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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黎元洪告以漢冶萍公司借款經過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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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黎元洪告以漢冶萍公司借款經過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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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復黎元洪告以漢冶萍公司借款經過電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1/02/13

西元日期

1912/02/13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復黎元洪告以漢冶萍公司借款經過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漢冶萍款原急不擇蔭,前途陸續僅交過款二百萬,隨到隨盡。現訂僅以此數變為虛抵,而廢棄合辦之約。一面以招商局借款成立,即可盡力濟鄂。前此借款,因清廷與民國互相抵制破壞,故難成就,今既聯合,後將易辦也。敬復。

注釋

(註一) 據「黎書」。

相關人名
黎元洪
相關專有名詞
漢冶萍公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215

檢索詞出現頁次

否則,專為盛氏數人之營業,亦非無害,此意當為時論擴之。至於急不擇蔭之實情,無有隱飾,則祈達人之我諒。專覆,即頌大安。孫文叩。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
(註二) 此事,指漢冶萍借款事。
(註三) 盛,指盛宣懷。

復黎元洪告以漢冶萍公司借款經過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漢冶萍款原急不擇蔭,前途陸續僅交過款二百萬,隨到隨盡。現訂僅以此數變為虛抵,而廢棄合辦之約。一面以招商局借款成立,即可盡力濟鄂。前此借款,因清廷與民國互相抵制破壞,故難成就,今既聯合,後將易辦也。敬復。
(註一) 據「黎書」。

復譚人鳳解釋議和委曲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民立報轉譚人鳳先生鑒:兩電悉。未能即覆者,以其詳情非電所能盡也。前提條件,係委曲以求和平,若虛君之制猶存,則決不能承認,文雖愚昧,亦斷不容以十數省流血搆成之民國,變為偽共和之謬制。祈共鑒之。孫文。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二月十三日)。

致黎元洪盼保護鹽商維持稅源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湖北黎副總統、湖南譚都督、江西馬都督、安徽孫都督鑒:據鹽政總理張謇電稱:「日來派員向淮南各鹽商剴切曉諭,力任保護,令其暫照舊章,先繳課釐,源源掣運,以濟湘、鄂、西、皖四省民食,再四譬解,各商已承認即日開運,並先籌繳課釐銀三十萬兩。此項收入內除付各洋行運腳二十一萬餘兩外,可以供陸軍之支給。正在督促進行,忽西岸
函電(上)民國元年二月二一五