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核議警監學校校長應否由高等檢察廳任免令
飭核議警監學校校長應否由高等檢察廳任免令
公牘
013/03/17
19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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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核議警監學校校長應否由高等檢察廳任免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飭事:現據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林雲陔呈稱:「為呈請事:竊查廣東公立警監專門學校,原由廣東公立監獄學校改組,案關於監獄教育事項。民國二年,經司法部令飭歸高等檢察廳辦理在案,是以該校向歸職廳直接管轄,該校校長亦由職廳任免。去年五月,大理院兼管司法行政事務處,始改委潘元諒為該校長。查潘元諒任事以來,辦理不善,嘖有煩言,培植人才苟非得當,警獄兩政安望改良,職廳職責所在,緘默既所難安,權限攸關,處理亦有未便,倘長此遷延,於粤警獄前途,實大阻礙。擬請准予查照成例,該校校長仍由職廳任免,以清權責而利進行。所有廣東公立警監專門學校校長仍歸職廳任免緣由,理合備文呈請察核,是否有當,伏乞指令祇遵。」等情。據此,查此案昨據總檢察廳呈請將廣東公立警監專門學校撥歸該廳直接管理,當將原呈發交該省長核辦去訖,茲復據呈前情,除指令合行令仰該省長即行併案核議具復酌奪。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一○六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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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呈悉。仰候令行廣東省長核議復奪。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五六號。
飭核議警監學校校長應否由高等檢察廳任免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飭事:現據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林雲陔呈稱:「為呈請事:竊查廣東公立警監專門學校,原由廣東公立監獄學校改組,案關於監獄教育事項。民國二年,經司法部令飭歸高等檢察廳辦理在案,是以該校向歸職廳直接管轄,該校校長亦由職廳任免。去年五月,大理院兼管司法行政事務處,始改委潘元諒為該校長。查潘元諒任事以來,辦理不善,嘖有煩言,培植人才苟非得當,警獄兩政安望改良,職廳職責所在,緘默既所難安,權限攸關,處理亦有未便,倘長此遷延,於粤警獄前途,實大阻礙。擬請准予查照成例,該校校長仍由職廳任免,以清權責而利進行。所有廣東公立警監專門學校校長仍歸職廳任免緣由,理合備文呈請察核,是否有當,伏乞指令祇遵。」等情。據此,查此案昨據總檢察廳呈請將廣東公立警監專門學校撥歸該廳直接管理,當將原呈發交該省長核辦去訖,茲復據呈前情,除指令合行令仰該省長即行併案核議具復酌奪。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一○六號。
着財政部長製印統一收條分發使用以便稽查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着財政部長製印統一收條,并通令各財政機關及各縣長、各關卡,凡對人民收款,應發給一律收條,以便稽查而杜流弊。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三月十八日)「統一財政之統一收條」條。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三月 一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