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洛克哈特詢問居留香港權利是否遭到剝奪函(譯文)
致洛克哈特詢問居留香港權利是否遭到剝奪函(譯文)
函電
-015/09
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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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洛克哈特詢問居留香港權利是否遭到剝奪函(譯文)(註一)民前十五年九月(一八九七年)(註二)親愛的洛克哈特先生:據若干可靠消息說,由於我試圖把我那悲慘的同胞從韃靼的桎梏下解救出來,香港政府已剝奪了我的居留權利。我曾詢問在倫敦的許多英國朋友,是否確有其事?他們說,英國法律及慣例都並無此做法。但是,我在香港的中國朋友卻對這一疑問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請你告訴我,此事是否屬實?果真如此,我就將訴諸英國公眾和文明世界。永遠忠實於你的孫逸仙。於日本橫濱山下町五十三番地文經商店。
(註一) 本件係由一八九八年五月十八日香港總督卜力(H. A. Blake)致英國外相張伯倫(J. Chamberlain)函附件一譯出。受信人洛克
哈特(J. H. Stewart Lockhart)是英國香港政府輔政司,曾於一八九七年十月十四日復函孫先生,重申上年(一八九六年三月
四日)香港政府對孫先生發布的驅逐令仍然有效,聲稱他如到港則予逮捕。
(註二) 原件未署日期,但標明發函地址,今據孫先生抵達橫濱及洛克哈特復函時間,可推定發信時間為一八九七年八、九月間。史扶鄰
(Harold Z. Schiffrin)認為應在九月。見史著「孫逸仙與中國革命的起源」(Sun Yat-sen and the Origins of the Chinese
Revolution),頁一四五,註一一。
國父全集
第四冊
016-017
領導人之一,並擔任「自由俄國」(Free Russia)雜誌編輯。
致趙君告東返行程並詢能否助力函(譯文)(註一) 民前十五年六月十三日(一八九七年七月十二日)
趙先生:余今晨抵此,取道溫哥華赴遠東。吾等之行動進行,甚為驚人。余受諸同志之囑,東返團結彼等,並訂定將來行動之計劃。汝現況如何?能在波士敦及紐約與諸同志對吾輩有所助力否?
余將在溫哥華躭擱到八月二日,願在行期前得君回音。
余既不能將地址告君,君有函可寄舊金山華盛頓街九一六號鄺華汰(Mr. Walter N. Fong)轉交,彼候得余溫哥華地址,必能轉交。余既不能告君將來之事有何決定,惟一候會中有所決定,必當告君也。孫逸仙啟。一八九七年七月十二日於蒙德里。
(註一) 據「黃本」。
致鄺華汰告東返行程並詢能否助力函(譯文)(註一) 民前十五年六月十三日(一八九七年七月十二日)華汰先生:余今晨自英倫抵此,取道溫哥華赴遠東。
余在英倫並未完畢各重要事項,惟國內諸同志紀事甚頻,促余歸返集合彼等,並訂定未來行動計劃。
君與在舊金山諸同志近況如何?能對余等在國內有所助力否?
余甚願得君覆音,明日凌晨余將起程赴溫哥華,於彼處躭擱至八月二日,乘印度皇后號輪赴橫濱。俟余到溫哥華即將地址告君,於躭擱時間中,吾等可能互通消息也。孫逸仙啟。一八九七年七月十二日於蒙德里。
(註一) 據「黃本」。鄺華汰係英文譯名,原文為 Mr. Walter N. Fong。
致洛克哈特詢問居留香港權利是否遭到剝奪函(譯文)(註一) 民前十五年九月(一八九七年)(註二)
國父全集一六
親愛的洛克哈特先生:據若干可靠消息說,由於我試圖把我那悲慘的同胞從韃靼的桎梏下解救出來,香港政府已剝奪了我的居留權利。我曾詢問在倫敦的許多英國朋友,是否確有其事?他們說,英國法律及慣例都並無此做法。但是,我在香港的中國朋友卻對這一疑問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請你告訴我,此事是否屬實?果真如此,我就將訴諸英國公眾和文明世界。永遠忠實於你的孫逸仙。於日本橫濱山下町五十三番地文經商店。
(註一) 本件係由一八九八年五月十八日香港總督卜力(H. A. Blake)致英國外相張伯倫(J. Chamberlain)函附件一譯出。受信人洛克哈特(J. H. Stewart Lockhart)是英國香港政府輔政司,曾於一八九七年十月十四日復函孫先生,重申上年(一八九六年三月四日)香港政府對孫先生發布的驅逐令仍然有效,聲稱他如到港則予逮捕。
(註二) 原件未署日期,但標明發函地址,今據孫先生抵達橫濱及洛克哈特復函時間,可推定發信時間為一八九七年八、九月間。史扶鄰(Harold Z. Schiffrin)認為應在九月。見史著「孫逸仙與中國革命的起源」(Sun Yat-sen and the Origins of the ChineseRevolution),頁一四五,註一一。
復犬養毅告定期往訪函(註一) 民前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一八九七年十月十八日)
木堂先生足下:奉讀來示,領悉一切,感激與慚愧同深。人生得一知己可以無憾,弟於先生見之矣!謹擬於廿二日午間到貴邸面談各節。此致,即候大安不一。弟文謹啟、十月十八日。
(註一) 據吳相湘「國父傳記新史料」影印原函,「傳記文學」第三十六卷第三期(民國六十九年三月一日)。
復宮崎寅藏囑約所介紹之人來見函(註一) 民前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一八九九年三月二日)
滔天兄鑒:兄果知其人(註二)誠實,可請於明日午後五時來見可也。此覆。孫文。三月二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66)。
(註二) 原文「其人」,當指梁啟超。
函電(上) 民前十五年九月──十三年一月 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