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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軍對於市政廳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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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軍對於市政廳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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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各軍對於市政廳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10/22

西元日期

1923/10/22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飭各軍對於市政廳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兼中央直轄滇軍第一軍軍長楊希閔、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欽廉綏靖處處長黃明堂、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廣東海防司令陳策、高雷綏靖處處長林樹巍、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據廣東省長廖仲愷呈以請通令各軍,嗣後對於廣州市政廳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以清權限等情。除原文有案不敘外,尾開:「查迴龍直街先鋒廟,先經財政局核准劉利生承領,並予給照點交管業。民人何紹安事後爭承,已屬非是,其具呈名義暨年齡、籍貫、住址、職業,又復先後不同,顯係有意混爭,該市長核明飭局不予置議,自屬正當辦法。現當軍餉緊急,厲行投變市產,以應軍糈,該市長負責甚重,所請通令各軍對於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一節,似應照准。除令復外,理合備文呈請大元帥鑒核,俯賜通令各軍,嗣後對於該廳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以清權限,而免糾紛,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准如所請,候令行各軍一體知照外,合行令仰該處長、軍長、總司令、司令、參謀長、督辦即便知照,並轉飭所屬一體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三一號。

相關人名
大元帥朱培德何紹安李福李福林李濟深林樹巍范石生梁鴻楷許崇智陳策黃明堂楊希閔楊廷培廖仲愷趙梯崑劉玉劉玉山劉利生劉震寰蔣光亮盧師諦
相關地名
玉山西江東江東海海防迴龍高雷紹安欽廉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西路討賊軍東路討賊軍高雷綏靖處欽廉綏靖處廣州市政廳廣東討賊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448-449

檢索詞出現頁次

  呈悉。何福昌既因通敵致正典刑,蔣議員所稱各節,着毋庸議。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三九號。

核覆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呈請開辦中央陸軍教導團應准照辦並着擬具
詳細辦法開列預算呈核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呈及條例章程均悉。軍隊教育,於軍政前途關係至重,該部長所請舉辦中央陸軍教導團一所,冀養成軍隊之基幹,以徐圖教育之普及,誠屬切要之舉,應准照辦。着該部長即擬具詳細辦法,並開列預算呈核。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大元帥指令第五四二號。

飭各軍對於市政廳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兼中央直轄滇軍第一軍軍長楊希閔、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欽廉綏靖處處長黃明堂、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廣東海防司令陳策、高雷綏靖處處長林樹巍、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據廣東省長廖仲愷呈以請通令各軍,嗣後對於廣州市政廳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以清權限等情。除原文有案不敘外,尾開:「查迴龍直街先鋒廟,先經財政局核准劉利生承領,並予給照點交管業。民人何紹安事後爭承,已屬非是,其具呈名義暨年齡、籍貫、住址、職業,又復先後不同,顯係有意混爭,該市長核明飭局不予置議,自屬正當辦法。現當軍餉緊急,厲行投變市產,以應軍糈,該市長負責甚重,所請通令各
國父全集四四八

軍對於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一節,似應照准。除令復外,理合備文呈請大元帥鑒核,俯賜通令各軍,嗣後對於該廳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以清權限,而免糾紛,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准如所請,候令行各軍一體知照外,合行令仰該處長、軍長、總司令、司令、參謀長、督辦即便知照,並轉飭所屬一體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三一號。

飭嚴密截緝進口私鹽以維鹽稅而肅軍紀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令廣東海防司令陳策。查鹽為國家收入大宗,現當用兵之際,各路餉糈,多恃鹽稅為供給。茲據探報,時有不法軍人串同鹽梟、地痞,秘密輸運鹽斤進口,以致私鹽充斥,軍餉因而頓絀,此種不法行動,若非嚴行緝辦,實無以維鹽稅而肅軍紀。茲經委任該司令兼理鹽務緝私各艦主任,着該司令務將進口私鹽嚴密截緝,如有軍人膽敢包庇,應由該司令嚴拿懲辦。除通令各軍事長官嚴勒所部毋得包庇私鹽進口致干法紀外,合行令仰該司令遵照認真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三二號。

飭嚴拿包庇私鹽進口不法軍人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兼中央直轄滇軍第一軍軍長楊希閔、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欽廉綏靖處處長黃明堂、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高雷綏靖處處長林樹巍、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中央直轄游擊司令朱卓文、中央直轄第四師師長周之貞。查鹽稅為國家收入大宗,現當用
公牘(上)民國十二年十月四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