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將粵省一切司法收入留作維持司法及改良監獄令
飭將粵省一切司法收入留作維持司法及改良監獄令
公牘
013/04/15
19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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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將粵省一切司法收入留作維持司法及改良監獄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令大理院長呂志伊、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飭事:案據廣東高等審判廳廳長陳融會同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林雲陔呈稱:「為呈請事:竊職檢察長前奉鈞帥面諭,飭擬具改良粤省司法制度意見,呈候採擇等因,經會同職審判廳長遵照辦理,一俟籌擬妥協,再當另文詳報。惟維持司法獨立及進謀其改良,非有確定經費不為功。民國十年,職審判廳長奉令籌辦全省司法,經數月籌備,全省司法廳庭完全成立,經費一項,除省庫撥支外,不敷數十萬元,原定計劃係由全省司法收入項下分別彌補,惟不敷之數尚鉅,而司法收入無多,因擴張全省登記事宜,期登記費收入稍資維持,當經呈請廣東省長指定登記費及其他司法收入為撥補司法經費不敷及改良監獄之用,業奉令准在案。自援桂軍與及陳逆背叛以迄今茲,粤庫奇絀,財政廳積欠司法經費極鉅,高地審檢四廳僅藉訟費、登記費各項收入稍資維持而外,屬廳庭因廳縣欠發經費,且有因而停頓之勢,故維持現狀已感困難。至吾國監獄不良,久已為世詬病,前者華盛頓會議議決撤銷領事裁判權一案,尚須派員來華實地調查,若不亟圖改良,不獨貽笑邦交,且於撤去領事裁判權一案更屬大有妨碍。職檢察長對於改建廣州監獄及看守所,刻正積極進行,故粤省司法收入即屬稍有贏餘,亦應留作此項改建之需,若進謀司法制度之改良,尤需費用。我大元帥維持司法宿有盛心,近對於司法之改良,尤復殷殷致意,欽仰莫銘,用敢耑呈陳請乞俯准查照舊案,將粤省一切司法收入概留作維持粤省司法及改良監獄等項之需,不准提作別用。如蒙令准,并請分行大理院及廣東省長遵照,實為公便。」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准如所請辦理,仰候令行大理院及廣東省長查照備案可也。仍咨高檢廳知照。此令。等語,除指令印發并分行外,合行令仰該院長、省長即便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五五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167-168
飭賴天球率部開赴和平擔任警戒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以東江陳軍現紛向後方退卻,着該司令即率所部分駐澄江之第二、三旅,開赴和平警戒,相機兜剿,毋任竄擾。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帥令賴天球開赴和平警戒」條。
作戰時期前方將領不得擅自旋省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現方作戰時期,凡在前方各將領不得擱置職務,擅自旋省。希即轉飭一體遵照。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帥令各軍注重職守」條。
核覆廣東高等審判廳廳長陳融呈請援舊案會同高檢廳將粵省一切司法
收入概作維持司法及改良監獄之需不准提作別用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呈悉。准如所請辦理。仰候令行大理院及廣東省長查照備案可也,仍咨高檢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三五四號。
飭將粵省一切司法收入留作維持司法及改良監獄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令大理院長呂志伊、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飭事:案據廣東高等審判廳廳長陳融會同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林雲陔呈稱:「為呈請事:竊職檢察長前奉鈞帥面諭,飭擬具改良粤省司法制度意見,呈候採擇等因,經會同職審判廳長遵照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四月一六七
辦理,一俟籌擬妥協,再當另文詳報。惟維持司法獨立及進謀其改良,非有確定經費不為功。民國十年,職審判廳長奉令籌辦全省司法,經數月籌備,全省司法廳庭完全成立,經費一項,除省庫撥支外,不敷數十萬元,原定計劃係由全省司法收入項下分別彌補,惟不敷之數尚鉅,而司法收入無多,因擴張全省登記事宜,期登記費收入稍資維持,當經呈請廣東省長指定登記費及其他司法收入為撥補司法經費不敷及改良監獄之用,業奉令准在案。自援桂軍與及陳逆背叛以迄今茲,粤庫奇絀,財政廳積欠司法經費極鉅,高地審檢四廳僅藉訟費、登記費各項收入稍資維持而外,屬廳庭因廳縣欠發經費,且有因而停頓之勢,故維持現狀已感困難。至吾國監獄不良,久已為世詬病,前者華盛頓會議議決撤銷領事裁判權一案,尚須派員來華實地調查,若不亟圖改良,不獨貽笑邦交,且於撤去領事裁判權一案更屬大有妨碍。職檢察長對於改建廣州監獄及看守所,刻正積極進行,故粤省司法收入即屬稍有贏餘,亦應留作此項改建之需,若進謀司法制度之改良,尤需費用。我大元帥維持司法宿有盛心,近對於司法之改良,尤復殷殷致意,欽仰莫銘,用敢耑呈陳請乞俯准查照舊案,將粤省一切司法收入概留作維持粤省司法及改良監獄等項之需,不准提作別用。如蒙令准,并請分行大理院及廣東省長遵照,實為公便。」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准如所請辦理,仰候令行大理院及廣東省長查照備案可也。仍咨高檢廳知照。此令。等語,除指令印發并分行外,合行令仰該院長、省長即便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五五號。
飭各軍不得再有包攬貨船抗納厘稅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等。為令行事:據中央直轄滇軍第五師師長胡思舜代電稱:「前奉鈞令所有各護商機關着一律撤銷等因。師長當將三水防區內無論何軍所設征收護費卡所概行勒令解散,地方稍為安謐。乃現據蘆苞釐廠總辦談繼昌、河口釐廠總辦曾省三等呈稱:近日西北江一帶每有懸掛軍隊旂幟之小輪,強拖貨船,勒收旂費,經過沿河厘卡,並敢恃強直駛,絕不遵章納稅,似此包攬把持,實屬有碍餉源,應請設法維持等情前來。師長覆查屬實,除派撥部
國父全集一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