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討袁二次宣言 detail

:::

討袁二次宣言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305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討袁二次宣言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05/05/09

西元日期

1916/05/09

國父年歲

51

全文內容

討袁二次宣言(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五月九日
文自癸丑討逆之師失敗以還,不獲親承我父老昆弟之教誨者,於今三年矣。奸人竊柄,國論混淆,文於是時亦殊不樂以空言與國人相見。今海內喁喁有望治聲矣,文雖不敏,固嘗為父老昆弟所屬役;復自顛沛不忘祖國者,則請繼今一二為國人談也。
文持三民主義廿有餘年,先後與國人號呼奔走,期以達厥志。辛亥武昌首義,舉國應之,五族共和,遂深注於四億同胞之心目。文適被舉為一時公僕,軍書旁午,萬端草創,文所靖獻於國民者,固甚恨不能罄其悃忱。然國號改建,紀元維新,且本之真正民意,以頒布我民國約法,其基礎不可不謂已大定。故清帝退位,南北統一,文乃辭職,介舉袁氏於參議院,蓋信其能服從大多數民心,聽義師之要求,以贊共和,則必能效忠民國,踐履約法,而昭守其信誓也。當南北兩方情志未孚時,文嘗任調和,躬至北京,併有願袁氏十年為總統之宣言。何期袁氏逆謀,終不自掩息,殘殺善良,弁髦法律,壞社會之道德,奪人民之生計。文故主興討賊之師,所以維國法而伸正義,成敗利鈍所不計也。袁氏既挾金錢勢力,肆用詐術,而逆跡未彰,國人鮮悟,以致五省撓敗,而袁氏之惡,乃益逞矣。
文雖蟄居海外,而憂國之志未嘗少衰,以為袁氏若存,國將不保;吾人既主討賊,而一蹶不振,非祇暴棄,其於謀國,亦至不忠。故亟圖積極進行之計,輒與諸同志謀之。顧敗喪之餘,羣思持重,緩進之說,十人而五。還視國中,則猶有信賴袁氏而策其後效者,有以為其鋒不可犯,勢惟與委蛇而徐圖補救者,有但倖目前之和平而不欲有決裂之舉者。文以為此皆有所執持,而其心理上之弱點,則袁氏皆得而利用之,以逞其慾,此文期期所不敢認以為適道者也。袁氏果於是時解散國會,公然破毀我神聖莊嚴之約法(註二),諸民權制度隨以俱盡。文謂袁氏已有推翻民國及身為帝之謀,而莫之敢信;而虧節墮行、為倀為偵之敗類,且稍稍出矣。文於是痛心疾首,決以一身奮鬥,報我國家,乃遂組織中華革命黨,為最嚴格之約束,將盡掃政治上社會上之惡毒瑕穢,而後復納之約憲之治。兩年以來,已集合多數之同志,其入內地經營進行者皆屢仆屢起,不憚舉其個人之自由權利生命財產而犧牲之,以冀奠我區夏。孤行其自信力,而不敢求知於人人,猶之辛亥以前之中國同盟會也。歐戰既起,袁氏以為有隙可乘,不惜暴其逆謀,託始於籌安會,偽造民意,強迫勸進。一人稱帝,天下騷然,志士仁人汗喘相告,而吾同志益愈奮勵,冒死以進。滇黔獨立,文意豁然,至乃昔所不知,今皆競義德鄰之樂,詎復可已。頻年主持,益審非謬。
顧獨居深念,以為袁氏怙惡,不俟其帝制之昭揭;保持民國,不徒以去袁為畢事。討賊美舉,尤當視其職志之究竟為何,其所表示尊重者為何,其策諸方來與建設根本者為何,而後乃有犧牲代價之可言,民國前途,始有攸賴。今獨立諸省通電,皆已揭櫫民國約法以為前提,而海內有志後援、研求國是者,亦皆以約法為衡量,文殊慶幸此尊重約法之表示,足證義軍之舉,為出於保留民國之誠。袁氏破壞民國,自破壞約法始;義軍維持民國,固當自維持約法始。是非順逆,區以別矣。夫約法者,民國開創時國民真意之所發表,而實賴前此優秀之士,出無量代價以購得之者也。文與袁氏,無私人之怨,違反約法,則願與國民共棄之。與獨立諸省及反袁諸君子,無私人之惠,尊重約法,則願與國民共助之。我國民亦既一致自愛其寶,而不為獨夫民賊之所左右,則除惡務盡,對於袁氏必無有所姑息。以袁氏之詐力絕人,猶不能不與帝制同盡,則天下當不復有襲用其故智之人。
至袁氏今日,勢已窮蹙,而猶徘徊觀望,不肯自歸於失敗,此固由其素性貪利怙權,至死不悟。然見乎倡義者相之有派別可尋,竊疑黨爭未弭,覬覦其猜忌自紛,而不能用全力以討賊。殊不知鬩牆禦侮,淺人審其重輕,而況昔之政爭已成陳迹。今主義既合,目的不殊,本其愛國之精神,相提攜於事實,見仇者雖欲有所快,無能倖也。今日為眾謀救國之日,決非羣雄逐鹿之時,故除以武力取彼凶殘外,凡百可本之約法,以為解決。共和之原,甚非野心妄人所得假藉者也。文始意以為既已負完全破壞之責,故同時當負完全建設之責。今茲異情,則張皇補苴,收拾時局,當世固多賢者,苟其人依約法被舉,而不由暴力詐術以攫取之,則固與國民所共承者也。民國元首,祇有服務負責之可言,而非有安富尊榮之可慕,國民當共喻斯義。文之所持,凡皆以祈嚮真正之和平,故雖嘗以身當天下之衝,而不自惜也。
文自束髮受書,知憂國家,抱持民族、民權、民生三大主義,終始不替,所與游者亦類為守死善道之士。民國成立,五族共和,方幸其目的之達。乃袁氏推翻民國,以一姓之尊而奴視五族,此所以認為公敵,義不反顧。今是非已大白於天下之人心,自宜猛厲進行,無遺一日縱敵之患,國賊既去,民國始可圖安。若夫今後敷設之方,則當其事者所宜一切根據正確之民意,乃克有濟。文自審立身行事,早為天下共見,末俗爭奪權利之念,殆不待戒已除;惟忠於所信之主義,則初不為生死禍福而少有屈撓。袁氏未去,當與國民(註三)共任討賊之事;袁氏既去,當與國民(註四)共荷監督之責,決不肯使謀危民國者復生於國內。唯父老昆弟察之。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革命黨本部通告」,民國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鉛印件(048/3)。另名為「孫先生五月九日宣言」。同見黨史會藏
    「民國日報抄稿」(373/9)民國五年五月九日「孫文宣言」。今標題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法約」,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註三) 原文為「民國」,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註四) 原文為「民國」,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相關人名
信之
相關地名
大定中國北京和平武昌
相關專有名詞
三民主義中國同盟會中華革命黨同盟會武昌首義約法革命黨參議院籌安會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56-058

檢索詞出現頁次

臣三千,惟一心。」正義所至,何堅不破,願與愛國之豪俊共圖之。孫文。
(註一) 據「胡本」。

討袁二次宣言(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五月九日
  文自癸丑討逆之師失敗以還,不獲親承我父老昆弟之教誨者,於今三年矣。奸人竊柄,國論混淆,文於是時亦殊不樂以空言與國人相見。今海內喁喁有望治聲矣,文雖不敏,固嘗為父老昆弟所屬役;復自顛沛不忘祖國者,則請繼今一二為國人談也。
  文持三民主義廿有餘年,先後與國人號呼奔走,期以達厥志。辛亥武昌首義,舉國應之,五族共和,遂深注於四億同胞之心目。文適被舉為一時公僕,軍書旁午,萬端草創,文所靖獻於國民者,固甚恨不能罄其悃忱。然國號改建,紀元維新,且本之真正民意,以頒布我民國約法,其基礎不可不謂已大定。故清帝退位,南北統一,文乃辭職,介舉袁氏於參議院,蓋信其能服從大多數民心,聽義師之要求,以贊共和,則必能效忠民國,踐履約法,而昭守其信誓也。當南北兩方情志未孚時,文嘗任調和,躬至北京,併有願袁氏十年為總統之宣言。何期袁氏逆謀,終不自掩息,殘殺善良,弁髦法律,壞社會之道德,奪人民之生計。文故主興討賊之師,所以維國法而伸正義,成敗利鈍所不計也。袁氏既挾金錢勢力,肆用詐術,而逆跡未彰,國人鮮悟,以致五省撓敗,而袁氏之惡,乃益逞矣。
  文雖蟄居海外,而憂國之志未嘗少衰,以為袁氏若存,國將不保;吾人既主討賊,而一蹶不振,非祇暴棄,其於謀國,亦至不忠。故亟圖積極進行之計,輒與諸同志謀之。顧敗喪之餘,羣思持重,緩進之說,十人而五。還視國中,則猶有信賴袁氏而策其後效者,有以為其鋒不可犯,勢惟與委蛇而徐圖補救者,有但倖目前之和平而不欲有決裂之舉者。
文以為此皆有所執持,而其心理上之弱點,則袁氏皆得而利用之,以逞其慾,此文期期所不敢認以為適道者也。袁氏果於是時解散國會,公然破毀我神聖莊嚴之約法(註二),諸民權制度隨以俱盡。文謂袁氏已有推翻民國及身為帝之謀,而莫之敢信;而虧節墮行、為倀為偵之敗類,且稍稍出矣。文於是痛心疾首,決以一身奮鬥,報我國家,乃遂組織中華革命黨
國父全集五六

,為最嚴格之約束,將盡掃政治上社會上之惡毒瑕穢,而後復納之約憲之治。兩年以來,已集合多數之同志,其入內地經營進行者皆屢仆屢起,不憚舉其個人之自由權利生命財產而犧牲之,以冀奠我區夏。孤行其自信力,而不敢求知於人人,猶之辛亥以前之中國同盟會也。歐戰既起,袁氏以為有隙可乘,不惜暴其逆謀,託始於籌安會,偽造民意,強迫勸進。一人稱帝,天下騷然,志士仁人汗喘相告,而吾同志益愈奮勵,冒死以進。滇黔獨立,文意豁然,至乃昔所不知,今皆競義德鄰之樂,詎復可已。頻年主持,益審非謬。
  顧獨居深念,以為袁氏怙惡,不俟其帝制之昭揭;保持民國,不徒以去袁為畢事。討賊美舉,尤當視其職志之究竟為何,其所表示尊重者為何,其策諸方來與建設根本者為何,而後乃有犧牲代價之可言,民國前途,始有攸賴。今獨立諸省通電,皆已揭櫫民國約法以為前提,而海內有志後援、研求國是者,亦皆以約法為衡量,文殊慶幸此尊重約法之表示,足證義軍之舉,為出於保留民國之誠。袁氏破壞民國,自破壞約法始;義軍維持民國,固當自維持約法始。是非順逆,區以別矣。夫約法者,民國開創時國民真意之所發表,而實賴前此優秀之士,出無量代價以購得之者也。文與袁氏,無私人之怨,違反約法,則願與國民共棄之。與獨立諸省及反袁諸君子,無私人之惠,尊重約法,則願與國民共助之。我國民亦既一致自愛其寶,而不為獨夫民賊之所左右,則除惡務盡,對於袁氏必無有所姑息。以袁氏之詐力絕人,猶不能不與帝制同盡,則天下當不復有襲用其故智之人。
  至袁氏今日,勢已窮蹙,而猶徘徊觀望,不肯自歸於失敗,此固由其素性貪利怙權,至死不悟。然見乎倡義者相之有派別可尋,竊疑黨爭未弭,覬覦其猜忌自紛,而不能用全力以討賊。殊不知鬩牆禦侮,淺人審其重輕,而況昔之政爭已成陳迹。今主義既合,目的不殊,本其愛國之精神,相提攜於事實,見仇者雖欲有所快,無能倖也。今日為眾謀救國之日,決非羣雄逐鹿之時,故除以武力取彼凶殘外,凡百可本之約法,以為解決。共和之原,甚非野心妄人所得假藉者也。文始意以為既已負完全破壞之責,故同時當負完全建設之責。今茲異情,則張皇補苴,收拾時局,當世固多賢者,苟其人依約法被舉,而不由暴力詐術以攫取之,則固與國民所共承者也。民國元首,祇有服務負責之可言,而非有安富尊榮之可慕,國民當共喻斯義。文之所持,凡皆以祈嚮真正之和平,故雖嘗以身當天下之衝,而不自惜也。

宣言及文告 民國五年五月 五七

文自束髮受書,知憂國家,抱持民族、民權、民生三大主義,終始不替,所與游者亦類為守死善道之士。民國成立,五族共和,方幸其目的之達。乃袁氏推翻民國,以一姓之尊而奴視五族,此所以認為公敵,義不反顧。今是非已大白於天下之人心,自宜猛厲進行,無遺一日縱敵之患,國賊既去,民國始可圖安。若夫今後敷設之方,則當其事者所宜一切根據正確之民意,乃克有濟。文自審立身行事,早為天下共見,末俗爭奪權利之念,殆不待戒已除;惟忠於所信之主義,則初不為生死禍福而少有屈撓。袁氏未去,當與國民(註三)共任討賊之事;袁氏既去,當與國民(註四)共荷監督之責,決不肯使謀危民國者復生於國內。唯父老昆弟察之。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華革命黨本部通告」,民國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鉛印件(048/3)。另名為「孫先生五月九日宣言」。同見黨史會藏「民國日報抄稿」(373/9)民國五年五月九日「孫文宣言」。今標題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法約」,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註三) 原文為「民國」,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註四) 原文為「民國」,今據「民國日報抄稿」改。

規復約法宣言(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六月九日
  文歸國,既以用兵之原為父老昆弟告曰:吾儕與袁氏非有私怨,為其壞約法,叛民國,是用討之,以懲不義而奠我國家。今袁氏則既自斃矣,凡百罪孽,宜與首惡之身俱盡。繼茲以往,其遂可以罷戢干戈與民休息耶?抑猶有所待耶?
愛人以姑息,自偷遺患,有志者不為;而億逆不信,薄視天下,失亦如之,此文所以不敢自安於緘默也。文生而篤愛和平,亦深察我大多數國民無有嗜殺好爭之性。故辛壬之交,兵甲滿地,彼是相持,幾若敵國;而卒也以北方將帥贊成共和,使清帝退位,而戰事以解。始義者不多其伐,繼事者能共其勞,使無袁氏,則五年以還,吾民將不一見流血之禍矣。夫人類必至不平而後有爭,挾羣以爭,尤必有其職志。其為國為公,則天下從之;其為己為私,則天下棄之。今茲獨立諸省暨夫拔戟自成之軍,揭櫫約法,犯難而行,文敢表證其心理曰,是皆為國為家也,非權利也。至乃未獨立之省區,牽掣於事勢,謀人軍師不欲遽為轉移,其心亦不無可諒。然今茲戎首已逝,既不能以獨立諸省為非義而鬥之。則亦宜
國父全集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