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政府對友邦之宣言書
軍政府對友邦之宣言書
宣言及文告
007/08
19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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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府對友邦之宣言書(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八月
中華民國軍政府改組既成立,政務總裁謹宣言於我同盟國及諸友邦,俾知此次南北搆兵之原始、護法之目的,與夫爭端之所在,兩方之曲直,以聽世界之判決焉。此次搆兵之總因則在段祺瑞及其北方武人派肆行其武力主義;而其近因則為以非法解散國會。溯自一九一七年二月德人採用無限制之潛艇政策,國際公法破滅無餘,美國政府邀中立國籌對付之策。我中華民國,因此對德始而抗議,繼而絕交。時主持其事者,為大總統黎元洪、國務總理段祺瑞、外交總長伍廷芳也。絕交事務,移交國會討論,兩院以大多數同意,幾佔四分之三,足見是時國會對於政府所持之外交政策,固表示一致之趨勢也。曾無幾時,對德宣戰之議案,復提交國會,而疑竇乃叢起,談者多以為北方武人派非與德宣戰也,不過利用宣戰之機會以擴張其勢力耳。中國加入戰爭後,同盟國或將有財政軍實及精神上種種協助,彼將不用對於德積極作戰,惟將自私自利耳。果也,段氏於戰案未決之際,召集各省督軍會議於北京,其中如倪嗣冲者,其始對于與德絕交,且極力反對,一入都門,則居然為主戰最力之人物,血誠之熱。至於國會討論戰案之日,不惜賄買市井無賴,街社乞丐,包圍議院囂喧喊吶,作主戰之奮呼。議員中以反對戰案著名者,辱之毆之,紛亂擾攘,自朝至暮。而負保護治安之警察,袖手傍觀,莫敢誰何。大總統以為段氏信用已失,在此呼吸存亡之際,段氏不宜再當國政,下令免段氏職。段氏悻悻出京,即電告其黨人,謂彼去職後,國家秩底一概不負責。有此一電為之暗示,響應立生,於是要求復職之聲,相繼以起,宣告獨立與中央脫離關係者,接踵而至。設立總參謀處,佔領鐵道,進兵首都,大亂掀翻,舉國鼎沸。張勳者以主張復辟著名,又為北洋系內幕中之最有關係人物也。於此則貌為置身事外,翩翩然入京,自認為調人,調停於叛督及被困大總統之間。其調停之辦法,則為解散國會,國會之不悅於持武力主義者,固各國之所同也。依吾國約法所載大總統無解散國會之權,國會不特為立法之機關,依約法所賦予亦當為制定憲法之機關,且其時所制之憲法,亦將告成矣。國會之組織,雖有不善,只能聽其自行修正,他人無過問之權,惟此種之辯爭,盡歸無效。大總統黎公逼於武人之要求,因一時之軟弱寡識,遂下解散國會之令。黎公之所以出此,冀有止流血之禍,而舒國家之憂。故雖經代理總理伍廷芳以去就爭之,亦所不惜矣。張勳假國人之頭銜,銜兵數千,擁入首都,一夜而復辟之禍作。奉其幼主,自居為議政大臣,以為既與北方武人有不軌之預謀,故有恃而無恐。然而張氏亦一旦為彼武人之犧牲。北方武人,乃亦反對復辟,屏棄張勳,段氏由馬廠興師,進逼京邑,僅經兩小時,竟驅張勳於使館之內。北京一隅儼然為段氏之征服地矣。段乃藉黎公之命復職總理,黎公亦引身而退。然段之復職無國會之同意,等於無效,黎公之退位亦未經正式之手續也。黎公既退,馮國璋遂入居代理大總統之位,計自非法解散國會,至於今日,閱十有三月。西南護法各省要求恢復國會,熱心毅力曾不稍衰,彼蓋深信國無法不足與立。彼又深信共和國家之憲法為一國最高之法。蓋神聖不可侵犯焉。彼更深信國會為吾國新成立之機關,即有修改之餘地,亦須依法而修改之,不能以武人憑藉之長槍大戟以為威力者,而解散之。使非法解散而可忍受,則凡國中有長槍大戟附其背後者,便可自由改易國法,亦可自由廢置政府,一惟其意旨之是聽彼武人之意旨,多便於一己,而不便于國家,護法同人,本此信仰,不憚煩勞,要求北京政府恢復國會亦既屢矣。北京政府惟一意孤行,召集臨時參議院,其議員由其自由指派,且命之修改國會組織法及選舉法焉。今日者,組織法及選舉法居然告成,囊中國會之滑稽選舉居然進行無礙。此等國會,固不能代表護法各省,即以彼北方諸省而論,亦何能代表之。彼之選舉,純然出於賄買及恐嚇而已。忠告與要求既已無用,武人所知,惟有武力。護法同人,知非訴之武力,不足以達其目的,然猶不惜瘏口嘵舌,使彼知護法之本旨,原無他求,不過恢復國會一事。苟國會朝下令恢復,護法同人夕可罷兵。此種要求,為惟一之正誼,顯而易明,竟因此正誼之要求,使全國陷於戰爭之慘禍,果誰為之,而孰令致之乎。彼武人既無和平誠意,肆其武力,圖以壓服南方。征兵四出,而地方秩序蹂躪矣。斂財無節,而凡百建設廢矣,尤其甚者,庚子賠款延其交付列強之意,原可感也,惟彼武人得此,更有以增兵購械,殺其熱心護法之同胞。黷武窮兵,財源為竭,則又舉債於外,賣礦山賣鐵路曾無所吝惜焉。且夫鴉片流毒,在昔滿清末祚,猶且著之國法,訂為條約,犯者科以重刑,期有以禁絕。今之北京政府,公然自為鴉片行商,購之煙商,售諸邦人,冀於此可得大宗贏利,使鴉片之禍,絕而復活。其平時儔侶,位列將軍,稍表同情於南方者,則百計誘之北上,不經法庭審判之手續,一睜目而殺之於庭前,公訴詞及罪狀,死後乃由總統命令補述之,是尚成為何政體耶!段氏與外交部私訂重大之盟約,加人民以無量無邊之擔負。既無國會予以承認,次凡國人之一切詰責,都所不顧,內容秘密,國人無得而過問焉。以吾國人口之眾,物產之豐,今既參加戰團,宜可以予協約國莫大之助力矣。然環顧今日之中國,所以助協約國絕無有也,是明明中國與協約國同盟,非所以厚同盟之援助。段氏將利用同盟之援助,助其武力政策之成功。北方諸省,隸屬武力主義之下者,不死於兵戈,則死於厲疫,不死於厲疫,則死於饑荒,曾無得政府少許救助者。於以土匪蠭起,羣盜滿山,刦虜謀殺之事,且及於外國人矣!此吾人所以絕對反對武力主義者也。普魯士以武力主義鞭笞天下,明目張膽,人人得而見之。惟北京政府,戴共和民治之假面具,而行其武力主義,人且易受其欺,此吾護法同人之所以大張撻伐也。除我海軍之一部分倡義護法外,我護法軍奄有滇、黔、蜀、桂、粤五省之眾,其他如湘、鄂、閩、贛、魯、豫、秦、浙諸省,或占領州郡,或異軍特起,或徐圖響應,與我護法同人為一致之行動,所在而有。名義既正,勢力日長,以此護法,安有不達其目的者哉。正式國會又同時召集於廣州,此即一九一三年所選出而成立者。有此國會,列強即承認中國為共和國焉。今日名器猶存,故物無恙,足法定人數,依時間議,在指顧之間耳。國會同人,順時勢之要求,非使護法各省各軍有一實力聯合政府,不足以資因應。於本年五月十八日,開非常會議於廣州,改組軍政府,遂選出政務總裁七人,凡茲種種建設,為擁護約法也,為正誼人道也,非欲分裂中國也。由此可見吾人之圖建樹、彰撻伐,為置吾中國民治主義於萬全。吾人之戰,雖與聯軍異其地,而反對武力專制政策同其功也。吾人非不知列強希望吾國之早趨於和平,吾人希望和平之心,且比列強為益切,惟希望和平,亦有其道,若以和平期望於段氏及其黨人,非使彼等豁然開眼不可。運和平之妙用,是在列強承認護法政府,經此一番承認,列強和平之願望,庶幾可以實現也歟。此為代表護法各省各軍之諸總裁,貢獻此悃款之忱於我諸友邦之前,而聽世界公論之裁判。當茲軍政府改組成立,並昭諸友邦予以承認焉。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國父全集
第二冊
078-081
所要求,又祇恢復國會一事,惟北廷深閉固拒,絕無誠意。即最近庚電,聲明如不簽亡國之約,我即罷兵和平解決,而北廷務為粉飾之詞,絕棄和平之議。
蓋非法政府為段祺瑞攘據以來,借外債、賣物產,擅結條款,濫購軍械,假參加歐戰之名,行殘殺國民之實;且包買鴉片,破壞禁烟條約,縱容徐樹錚擅殺陸建章,跡其怙惡罔利之行,純為窮兵賊民之計。遂使北軍所至,城市為墟。
湖南長沙、株州各屬,房屋遭焚燬,人民被屠戮,尤其明證。民心憤慨,誓掃凶逆。
粤、桂、滇、黔、川、湘六省,既早以擁護國會恢宏約法為職志,其閩、鄂、陝、豫、浙、贛諸省,或特起雄師,克復州郡;或陰謀附義,待時而動者,咸存見義勇為之心,具剪此朝食之慨,以此護法,安有不達者哉?然國家大政不得已而訴諸武力,誠可痛心。果北廷悔禍,宣布遵守約法,恢復國會,自可銷除兵氣,共維國本。
凡我國民,其見茲誠悃,一乃心力,為軍政府後盾。民國不拔之基,實嘉賴之。特此通告,咸使聞知。中華民國軍政府政務總裁唐紹儀、唐繼堯、伍廷芳、孫文、林葆懌、陸榮廷、岑春煊。敬。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七年八月二日)。
(註二) 原文未署月份,按:孫先生接受政務總裁職務為七月十六日,據此推斷此電發表之月份應為七月,時孫先生已抵上海,此電則係由廣州發出者。
(註三)指海軍總長程璧光。
軍政府對友邦之宣言書(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八月
中華民國軍政府改組既成立,政務總裁謹宣言於我同盟國及諸友邦,俾知此次南北搆兵之原始、護法之目的,與夫爭端之所在,兩方之曲直,以聽世界之判決焉。此次搆兵之總因則在段祺瑞及其北方武人派肆行其武力主義;而其近因則為以非法解散國會。溯自一九一七年二月德人採用無限制之潛艇政策,國際公法破滅無餘,美國政府邀中立國籌對付之策。我中華民國,因此對德始而抗議,繼而絕交。時主持其事者,為大總統黎元洪、國務總理段祺瑞、外交總長伍廷
國父全集七八
芳也。絕交事務,移交國會討論,兩院以大多數同意,幾佔四分之三,足見是時國會對於政府所持之外交政策,固表示一致之趨勢也。曾無幾時,對德宣戰之議案,復提交國會,而疑竇乃叢起,談者多以為北方武人派非與德宣戰也,不過利用宣戰之機會以擴張其勢力耳。中國加入戰爭後,同盟國或將有財政軍實及精神上種種協助,彼將不用對於德積極作戰,惟將自私自利耳。果也,段氏於戰案未決之際,召集各省督軍會議於北京,其中如倪嗣冲者,其始對于與德絕交,且極力反對,一入都門,則居然為主戰最力之人物,血誠之熱。至於國會討論戰案之日,不惜賄買市井無賴,街社乞丐,包圍議院囂喧喊吶,作主戰之奮呼。議員中以反對戰案著名者,辱之毆之,紛亂擾攘,自朝至暮。而負保護治安之警察,袖手傍觀,莫敢誰何。大總統以為段氏信用已失,在此呼吸存亡之際,段氏不宜再當國政,下令免段氏職。段氏悻悻出京,即電告其黨人,謂彼去職後,國家秩底一概不負責。有此一電為之暗示,響應立生,於是要求復職之聲,相繼以起,宣告獨立與中央脫離關係者,接踵而至。設立總參謀處,佔領鐵道,進兵首都,大亂掀翻,舉國鼎沸。張勳者以主張復辟著名,又為北洋系內幕中之最有關係人物也。於此則貌為置身事外,翩翩然入京,自認為調人,調停於叛督及被困大總統之間。其調停之辦法,則為解散國會,國會之不悅於持武力主義者,固各國之所同也。依吾國約法所載大總統無解散國會之權,國會不特為立法之機關,依約法所賦予亦當為制定憲法之機關,且其時所制之憲法,亦將告成矣。國會之組織,雖有不善,只能聽其自行修正,他人無過問之權,惟此種之辯爭,盡歸無效。大總統黎公逼於武人之要求,因一時之軟弱寡識,遂下解散國會之令。黎公之所以出此,冀有止流血之禍,而舒國家之憂。故雖經代理總理伍廷芳以去就爭之,亦所不惜矣。張勳假國人之頭銜,銜兵數千,擁入首都,一夜而復辟之禍作。奉其幼主,自居為議政大臣,以為既與北方武人有不軌之預謀,故有恃而無恐。然而張氏亦一旦為彼武人之犧牲。北方武人,乃亦反對復辟,屏棄張勳,段氏由馬廠興師,進逼京邑,僅經兩小時,竟驅張勳於使館之內。北京一隅儼然為段氏之征服地矣。段乃藉黎公之命復職總理,黎公亦引身而退。然段之復職無國會之同意,等於無效,黎公之退位亦未經正式之手續也。黎公既退,馮國璋遂入居代理大總統之位,計自非法解散國會,至於今日,閱十有三月。西南護法各省要求恢復國會,熱心毅力曾不稍衰,彼蓋深信國無法不足與立。彼又深信共和國家之憲法為一國最高之法。蓋神聖不可侵犯焉。彼更深信國會為吾國
宣言及文告民國七年八月七九
新成立之機關,即有修改之餘地,亦須依法而修改之,不能以武人憑藉之長槍大戟以為威力者,而解散之。使非法解散而可忍受,則凡國中有長槍大戟附其背後者,便可自由改易國法,亦可自由廢置政府,一惟其意旨之是聽彼武人之意旨,多便於一己,而不便于國家,護法同人,本此信仰,不憚煩勞,要求北京政府恢復國會亦既屢矣。北京政府惟一意孤行,召集臨時參議院,其議員由其自由指派,且命之修改國會組織法及選舉法焉。今日者,組織法及選舉法居然告成,囊中國會之滑稽選舉居然進行無礙。此等國會,固不能代表護法各省,即以彼北方諸省而論,亦何能代表之。彼之選舉,純然出於賄買及恐嚇而已。忠告與要求既已無用,武人所知,惟有武力。護法同人,知非訴之武力,不足以達其目的,然猶不惜瘏口嘵舌,使彼知護法之本旨,原無他求,不過恢復國會一事。苟國會朝下令恢復,護法同人夕可罷兵。此種要求,為惟一之正誼,顯而易明,竟因此正誼之要求,使全國陷於戰爭之慘禍,果誰為之,而孰令致之乎。彼武人既無和平誠意,肆其武力,圖以壓服南方。征兵四出,而地方秩序蹂躪矣。斂財無節,而凡百建設廢矣,尤其甚者,庚子賠款延其交付列強之意,原可感也,惟彼武人得此,更有以增兵購械,殺其熱心護法之同胞。黷武窮兵,財源為竭,則又舉債於外,賣礦山賣鐵路曾無所吝惜焉。且夫鴉片流毒,在昔滿清末祚,猶且著之國法,訂為條約,犯者科以重刑,期有以禁絕。今之北京政府,公然自為鴉片行商,購之煙商,售諸邦人,冀於此可得大宗贏利,使鴉片之禍,絕而復活。其平時儔侶,位列將軍,稍表同情於南方者,則百計誘之北上,不經法庭審判之手續,一睜目而殺之於庭前,公訴詞及罪狀,死後乃由總統命令補述之,是尚成為何政體耶!段氏與外交部私訂重大之盟約,加人民以無量無邊之擔負。既無國會予以承認,次凡國人之一切詰責,都所不顧,內容秘密,國人無得而過問焉。以吾國人口之眾,物產之豐,今既參加戰團,宜可以予協約國莫大之助力矣。然環顧今日之中國,所以助協約國絕無有也,是明明中國與協約國同盟,非所以厚同盟之援助。段氏將利用同盟之援助,助其武力政策之成功。北方諸省,隸屬武力主義之下者,不死於兵戈,則死於厲疫,不死於厲疫,則死於饑荒,曾無得政府少許救助者。於以土匪蠭起,羣盜滿山,刦虜謀殺之事,且及於外國人矣!此吾人所以絕對反對武力主義者也。普魯士以武力主義鞭笞天下,明目張膽,人人得而見之。惟北京政府,戴共和民治之假面具,而行其武力主義,人且易受其欺,此吾護法同人之所以大張撻伐也。除我海軍之一部分倡義護法外,
國父全集八○
我護法軍奄有滇、黔、蜀、桂、粤五省之眾,其他如湘、鄂、閩、贛、魯、豫、秦、浙諸省,或占領州郡,或異軍特起,或徐圖響應,與我護法同人為一致之行動,所在而有。名義既正,勢力日長,以此護法,安有不達其目的者哉。正式國會又同時召集於廣州,此即一九一三年所選出而成立者。有此國會,列強即承認中國為共和國焉。今日名器猶存,故物無恙,足法定人數,依時間議,在指顧之間耳。國會同人,順時勢之要求,非使護法各省各軍有一實力聯合政府,不足以資因應。於本年五月十八日,開非常會議於廣州,改組軍政府,遂選出政務總裁七人,凡茲種種建設,為擁護約法也,為正誼人道也,非欲分裂中國也。由此可見吾人之圖建樹、彰撻伐,為置吾中國民治主義於萬全。吾人之戰,雖與聯軍異其地,而反對武力專制政策同其功也。吾人非不知列強希望吾國之早趨於和平,吾人希望和平之心,且比列強為益切,惟希望和平,亦有其道,若以和平期望於段氏及其黨人,非使彼等豁然開眼不可。運和平之妙用,是在列強承認護法政府,經此一番承認,列強和平之願望,庶幾可以實現也歟。此為代表護法各省各軍之諸總裁,貢獻此悃款之忱於我諸友邦之前,而聽世界公論之裁判。當茲軍政府改組成立,並昭諸友邦予以承認焉。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護法宣言(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北交戰,已過二年,將士勞苦,人民塗炭。今者兩方將領已各有以救國為先之表示,無必以戰爭貫徹主張之意,而人民猶受因戰爭犧牲生命財產之苦。夫戰爭以求達目的,因致殃民,不得已也。無意於以戰達目的,而徒以不知殃民,則大不可。今日為求救國,人民無不希望速得合法永久之和平。職是故也,而至今和議不成者,罪在不求之於國家組織之本根,而求之於個人權利之關係。
須知國內紛爭,皆由大法不立。在法律,國會本不能解散。若不使國會復得完全自由行使其職權,則法律已失其力。根本先搖,枝葉何由救正?內亂何由永絕?況國家以外患而致艱危,一切有損主權危及國脈之條約,其訂立本未經國會之同意,故亦惟恢復國會完全自由行使職權,始能解除之。蓋訂約解約之權本在國會,擅訂固屬違法,不以未經國會
宣言及文告民國七年八月──八年五月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