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飭轉各縣按所派數目解繳廣東大學經費令(附勸捐章程) detail

:::

飭轉各縣按所派數目解繳廣東大學經費令(附勸捐章程)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51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轉各縣按所派數目解繳廣東大學經費令(附勸捐章程)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6/07

西元日期

1924/06/07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轉各縣按所派數目解繳廣東大學經費令(附勸捐章程)(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七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行事:據廣東國立大學籌備主任鄒魯呈稱:「竊維教育之道,非多設小學則智識無由普及,非更設大學則文化無由提高。吾國籌設學校垂三十年,多注力於中小學,始惟北京設有大學一所,近來知大學之必要,於是東南大學、西北大學繼續成立。廣東中學之上雖設有高等師範及法政、農業專校,然大都設備未完,未足饜學者之心。而廣東全省中學統計九十七所,每年畢業者,依九年統計表為九千六百九十四人,此項畢業生學僅半途,固未可中輟,而在富厚之家,尚可赴外省大學或留學外國;若貧寒之士及不願遠離鄉土者,只有轉入高師、法政、農業。各校限於專門,學額已不甚多,學程尤未能高,則有可造就之材,每無相當之學校,卒至成就不如其量者何可勝計。廣東為西南中樞,廣東如此,他省可知,大元帥有見及此,毅然將高師、法大、農專三校合併改為國立廣東大學,戎馬偬忙之時,猶顧及國家根本之計,魯承乏籌備,敢不仰體鴻模,奮其駑力。數月以來,凡百均有頭緒,決定將原有高師改為文科、理科,原有法大改為法科,原有農專改為農科,並擬加設工科。以目前未有學生程度相當,故下學期只辦預科,現並定文、法、理、工、農五科,下學期共招預科生十一班。特是開辦經費所差尚遠,統計非有四十萬元,不足以敷開辦之用,擬請大元帥令行廣東省長分令各縣籌解,以各縣之大小,定擔任之多寡。此次籌設大學,在國家為振興教育、提高文化起見,而在粤人則子弟得以深造,蔚成人材,是亦應有負擔之責。各縣紳商均可飭令酌量捐輸,如有捐助鉅款者,由各該縣長隨案呈請獎敘,以昭激勸。無論何縣並應捐除成見,實力籌解,務於一個月解足,其辦理得力依限解足之縣,彙案由省長呈請獎勵。此項解款除紳商捐款外,准在徵收糧稅項下撥足,由縣逕解大學籌備處取具印收,呈請財政廳抵解;設遇交卸,由後任繼續承認,庶期迅速集事。謹將攤派各縣應解數目開具清摺一扣,勸捐章程一份,呈請大元帥鑒核,是否有當,仍候指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鈔錄原摺、原章,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通令各縣,按照所派數目,依限籌足解繳,以資開辦。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七日。
附:國立廣東大學勸捐章程第一條 凡捐款本校者悉照本章程辦理。第二條 凡捐款本校其獎謝如左:
 一、捐十元以上者登報鳴謝。
 二、捐一百元以上者除登報鳴謝外,並列入校碑永垂紀念。
 三、捐貲至五百元以上者,除登報鳴謝刊碑紀念外,並將捐款人姓名載入校誌。
 四、捐貲至千元以上者,除依照第三項辦理外,並將其十二寸相片懸之禮堂。
 五、捐貲至三千元以上者,除依照第四項辦理外,並由本校送贈匾額。
 六、捐貲至五千元以上者,除照第五項辦理外,並將其姓名名一校室。第三條 私人結合之團體捐貲者,得比照第二條之規定分別辦理。第四條 遺囑捐貲者,悉照第二條各項之規定。第五條 按照第二、第三、第四各條捐貲在二千元以上者,除依各本條所定辦理外,並由校呈請大元帥給予匾額。第六條 捐貲至一萬元以上者,除依照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各條辦理外,將其姓名名之校中之一堂。捐貲至二 萬元以上者,除依照前項辦理外,並請大元帥褒辭。捐貲至五萬元以上者,除依照前項辦理外,並由校鐫 刊石像。捐貲至十萬元以上者,除依照本條第一項辦理外,並由校鐫刊銅像。第七條凡獨力捐貲建造校內堂舍者,除將其姓名名之所建造之堂舍外,並查照上列各條分別獎謝。第八條以動產或不動產捐貲者,准折合銀元計算。第九條凡勸捐得千元者比照捐一百元之獎謝,勸捐得一萬元比照捐一千元之獎謝,餘以例推。 謹將各縣應解大學籌備數目開列呈:
南海
二萬元
番禹
二萬元
順德
二萬元
東莞
二萬元
番山
二萬元
新會
二萬元
潮安
二萬元
潮陽
二萬元
揭陽
二萬元
臺山
一萬五千元
三水
五千元
清遠
五千元
高要
五千元
鶴山
五千元
開平
五千元
新興
五千元
南雄
五千元
曲江
五千元
英德
五千元
澄海
五千元
普寧
五千元
梅縣
五千元
興寧
五千元
惠陽
五千元
海豐
五千元
陸豐
五千元
瓊山
五千元
增城
四千元
樂昌
三千元
饒平
三千元
五華
三千元
博羅
三千元
紫金
三千元
茂名
三千元
電白
三千元
化縣
三千元
陽江
三千元
陽春
三千元
澄邁
三千元
定安
三千元
花縣
三千元
寶安
三千元
四會
三千元
恩平
三千元
高明
三千元
德慶
三千元
廣寧
三千元
羅定
三千元
雲浮
三千元
鬱南
三千元
合浦
二千元
靈山
二千元
龍門
一千元
從化
一千元
始興
一千元
仁化
一千元
翁源
一千元
連縣
一千元
大埔
一千元
惠來
一千元
豐順
一千元
和平
一千元
龍川
一千元
河源
一千元
信宜
一千元
吳川
一千元
廉江
一千元
海康
一千元
遂溪
一千元
徐聞
一千元
欽縣
一千元
樂會
一千元
瓊東
一千元
臨高
一千元
儋縣
一千元
崖縣
一千元
萬寧
一千元
文昌
一千元
赤溪
五百元
佛岡
五百元
乳源
五百元
陽山
五百元
封川
五百元
開建
五百元
連平
五百元
平遠
五百元
蕉嶺
五百元
新豐
五百元
防城
五百元
感恩
三百元
陸水
三百元
昌江
三百元
連山
三百元
南澳
三百元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七一號。今文內原稱「法大」應為「法政」。

相關人名
大元帥翁源高文陸水楊庶堪鄒魯豐順
相關地名
三水大埔五華仁化化縣北京台山四會平遠合浦曲江佛岡赤溪防城乳源和平始興定安昌江東莞河源花縣南海南雄南澳封川英德茂名徐聞恩平海康海豐翁源崖縣從化梅縣清遠連縣陸豐博羅惠來惠陽揭陽開平開建陽山陽江陽春順德廉江感恩新會新興新豐遂溪電白臺山儋縣增城廣東廣寧德慶樂昌樂會潮安潮陽澄海澄邁興寧蕉嶺龍川龍門臨高羅定寶安饒平鶴山靈山
相關專有名詞
大學國立廣東大學廣東大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234-238

檢索詞出現頁次

軍不准在南雄各屬招募,以重防務,並令行該地防軍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六七號。

撤銷軍車管理處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五日
  着廣九軍車管理處撤銷。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九日)「帥令撤銷軍車管理處」條。

着許崇智接收西江督辦在廣東境內一切軍政財政事宜並將財政轉交財
政廳管理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六日
  着許總司令崇智接收西江督辦之廣東境內一切軍政、財政事宜,即將財政轉交財政廳管理,以歸統一。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十日)「李濟深電告卸督辦職」條。

核覆國立廣東大學籌備主任鄒魯呈請令行廣東省長通令各縣籌解大學
開辦經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七日
  呈悉。准如所請辦理。候令廣東省長通令各縣按照所派數目,依限籌足解繳,以資開辦可也。清摺、章程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五六一號。

飭轉各縣按所派數目解繳廣東大學經費令(附勸捐章程)(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七日

國父全集 二三四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行事:據廣東國立大學籌備主任鄒魯呈稱:「竊維教育之道,非多設小學則智識無由普及,非更設大學則文化無由提高。吾國籌設學校垂三十年,多注力於中小學,始惟北京設有大學一所,近來知大學之必要,於是東南大學、西北大學繼續成立。廣東中學之上雖設有高等師範及法政、農業專校,然大都設備未完,未足饜學者之心。而廣東全省中學統計九十七所,每年畢業者,依九年統計表為九千六百九十四人,此項畢業生學僅半途,固未可中輟,而在富厚之家,尚可赴外省大學或留學外國;若貧寒之士及不願遠離鄉土者,只有轉入高師、法政、農業。各校限於專門,學額已不甚多,學程尤未能高,則有可造就之材,每無相當之學校,卒至成就不如其量者何可勝計。廣東為西南中樞,廣東如此,他省可知,大元帥有見及此,毅然將高師、法大、農專三校合併改為國立廣東大學,戎馬偬忙之時,猶顧及國家根本之計,魯承乏籌備,敢不仰體鴻模,奮其駑力。數月以來,凡百均有頭緒,決定將原有高師改為文科、理科,原有法大改為法科,原有農專改為農科,並擬加設工科。以目前未有學生程度相當,故下學期只辦預科,現並定文、法、理、工、農五科,下學期共招預科生十一班。特是開辦經費所差尚遠,統計非有四十萬元,不足以敷開辦之用,擬請大元帥令行廣東省長分令各縣籌解,以各縣之大小,定擔任之多寡。此次籌設大學,在國家為振興教育、提高文化起見,而在粤人則子弟得以深造,蔚成人材,是亦應有負擔之責。各縣紳商均可飭令酌量捐輸,如有捐助鉅款者,由各該縣長隨案呈請獎敘,以昭激勸。無論何縣並應捐除成見,實力籌解,務於一個月解足,其辦理得力依限解足之縣,彙案由省長呈請獎勵。此項解款除紳商捐款外,准在徵收糧稅項下撥足,由縣逕解大學籌備處取具印收,呈請財政廳抵解;設遇交卸,由後任繼續承認,庶期迅速集事。謹將攤派各縣應解數目開具清摺一扣,勸捐章程一份,呈請大元帥鑒核,是否有當,仍候指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鈔錄原摺、原章,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通令各縣,按照所派數目,依限籌足解繳,以資開辦。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七日。
  附:國立廣東大學勸捐章程
第一條 凡捐款本校者悉照本章程辦理。
第二條 凡捐款本校其獎謝如左: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六月 二三五

   一、捐十元以上者登報鳴謝。
   二、捐一百元以上者除登報鳴謝外,並列入校碑永垂紀念。
   三、捐貲至五百元以上者,除登報鳴謝刊碑紀念外,並將捐款人姓名載入校誌。
   四、捐貲至千元以上者,除依照第三項辦理外,並將其十二寸相片懸之禮堂。
   五、捐貲至三千元以上者,除依照第四項辦理外,並由本校送贈匾額。
   六、捐貲至五千元以上者,除照第五項辦理外,並將其姓名名一校室。
第三條 私人結合之團體捐貲者,得比照第二條之規定分別辦理。
第四條 遺囑捐貲者,悉照第二條各項之規定。
第五條 按照第二、第三、第四各條捐貲在二千元以上者,除依各本條所定辦理外,並由校呈請大元帥給予匾額。
第六條 捐貲至一萬元以上者,除依照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各條辦理外,將其姓名名之校中之一堂。捐貲至二 萬元以上者,除依照前項辦理外,並請大元帥褒辭。捐貲至五萬元以上者,除依照前項辦理外,並由校鐫 刊石像。捐貲至十萬元以上者,除依照本條第一項辦理外,並由校鐫刊銅像。
第七條 凡獨力捐貲建造校內堂舍者,除將其姓名名之所建造之堂舍外,並查照上列各條分別獎謝。
第八條 以動產或不動產捐貲者,准折合銀元計算。
第九條 凡勸捐得千元者比照捐一百元之獎謝,勸捐得一萬元比照捐一千元之獎謝,餘以例推。
   謹將各縣應解大學籌備數目開列呈:
      南海  二萬元    番禹  二萬元      順德  二萬元    東莞  二萬元番山二萬元新會二萬元潮安二萬元潮陽二萬元揭陽二萬元臺山一萬五千元三水五千元清遠五千元高要五千元鶴山五千元開平五千元新興五千元
國父全集二三六

      南雄  五千元    曲江  五千元    英德  五千元    澄海  五千元
      普寧  五千元    梅縣  五千元    興寧  五千元    惠陽  五千元
      海豐  五千元    陸豐  五千元    瓊山  五千元    增城  四千元
      樂昌  三千元    饒平  三千元    五華  三千元    博羅  三千元
      紫金  三千元    茂名  三千元    電白  三千元    化縣  三千元
      陽江  三千元    陽春  三千元    澄邁  三千元    定安  三千元
      花縣  三千元    寶安  三千元    四會  三千元    恩平  三千元
      高明  三千元    德慶  三千元    廣寧  三千元    羅定  三千元
      雲浮  三千元    鬱南  三千元    合浦  二千元    靈山  二千元
      龍門  一千元    從化  一千元    始興  一千元    仁化  一千元
      翁源  一千元    連縣  一千元    大埔  一千元    惠來  一千元
      豐順  一千元    和平  一千元    龍川  一千元    河源  一千元
      信宜  一千元    吳川  一千元    廉江  一千元    海康  一千元
      遂溪  一千元    徐聞  一千元    欽縣  一千元    樂會  一千元
      瓊東  一千元    臨高  一千元    儋縣  一千元    崖縣  一千元
      萬寧  一千元    文昌  一千元    赤溪  五百元    佛岡  五百元
      乳源  五百元    陽山  五百元    封川  五百元    開建  五百元
      連平  五百元    平遠  五百元    蕉嶺  五百元    新豐  五百元
      防城  五百元    感恩  三百元    陸水  三百元    昌江  三百元
      連山  三百元    南澳  三百元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六月 二三七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七一號。今文內原稱「法大」應為「法政」。

飭審核兵工廠追加歲出概算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七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據廣東兵工廠廠長馬超俊呈稱:「職廠十二年度歲入、歲出預算,當經朱前廠長和中編造書表兩份,呈請財政部彙呈鈞座察核在案。查朱前廠長係於去年十二月一日卸差,超俊於十二月二日接任後,將職員略為編改,所以月薪與朱前廠長任內亦略有不同,計薪水一項添設洋工程師、製藥技師二名,經奉准帥令辦理炸藥事宜,故每月增多一千八百七十九元,由民國十二年十二月起,至十三年六月底止,計七個月,共一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元,作為追加之數。至於包工、點工、工食、材料、雜支等項,皆未增減,一仍其舊,理合編造追加歲出概算書呈繳察核。」
等情。據此,合行令交該部長仰即審核呈覆。概算書隨發。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七二號。

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請將永濟藥庫廢址撥為天葬場所乞訓示祇
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九日
  呈悉。照准。候令行軍政部、廣東省長遵照移撥備案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五六四號。

飭將永濟藥庫廢址撥為天葬場所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九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遵事:據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稱:「呈為請將永濟藥庫廢址撥為天葬場所恭呈仰祈睿鑒事。竊惟吾國葬埋之俗,誤解慎終報本之義,於殮飾務求其厚,於墳場務尚其閎;耗有用之財,奪生產之地,合全國積年而計,不知斁損國力若干?尤其甚者,惑於風水之說,停棺淺葬,屍骸暴露,風日蒸揚,則穢
國父全集二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