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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章炳麟聯名致黎元洪盼清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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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章炳麟聯名致黎元洪盼清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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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與章炳麟聯名致黎元洪盼清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電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6/06/10

西元日期

1917/06/10

國父年歲

52

全文內容

與章炳麟聯名致黎元洪盼清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六月十日
北京黎大總統、伍總理鑒:近知天津偽政府不得列國承認,形見勢絀,不得已復求庇蔭於我公,張勳、熊希齡自任調停,倪嗣冲、湯化龍復稱擁戴。調停戰事之人,即主張復辟之人;擁護元首之人,即主張廢立之人,譸張為幻,至於此極。蓋自去歲帝制罪魁未及懲治,雖有通緝命令,而往來腹地如故,是以奸人反覆,綽有餘裕,若復任其調和,以口頭之擁護,欺總統以違法之解散威國會,國會去,則民國有名無實,總統徒守府仰成,亡民國之責,恐無人能與總統分任之矣。今者西南諸省扶義而起,為救民國,非但為扶總統一人,偽政府首領徐世昌及倡亂督軍、省長、護軍使輩,以及去歲帝制罪犯指嗾叛亂之段祺瑞、□□□(註二)、張勳、身為主謀,梁啟超、湯化龍、熊希齡等,有一不誅,西南諸省之兵義不能罷。總統若徇彼叛徒強請,赦其既往,或至危及國會,各省恐亦不能信為中央之治命,違法曲從,種種維持統一之迂言,列強干涉之危語,比不足以感西南真正之輿論。願總統勿為所蔽,奉大法以治國,依民意以禦暴,文等庶幾得長為民國一國民。事迫勢危,不暇飾言,惟願諒察。孫文、章炳麟。蒸。

注釋

(註一) 據「中華新報」(民國六年六月十一日)。原標題為「孫章兩先生請大總統勿受調和電」。
(註二) 根據六月十日「與章炳麟主張消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通電」判斷,□□□應為馮國璋。

相關人名
段祺瑞倪嗣冲徐世昌張勳梁啟超章炳麟湯化龍熊希齡黎大總統黎元洪總理
相關地名
天津北京
相關專有名詞
復辟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489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三) 原文為「隨入」,今據「會本」改。

與章炳麟聯名致黎元洪盼清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六月十日
  北京黎大總統、伍總理鑒:近知天津偽政府不得列國承認,形見勢絀,不得已復求庇蔭於我公,張勳、熊希齡自任調停,倪嗣冲、湯化龍復稱擁戴。調停戰事之人,即主張復辟之人;擁護元首之人,即主張廢立之人,譸張為幻,至於此極。蓋自去歲帝制罪魁未及懲治,雖有通緝命令,而往來腹地如故,是以奸人反覆,綽有餘裕,若復任其調和,以口頭之擁護,欺總統以違法之解散威國會,國會去,則民國有名無實,總統徒守府仰成,亡民國之責,恐無人能與總統分任之矣。今者西南諸省扶義而起,為救民國,非但為扶總統一人,偽政府首領徐世昌及倡亂督軍、省長、護軍使輩,以及去歲帝制罪犯指嗾叛亂之段祺瑞、□□□(註二)、張勳、身為主謀,梁啟超、湯化龍、熊希齡等,有一不誅,西南諸省之兵義不能罷。總統若徇彼叛徒強請,赦其既往,或至危及國會,各省恐亦不能信為中央之治命,違法曲從,種種維持統一之迂言,列強干涉之危語,比不足以感西南真正之輿論。願總統勿為所蔽,奉大法以治國,依民意以禦暴,文等庶幾得長為民國一國民。事迫勢危,不暇飾言,惟願諒察。孫文、章炳麟。蒸。
(註一) 據「中華新報」(民國六年六月十一日)。原標題為「孫章兩先生請大總統勿受調和電」。
(註二) 根據六月十日「與章炳麟主張消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通電」判斷,□□□應為馮國璋。

致舊金山少年中國報股東解釋股權函(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列位股東先生均鑒:迭接各同志來函,言報事與黨事,時有風潮發生,深以為念。推原其故,皆緣報務與黨務權限不分,是以紛亂日甚。茲特函達貴報股東先生,如關於少年報事,用人行政,應由股東主持,不得牽入黨中事務。如有黨員無理取鬧,將股東資本收歸黨辦,務請拒絕,或訴之法律可也。專此佈達,並候均安。孫文啟。六月十六日。
(註一) 據「會書」之十「函札」。

函電(上) 民國六年六月 四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