國紀元前二十八年

干支紀年

甲申

西元紀年

一八八四年

舊曆月日

四月十三日

新曆(西曆)月日

五月二十六日

國父年歲

19

全文內容

  夫人名慕貞,出自同邑外壆鄉盧氏。其父耀顯公,少年讀書,壯歲經商。四月,先生奉達成  公命,返鄉完娶。(註四)是日,與盧夫人結婚。(註五)盧夫人生於清同治六年丁卯六月二十九日(西曆  一八六七年七月三十日),卒於民國四十一年壬辰(一九五二年)九月七日,享壽八十六歲。
盧夫人生子科,女瑗早殤;次女琬(金琬)適戴恩賽。科字哲生,歷任黨國要職,生於光緒  十七年,卒於民國六十二年,享年八十三歲。夫人陳淑英,生子治平、治強;生女穗英適林,  次女穗華適張。

注釋

(註四) 中央黨史會:「總理年譜長編稿鈔本」(民國三十三年一月油印本),九頁。
(註五) 結婚年月日係據盧失人自述,應屬信而有徵。據上海三民公司編印之「孫中山軼事集」,與上海中央圖
書局發行王天恨所編之「孫中山先生軼事」,其中所載盧夫人應香山商會徵詢述國父生平事蹟函中,及
馮自由「革命逸史」第二集所載為國父施洗禮之喜嘉理牧師民國元年追述國父受洗奉教始末一文,二者
所述國父與盧夫人結婚年代,均為清光緒十年(一八八四年)。盧夫人函示:「科父德明,即中山,六
十歲,生於同治五年十月初六日寅時,配本邑壆鄉盧耀顯女為妻,改名慕貞,生於同治六年六月二十九
日酉時,於光緒十年四月十三日結婚。」但羅香林之「國父之大學時代」(臺灣商務印書館發行,民國
六十年五月臺一版,臺北)三二頁據「總理年譜長編稿鈔本」七頁,及王天恨編「孫中山先生軼事」、
「盧夫人述中山先生歷史」載:「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三日 國父與盧夫人結婚,慮夫人生於同治六年六
月二十九日酉時」。另據孫科致中央黨史會函稱:盧夫人來歸時十九歲,為光緒十一年。本譜從盧夫人
之說。

相關人名
盧夫人盧氏戴恩賽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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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0039-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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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遊九龍,痛斥賣偽藥者。
   先生讀書之暇,偶遊九龍,見一走江湖賣偽藥者,侈誇其藥若何靈驗,圍觀者眾。先生恐人之受愚也,乃揭穿其虛偽,謂服之有害。眾皆哄笑。賣藥者怒,取石作投擊狀,厲聲曰:「汝不信吾藥之靈驗乎?今擊斷汝腿,為汝調治之!」時先生衣大袖藍布長衫,反背雙手,其左手正持甘蔗半段,立藏袖中,揚臂而言曰:「是何奇者!汝觀吾以一槍擊碎汝顱,再為汝調治之。」賣藥者震驚失色,以為真槍也,不敢動。旋經觀眾勸解,得息。足見先生在危難時之機智,而其愛人濟世之心,亦從此可見。(註三)

 四月十三日(五月二十六日)返鄉娶盧夫人。
  夫人名慕貞,出自同邑外壆鄉盧氏。其父耀顯公,少年讀書,壯歲經商。四月,先生奉達成
(註三)民國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嶺東民國日報」載汪精衛所作「孫先生軼事」一文稱:「先生每誡作事必須 聚精會神,做事要機警,因舉其十九歲時在九龍所遇之事為證」。蓋出自先生口述,當確實可靠。

國父年譜 民元前二十八年(一八八四) 十九歲 三九

公命,返鄉完娶。(註四)是日,與盧夫人結婚。(註五)盧夫人生於清同治六年丁卯六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八六七年七月三十日),卒於民國四十一年壬辰(一九五二年)九月七日,享壽八十六歲。
   盧夫人生子科,女瑗早殤;次女琬(金琬)適戴恩賽。科字哲生,歷任黨國要職,生於光緒
(註四)中央黨史會:「總理年譜長編稿鈔本」(民國三十三年一月油印本),九頁。
(註五) 結婚年月日係據盧失人自述,應屬信而有徵。據上海三民公司編印之「孫中山軼事集」,與上海中央圖 書局發行王天恨所編之「孫中山先生軼事」,其中所載盧夫人應香山商會徵詢述國父生平事蹟函中,及 馮自由「革命逸史」第二集所載為國父施洗禮之喜嘉理牧師民國元年追述國父受洗奉教始末一文,二者 所述國父與盧夫人結婚年代,均為清光緒十年(一八八四年)。盧夫人函示:「科父德明,即中山,六 十歲,生於同治五年十月初六日寅時,配本邑壆鄉盧耀顯女為妻,改名慕貞,生於同治六年六月二十九 日酉時,於光緒十年四月十三日結婚。」但羅香林之「國父之大學時代」(臺灣商務印書館發行,民國 六十年五月臺一版,臺北)三二頁據「總理年譜長編稿鈔本」七頁,及王天恨編「孫中山先生軼事」、 「盧夫人述中山先生歷史」載:「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國父與盧夫人結婚,慮夫人生於同治六年六 月二十九日酉時」。另據孫科致中央黨史會函稱:盧夫人來歸時十九歲,為光緒十一年。本譜從盧夫人 之說。

國父年譜 民元前二十八年(一八八四) 十九歲 四○

十七年,卒於民國六十二年,享年八十三歲。夫人陳淑英,生子治平、治強;生女穗英適林,次女穗華適張。

 喜嘉理牧師抵翠亨村,居數日。
   先生既受洗禮,與喜嘉理牧師過從甚密。牧師偕英人某,隨先生赴翠亨村,攜福音書若干,沿途分售於人,道經澳門,銷售頗多。及抵先生家,備受優待。喜嘉理寓居數日,曾一晤盧夫人,禮意亦甚渥,蓋先生與盧夫人皆天性好客也。(註六)

 十月(十一月)應兄德彰公召,再赴檀香山。
   往歲,德彰公曾以財產分授先生,故先生離鄉就學香港,不虞匱乏。迨德彰公接父書,知其毀凟神像,不見容於鄉里,急馳函香港,召之赴檀。先生雖不欲輟學,以兄意難違,遂往。至則受兄嚴責,謂其任性妄為,貽家門羞;並言輕舉躁動,金錢足以為己身與家族累,乃亟令退還所授之財產。先生遵從兄意,且謂:「財富不足以動我心,金錢是中國的災害之一,金錢可以用之正當,也可用之不正當。」遂偕兄德彰同至律師辦事處退還贈產。(註七)
(註六)喜嘉理牧師追述,事在一八八四年,即甲申年;馮自由:「革命逸史」第二集,一三──一四頁。
(註七) 林百克著,徐植仁譯:「孫逸仙傳記」(Paul Linebarger, Sun Yat-sen and the Chinese Republic),一 六四──一六八頁,三民書局發行,民國十五年二月初版,上海。

國父年譜 民元前二十八年(一八八四) 十九歲 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