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覆兩廣鹽運使鄧澤如呈請嗣後遇有軍人包庇運私案件擬將人犯逕送軍政部軍法處訊辦令
核覆兩廣鹽運使鄧澤如呈請嗣後遇有軍人包庇運私案件擬將人犯逕送軍政部軍法處訊辦令
公牘
013/05/20
19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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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兩廣鹽運使鄧澤如呈請嗣後遇有軍人包庇運私案件擬將人犯逕送軍政部軍法處訊辦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呈悉。軍人包庇販私,大為鹽法之害,自非嚴行懲辦,不足以儆效尤,而資整頓。嗣後遇有此等案件,應准如請,除將案內所有私鹽暨船隻照章沒收外,所有人犯,即解交軍政部軍法處從嚴訊辦,用昭炯戒。候令軍政部知照,並通行各軍,申誡所部,慎勿以身試法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九五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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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二一號。
核覆兩廣鹽運使鄧澤如呈請嗣後遇有軍人包庇運私案件擬將人犯逕送
軍政部軍法處訊辦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呈悉。軍人包庇販私,大為鹽法之害,自非嚴行懲辦,不足以儆效尤,而資整頓。嗣後遇有此等案件,應准如請,除將案內所有私鹽暨船隻照章沒收外,所有人犯,即解交軍政部軍法處從嚴訊辦,用昭炯戒。候令軍政部知照,並通行各軍,申誡所部,慎勿以身試法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九五號。
飭各軍申誡所部不得包庇私鹽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部長程潛。為令飭事:據兩廣鹽運使鄧澤如呈稱:「竊維整頓鹽務,首在疎通正銷,欲求疏通正銷,非嚴辦走私無從着手。查私鹽之種類不一而足,有所謂洋私者,有所謂場私者,有所謂鄰私者。而以洋私為最,場私次之,鄰私則近日來者甚少。至走私船隻亦覺名目繁多,有輪船拖渡之夾帶者,有漁船帆船之販運者,有兵輪差遣船之包庇者。輪船拖渡之夾帶可由緝私廠卡查驗之,漁船帆船之販運可由緝私艦隊截緝之。惟兵輪差遣船之包庇,非仰仗帥座威嚴,令飭各軍幫同整飭,實屬防不勝防。查向來緝獲私鹽案件,先由運署執法官提案審訊,如果賍證確鑿,除將私鹽船隻照章沒收交倉秤收投變分別充公充賞外,並將人犯函送法庭懲辦。間有私鹽無多,案情細微,由執法官酌擬罰金呈請從寬發落者,惟近日緝獲私鹽數起,多係軍隊包庇,若照尋常私鹽辦法,誠恐不足以資整頓。昨准兩廣鹽務緝私張主任民達來署面商,嗣後如有此等重大案件,除將案內私鹽船隻仍照章沒收辦理外,所有人犯擬即逕送軍政部軍法處從嚴訊辦,俾資折服而昭炯戒。運使細查所商辦法,原為整理緝務、維持軍餉起見,是否有當,未敢擅專,理合具文呈請帥座鑒核,指令飭遵。如蒙俯如所請,並懇通飭各軍一體知照」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軍人包庇販私,大為鹽法
國父全集二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