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章炳麟聯名致黎元洪盼清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電
與章炳麟聯名致黎元洪盼清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電
函電
006/06/10
19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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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章炳麟聯名致黎元洪盼清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六月十日
北京黎大總統、伍總理鑒:近知天津偽政府不得列國承認,形見勢絀,不得已復求庇蔭於我公,張勳、熊希齡自任調停,倪嗣冲、湯化龍復稱擁戴。調停戰事之人,即主張復辟之人;擁護元首之人,即主張廢立之人,譸張為幻,至於此極。蓋自去歲帝制罪魁未及懲治,雖有通緝命令,而往來腹地如故,是以奸人反覆,綽有餘裕,若復任其調和,以口頭之擁護,欺總統以違法之解散威國會,國會去,則民國有名無實,總統徒守府仰成,亡民國之責,恐無人能與總統分任之矣。今者西南諸省扶義而起,為救民國,非但為扶總統一人,偽政府首領徐世昌及倡亂督軍、省長、護軍使輩,以及去歲帝制罪犯指嗾叛亂之段祺瑞、□□□(註二)、張勳、身為主謀,梁啟超、湯化龍、熊希齡等,有一不誅,西南諸省之兵義不能罷。總統若徇彼叛徒強請,赦其既往,或至危及國會,各省恐亦不能信為中央之治命,違法曲從,種種維持統一之迂言,列強干涉之危語,比不足以感西南真正之輿論。願總統勿為所蔽,奉大法以治國,依民意以禦暴,文等庶幾得長為民國一國民。事迫勢危,不暇飾言,惟願諒察。孫文、章炳麟。蒸。
(註一) 據「中華新報」(民國六年六月十一日)。原標題為「孫章兩先生請大總統勿受調和電」。
(註二) 根據六月十日「與章炳麟主張消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通電」判斷,□□□應為馮國璋。
國父全集
第四冊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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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三) 原文為「隨入」,今據「會本」改。
與章炳麟聯名致黎元洪盼清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六月十日
北京黎大總統、伍總理鑒:近知天津偽政府不得列國承認,形見勢絀,不得已復求庇蔭於我公,張勳、熊希齡自任調停,倪嗣冲、湯化龍復稱擁戴。調停戰事之人,即主張復辟之人;擁護元首之人,即主張廢立之人,譸張為幻,至於此極。蓋自去歲帝制罪魁未及懲治,雖有通緝命令,而往來腹地如故,是以奸人反覆,綽有餘裕,若復任其調和,以口頭之擁護,欺總統以違法之解散威國會,國會去,則民國有名無實,總統徒守府仰成,亡民國之責,恐無人能與總統分任之矣。今者西南諸省扶義而起,為救民國,非但為扶總統一人,偽政府首領徐世昌及倡亂督軍、省長、護軍使輩,以及去歲帝制罪犯指嗾叛亂之段祺瑞、□□□(註二)、張勳、身為主謀,梁啟超、湯化龍、熊希齡等,有一不誅,西南諸省之兵義不能罷。總統若徇彼叛徒強請,赦其既往,或至危及國會,各省恐亦不能信為中央之治命,違法曲從,種種維持統一之迂言,列強干涉之危語,比不足以感西南真正之輿論。願總統勿為所蔽,奉大法以治國,依民意以禦暴,文等庶幾得長為民國一國民。事迫勢危,不暇飾言,惟願諒察。孫文、章炳麟。蒸。
(註一) 據「中華新報」(民國六年六月十一日)。原標題為「孫章兩先生請大總統勿受調和電」。
(註二) 根據六月十日「與章炳麟主張消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通電」判斷,□□□應為馮國璋。
致舊金山少年中國報股東解釋股權函(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列位股東先生均鑒:迭接各同志來函,言報事與黨事,時有風潮發生,深以為念。推原其故,皆緣報務與黨務權限不分,是以紛亂日甚。茲特函達貴報股東先生,如關於少年報事,用人行政,應由股東主持,不得牽入黨中事務。如有黨員無理取鬧,將股東資本收歸黨辦,務請拒絕,或訴之法律可也。專此佈達,並候均安。孫文啟。六月十六日。
(註一) 據「會書」之十「函札」。
函電(上) 民國六年六月 四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