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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開辦省外筵席捐撥充國立廣東大學經費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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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開辦省外筵席捐撥充國立廣東大學經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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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開辦省外筵席捐撥充國立廣東大學經費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3/12

西元日期

1924/03/12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開辦省外筵席捐撥充國立廣東大學經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等。為訓令事:據國立廣東大學籌備主任鄒魯呈稱:「竊維教育為神聖事業,人才為立國大本,故國家設立大學,實振興教育之總鍵,陶冶人才之巨爐,東西各國,莫不注重大學。其在該本國無論已,即近來在吾國設立者,幾無不接踵而起,所以不惜競投鉅資,莫非為國家奠定基礎。我大元帥有鑒及此,將本省高師、法大、農專三校合併,改為國立廣東大學,現當籌備期內,首須顧及經費為第一入手辦法,大學為最高學府,經費尤應充裕,原來之費既少,新撥之費無多,盼厥成功,相差尚遠。查省城筵席捐開辦已有成績,並專撥為七校經費,省外各屬筵席捐自可援案辦理,並請省外各屬開辦之筵席捐以三分之二撥為國立廣東大學經費,以三分之一撥為各該地教育經費,抽收消費之稅,以作教育基金。省河既已開辦於前,各屬自可推行於後,業由處函請省署查照轉行財政廳遵照辦理,並由國立廣東大學遴選妥員薦請財政廳委任,隨時分赴各屬監提在案。現准省署公函開:逕覆者,除原文照前邀免冗敘外,後開查國立廣東大學為最高學府,自應及時籌備經費以利進行,現擬開辦省外各屬筵席捐,並將該捐項以三分之二撥為國立廣東大學經費,以三分之一撥為各該地教育經費,並由大學薦人由財政廳委任,隨時分赴各屬監提,自可照辦。准函前由,除行財政廳遵照辦理並函財政委員會查照外,相應函復查照等由。准此,特行呈報並請大元帥察核,將此項省外各縣筵席捐三分之二撥為國立廣東大學經費,三分之一撥為各該地教育經費,作為定案,永久不得變更。並通令廣東省長及各軍長官轉飭所屬,此項筵席捐撥作教育經費,無論各機關、各軍隊如何困難,不准截留,以符鈞座振興教育之宏圖,不勝急切待命之至,仍候指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並分令外,合行令仰該軍長、總司令、省長、司令知照,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對於此項筵席捐永遠不得截留挪用,以重學款,而維教育。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九六號。

相關人名
大元帥楊庶堪鄒魯
相關地名
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學國立廣東大學廣東大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110-111

檢索詞出現頁次

另由各機關分擔,併交軍政部辦理,於第十五次特別會議決案第十項報告有案,准函前由,理合呈請帥座察核,俯賜令行中央軍需處遵照辦理」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仰該總監即便查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九五號。

核覆國立廣東大學籌備主任鄒魯呈請將省外各縣筵席捐永遠作為教育
經費並請通令軍民各機關不准截留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呈悉。照准。已令行軍民各機關一體遵照矣。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三九號。

飭開辦省外筵席捐撥充國立廣東大學經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等。為訓令事:據國立廣東大學籌備主任鄒魯呈稱:「竊維教育為神聖事業,人才為立國大本,故國家設立大學,實振興教育之總鍵,陶冶人才之巨爐,東西各國,莫不注重大學。其在該本國無論已,即近來在吾國設立者,幾無不接踵而起,所以不惜競投鉅資,莫非為國家奠定基礎。我大元帥有鑒及此,將本省高師、法大、農專三校合併,改為國立廣東大學,現當籌備期內,首須顧及經費為第一入手辦法,大學為最高學府,經費尤應充裕,原來之費既少,新撥之費無多,盼厥成功,相差尚遠。查省城筵席捐開辦已有成績,並專撥為七校經費,省外各屬筵席捐自可援案辦理,並請省外各屬開辦之筵席捐以三分之二撥為國立廣東大學經費,以三分之一撥為各該地教育經費,抽收消費之稅,以作教育基金。省河既已開辦於前,各屬自可推行於後,業由處函請省署查照轉行財政廳遵照辦理,並由國立廣東大學遴選妥員薦請財政廳委任,隨時分赴各屬監提在案。現准省署公函開:逕覆者,除原文照前邀免冗敘外,後開查國立廣東大學為最高學府,自應及時籌備經費以利進行,現擬開辦省外各屬筵席捐,並將該捐項以三分之二撥為國立廣
國父全集一一○

東大學經費,以三分之一撥為各該地教育經費,並由大學薦人由財政廳委任,隨時分赴各屬監提,自可照辦。准函前由,除行財政廳遵照辦理並函財政委員會查照外,相應函復查照等由。准此,特行呈報並請大元帥察核,將此項省外各縣筵席捐三分之二撥為國立廣東大學經費,三分之一撥為各該地教育經費,作為定案,永久不得變更。並通令廣東省長及各軍長官轉飭所屬,此項筵席捐撥作教育經費,無論各機關、各軍隊如何困難,不准截留,以符鈞座振興教育之宏圖,不勝急切待命之至,仍候指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並分令外,合行令仰該軍長、總司令、省長、司令知照,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對於此項筵席捐永遠不得截留挪用,以重學款,而維教育。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九六號。

核覆廣州市市長孫科呈請令行滇軍總司令飭趙師長撤銷鴻源公司承捐
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呈悉。准予令行滇軍總司令轉飭撤銷,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二四○號。

飭滇軍總司令楊希閔轉知師長趙成梁尅日撤銷鴻源公司抽收糞溺捐以
維市政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令滇軍總司令楊希閔。據廣州市市長孫科呈稱:「竊市長現據衛生局呈稱:承辦提抽全市糞溺埠租穗義公所呈稱:
竊奉中央直轄滇軍第一師長趙成梁布告略謂:現據鴻源公司陳華具呈:請承辦省河糞溺出口捐以助軍餉,並附公函章程等件交來。據此,當即召集全行會議,據各埠商陳述:自滇軍布告發生,各鄉農民譁然,業經定下糞溺者,紛紛函來停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三月一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